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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巴彦淖尔市学前教育资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2-09-08 来源:

 

各旗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市教育局,局机关预算科、条法税政科、督查考核科、预算编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巴彦淖尔市学前教育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局草拟了《巴彦淖尔市学前教育资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要以书面形式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加盖公章(无意见也需回复纸质版材料),于2022年9月8日前反馈至市财政局,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系人:李敏   电话:7807210

邮箱:jkw2022@126.com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2年9月5日

 

 

 

 

 

巴彦淖尔市学前教育资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巴彦淖尔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发展步伐,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21〕410号)、《财政部  教育部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73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原则,建立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减免保教费为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

二、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是经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就读的由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1修订)》认定的十种类型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主要包括⑴脱贫不稳定家庭 学生、⑵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⑶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⑷最低生活 保障家庭学生、⑸特困供养学生、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⑺烈 士子女、⑻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⑼残疾人子女、⑽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十类特殊困难群体。

三、资助项目和标准

(一)资助项目:减免保教费。

(二)资助标准:A类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每生每年2000元。B、C类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每生每年1000元。

幼儿园经批准的保教费收费标准高于免费标准的,按规定继续向幼儿家庭收取差额部分;幼儿园经批准的保教费收费标准低于免费标准的,按保教费收费标准据实补助。

(三)资金来源:减免保教费所需资金按照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由同级财政承担,市、旗县区根据资助人数和标准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自治区将根据旗县区在园幼儿规模、减免制度建立健全、幼儿资助投入及实施效果等因素给予奖补支持。各类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教费;各旗县区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扩大资金来源。

四、实施程序

(一)减免申请: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教费减免工作从2022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分学期减免,每年9月份开学时,家长填写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表,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幼儿园班主任老师核对,核对无误,原件退还家长,《申请表》、佐证材料复印件上交幼儿园资助办公室。

(二)减免认定:各幼儿园成立以园长为组长,资助办人员、班主任代表、教师代表、家长代表为成员的保教费减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认定,同时,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家长提供的材料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领导小组评议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作出准确无误的认定,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确认的精准度。

(三)结果公示:幼儿园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的名单在适当范围内、采用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公示无异,幼儿园将保教费减免幼儿名单上报教育局做进一步核查、核实。

五、资金拨付

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按学年进行,各幼儿园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名单提交到旗县区教育局审核汇总,旗县区教育局报旗县区财政局核定保教费减免金额,旗县区财政局按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向幼儿园拨付保教费减免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区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实施。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尽快研究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指导、检查、督促各幼儿园开展工作,确保减免保教费政策落实到位。

(二)落实工作责任。学前教育保教费减免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幼儿园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教费减免工作作为一项落实国家惠民政策的重要任务来抓,提高站位,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严格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1修定)》认定保教费减免对象,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内财教【2022】993号)文件为政策依据,严把保教费减免标准和认定审查关,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保教费减免资金。

(三)健全机制,完善基础信息。各旗县区幼儿园要建立学前教育保教费减免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工作,做好在园儿童信息和保教费减免儿童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完备的、有据可查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信息准确、完整。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地有声。各旗县区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受助幼儿的真实性和保教费减免落实情况,对弄虚作假的幼儿园,督促其限期纠正,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对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

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级审计部门要认真做好资助资金的专项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监督资金落实情况。

(五)规范和强化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地方资金预算并及时下达,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各地、各幼儿园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对资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资助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要切实加强对受助幼儿的审核、认定、汇总、上报、发放资金等全过程的管理,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均能及时得到资助。各地、各园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旗县区、各幼儿园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减免保教费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儿童宣传保教费减免政策,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本通知自2022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原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教育局《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学前教育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巴财教规201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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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巴彦淖尔市学前教育资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2022-09-08 17:16 来源:

 

各旗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市教育局,局机关预算科、条法税政科、督查考核科、预算编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巴彦淖尔市学前教育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局草拟了《巴彦淖尔市学前教育资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要以书面形式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加盖公章(无意见也需回复纸质版材料),于2022年9月8日前反馈至市财政局,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系人:李敏   电话:7807210

邮箱:jkw2022@126.com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2年9月5日

 

 

 

 

 

巴彦淖尔市学前教育资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巴彦淖尔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发展步伐,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21〕410号)、《财政部  教育部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73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原则,建立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减免保教费为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

二、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是经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就读的由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1修订)》认定的十种类型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主要包括⑴脱贫不稳定家庭 学生、⑵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⑶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⑷最低生活 保障家庭学生、⑸特困供养学生、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⑺烈 士子女、⑻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⑼残疾人子女、⑽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十类特殊困难群体。

三、资助项目和标准

(一)资助项目:减免保教费。

(二)资助标准:A类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每生每年2000元。B、C类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每生每年1000元。

幼儿园经批准的保教费收费标准高于免费标准的,按规定继续向幼儿家庭收取差额部分;幼儿园经批准的保教费收费标准低于免费标准的,按保教费收费标准据实补助。

(三)资金来源:减免保教费所需资金按照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由同级财政承担,市、旗县区根据资助人数和标准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自治区将根据旗县区在园幼儿规模、减免制度建立健全、幼儿资助投入及实施效果等因素给予奖补支持。各类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教费;各旗县区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扩大资金来源。

四、实施程序

(一)减免申请: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教费减免工作从2022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分学期减免,每年9月份开学时,家长填写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表,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幼儿园班主任老师核对,核对无误,原件退还家长,《申请表》、佐证材料复印件上交幼儿园资助办公室。

(二)减免认定:各幼儿园成立以园长为组长,资助办人员、班主任代表、教师代表、家长代表为成员的保教费减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认定,同时,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家长提供的材料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领导小组评议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作出准确无误的认定,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确认的精准度。

(三)结果公示:幼儿园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的名单在适当范围内、采用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公示无异,幼儿园将保教费减免幼儿名单上报教育局做进一步核查、核实。

五、资金拨付

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按学年进行,各幼儿园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名单提交到旗县区教育局审核汇总,旗县区教育局报旗县区财政局核定保教费减免金额,旗县区财政局按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向幼儿园拨付保教费减免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区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实施。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尽快研究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指导、检查、督促各幼儿园开展工作,确保减免保教费政策落实到位。

(二)落实工作责任。学前教育保教费减免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幼儿园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教费减免工作作为一项落实国家惠民政策的重要任务来抓,提高站位,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严格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1修定)》认定保教费减免对象,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内财教【2022】993号)文件为政策依据,严把保教费减免标准和认定审查关,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保教费减免资金。

(三)健全机制,完善基础信息。各旗县区幼儿园要建立学前教育保教费减免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工作,做好在园儿童信息和保教费减免儿童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完备的、有据可查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信息准确、完整。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地有声。各旗县区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受助幼儿的真实性和保教费减免落实情况,对弄虚作假的幼儿园,督促其限期纠正,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对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

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级审计部门要认真做好资助资金的专项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监督资金落实情况。

(五)规范和强化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地方资金预算并及时下达,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各地、各幼儿园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对资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资助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要切实加强对受助幼儿的审核、认定、汇总、上报、发放资金等全过程的管理,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均能及时得到资助。各地、各园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旗县区、各幼儿园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减免保教费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儿童宣传保教费减免政策,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本通知自2022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原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教育局《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学前教育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巴财教规201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