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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会计法》调查问卷折算学分档案登记事宜的公告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http://czj.bynr.gov.cn 2016-12-23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法》问卷调查活动的通知》(内财会[2016]511号)文件规定,在201655日至625日期间,参加并完成了《会计法》问卷调查的会计人员,可折算为完成2016年度继续教育12学分。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会计人员在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第二年开始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每年完成的继续教育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按照以上规定,参加并完成了《会计法》问卷调查的会计人员需要进行2016年度继续教育学分补差。对2016年度继续教育学分补差问题,明确如下:

    1.会计人员必须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网络培训完成2016年度12学分(12课时)的补差学习,收费标准仍然执行每年度30元标准。

    2. 自治区财政厅已经将《2016会计法调查问卷参加人员名单》交付网络培训单位。网络培训单位必须以此名单的身份证号码为依据在培训系统中自行识别,对没有参加《会计法》问卷调查的会计人员,不得为其折算继续教育学分。

    3. 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在会计人员完成12学分的学习,考试合格后,连同《会计法》问卷调查折算的12学分,合并后为会计人员记载档案,记载档案的学分必须大于或等于24学分,折算学分记载的课程名称定义为《2016会计法调查问卷》。

    4.会计人员完成补差学习的时间截止到20161230日。在此日期前没有完成补差学习的,将不再为会计人员折算参加《会计法》问卷调查的12学分。

请会计人员相互转告,按时完成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请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认真执行。

 

       特此公告

                                                                         201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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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会计法》调查问卷折算学分档案登记事宜的公告

2016-12-23 10:35 来源: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法》问卷调查活动的通知》(内财会[2016]511号)文件规定,在201655日至625日期间,参加并完成了《会计法》问卷调查的会计人员,可折算为完成2016年度继续教育12学分。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会计人员在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第二年开始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每年完成的继续教育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按照以上规定,参加并完成了《会计法》问卷调查的会计人员需要进行2016年度继续教育学分补差。对2016年度继续教育学分补差问题,明确如下:

    1.会计人员必须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网络培训完成2016年度12学分(12课时)的补差学习,收费标准仍然执行每年度30元标准。

    2. 自治区财政厅已经将《2016会计法调查问卷参加人员名单》交付网络培训单位。网络培训单位必须以此名单的身份证号码为依据在培训系统中自行识别,对没有参加《会计法》问卷调查的会计人员,不得为其折算继续教育学分。

    3. 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在会计人员完成12学分的学习,考试合格后,连同《会计法》问卷调查折算的12学分,合并后为会计人员记载档案,记载档案的学分必须大于或等于24学分,折算学分记载的课程名称定义为《2016会计法调查问卷》。

    4.会计人员完成补差学习的时间截止到20161230日。在此日期前没有完成补差学习的,将不再为会计人员折算参加《会计法》问卷调查的12学分。

请会计人员相互转告,按时完成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请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认真执行。

 

       特此公告

                                                                         2016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