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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预决算公开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
巴彦淖尔市预决算公开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规范预决算公开工作,提高预决算信息公开质量,进一步提升我市预决算信息公开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2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内财监〔2022〕55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决算,是指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报表(以下简称政府预决算),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部门预决算),经主管部门批复的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单位预决算),以及与其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 地方预决算公开的原则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外,政府预决算、部门及所属单位预决算都应当依法主动公开。坚持以公开促改革,以预决算公开为抓手,促进财税体制改革,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好基础。
第四条 地方预决算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时效,聚焦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让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二、预决算公开职责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地区预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市本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各旗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
市财政局内部工作职责:预算科牵头市本级部门预算批复及公开等具体工作;国库科牵头市本级部门决算批复及公开等具体工作;绩效管理和监督科牵头对市本级和旗县区预决算公开进行监督,对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各业务科室具体负责对应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和绩效目标批复及公开监督指导工作。旗县区财政部门可参照市财政局分工明确各股室职责。
第六条 各部门组织开展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公开工作,负责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预决算,组织和推动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各部门负责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第七条 预算部门是预决算公开的主体,应履行预决算公开的责任和义务,保证预决算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当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责任;加强沟通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
三、预决算公开时间
第九条 政府预决算公开时间。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自然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部门预决算公开时间。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自然日)内由部门向社会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第十一条 单位预决算公开时间。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决算后十五日(自然日)内批复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经主管部门批复的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自然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原则上与主管部门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四、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十二条 政府预决算应当公开政府预决算报告。
第十三条 政府预决算报表。具体要求:
(一)各级财政(为全辖概念,包含下级财政)收支预决算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上四本预算收入表和支出表应单独制作公开,不得合并公开。
(二)本级财政(不包括下级财政)收支预决算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上四本预算收入表和支出表应单独制作公开,不得合并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表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按经济分类公开到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没有数据的空表也要公开并予以说明。
(三)政府债务预决算公开,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及参考表样等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政府预决算报表说明。具体要求:
(一)举借政府债务情况。包括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①随同预算公开上一年度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或余额预计执行数),以及本地区和本级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券(含再融资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额(或预计执行数)、本年度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等;②随同调整预算公开当年本地区及本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③随同决算公开上年末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决算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决算数,以及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二)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如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的,也应说明。
(三)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决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
(四)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在政府预算报表说明中,应对预算绩效工作安排情况进行说明;在决算报表说明中,应对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重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结果公开内容。
第十六条 鼓励公开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
第十七条 预算调整情况。按规定做好调整预算公开。
第十八条 财政管理制度,包括税收政策、非税收入收缴、财政专户、税收优惠政策等相关财政收入制度,本级专项支出管理、转移支付管理、政府采购等财政支出制度,会计、国库、国有资产等其他财政管理制度。
五、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十九条 各地可参照附件中的公开模板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公开,除标注事项外不得随意删减报表或内容,没有数据的可以填零,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细化模板内容。
第二十条 部门(单位)概况。包括:部门(单位)主要职能职责、部门(单位)机构设置及所属单位构成情况、部门(单位)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
第二十一条 部门(单位)预决算公开表。
(一)部门(单位)预算公开表有12张,包括:收支总表、收入总表、支出总表、财政拨款收支总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项目支出表、项目绩效目标表、政府采购预算表。
(二)部门(单位)决算公开表有11张,包括: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机构运行经费支出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及政府采购支出信息表。
没有数据的空表也要公开,不得自行删除。各部门(单位)应确保公开报表中的明细项目合计数与合计栏填列的数据一致。
第二十二条 部门(单位)预决算公开说明。
(一)部门(单位)预算公开说明事项共14项,包括:收支预算总体情况、收入预算情况、支出预算情况、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体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情况、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情况、项目支出预算情况、机构运行经费支出预算情况、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情况、国有资产占用情况、项目绩效目标情况。
(二)部门(单位)决算公开说明事项共14项,包括: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收入决算情况、支出决算情况、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决算情况、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决算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项目支出决算情况、机构运行经费支出决算情况、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国有资产占用情况、预算绩效情况。
(三)决算中预算绩效情况公开说明。部门(单位)详细说明年度开展四本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情况、部门评价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一、二级项目数,资金数及资金占比情况。
(四)注意事项说明。
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时,应包含以下内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要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
部门(单位)在进行公开说明时,应确保文字说明中的数据与公开报表中的数据一致。如报表为空表或报表中数据为“0”,对应的文字说明中金额也应填“0”。按要求需与上年决算数(或上年预算数或本年预算数)作对比说明的,即使发生额为“0”,若发生增减变化,应填写增减变化原因;若无增减变化,则应写明“与上年决算数(或上年预算数或本年预算数)相同。”
第二十三条 名词解释。对本部门(单位)预决算公开中使用的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说明。
(一)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预算信息公开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
(二)部门(单位)政府采购决算信息公开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的比重。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部门(单位)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有关情况进行公开,包括车辆信息、设备信息等。
第二十六条 绩效信息公开说明。
(一)财政部门在公开政府决算时同步公开财政评价报告。
(二)部门(单位)在公开预算时同步公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鼓励公开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见附件3)。
(三)部门(单位)在公开决算时同步公开项目绩效自评结果和重点项目部门评价报告。
(四)部门(单位)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根据预算项目开展情况,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结果情况综述,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自评组织实施情况、自评结论、项目绩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主要内容,并将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附后(见附件4)。项目自评要覆盖部门(单位)本年度所有项目,但对外公开中,部门(单位)最低自评项目公开数量不少于5个,低于5个自评项目的部门(单位)按实际数量公开。
六、预决算公开方式及文件格式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要确保本级预决算信息在各地政府或财政部门网站(部门及所属单位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开预决算并永久保留)集中公开的前提下,同时在全区统一集中监管平台进行公开,并保证公开信息一致、权威、规范。
七、涉密事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应当健全预决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审查。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处理: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支出”科目也不公开。
八、监督考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指导,及时制定预决算公开规范,明确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公开时间、内容,程序。市财政局制作公开模版,提供旗县区财政部门、本级各部门参照,提高我市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公开规范化水平。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预决算公开情况向同 
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报告。各旗县区财政部门在预决算 信息公开后 10 日内将公开情况函告市财政局,具体内容包括: 公开内容说明、批复文件文号、批复时间、公开主体、公开时间、公开方式及地址等。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预决算公开情况纳入地方财政工作考核范围,选择预决算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细化程度,以及公开形式是否规范、组织是否切实有效等指标,结合社会公众评价,市财政局对本级各部门和旗县区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考核,旗县区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考核。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将预决算公开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切实增强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预决算公开检查,对预决算公开检查结果进行量化评价、排名,排名情况在系统内通报。建立健全预决算公开工作与财政体制结算或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曝光,监督整改。整改不力的可采取通报、约谈和现场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
第三十三条 预决算公开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应当移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建议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九、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巴彦淖尔市预决算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巴彦淖尔市预决算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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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预决算公开管理办法

2024-11-08 17:12 来源:
巴彦淖尔市预决算公开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规范预决算公开工作,提高预决算信息公开质量,进一步提升我市预决算信息公开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2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内财监〔2022〕55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决算,是指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报表(以下简称政府预决算),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部门预决算),经主管部门批复的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单位预决算),以及与其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 地方预决算公开的原则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外,政府预决算、部门及所属单位预决算都应当依法主动公开。坚持以公开促改革,以预决算公开为抓手,促进财税体制改革,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好基础。
第四条 地方预决算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时效,聚焦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让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二、预决算公开职责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地区预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市本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各旗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
市财政局内部工作职责:预算科牵头市本级部门预算批复及公开等具体工作;国库科牵头市本级部门决算批复及公开等具体工作;绩效管理和监督科牵头对市本级和旗县区预决算公开进行监督,对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各业务科室具体负责对应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和绩效目标批复及公开监督指导工作。旗县区财政部门可参照市财政局分工明确各股室职责。
第六条 各部门组织开展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公开工作,负责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预决算,组织和推动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各部门负责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第七条 预算部门是预决算公开的主体,应履行预决算公开的责任和义务,保证预决算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当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责任;加强沟通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
三、预决算公开时间
第九条 政府预决算公开时间。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自然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部门预决算公开时间。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自然日)内由部门向社会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第十一条 单位预决算公开时间。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决算后十五日(自然日)内批复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经主管部门批复的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自然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原则上与主管部门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四、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十二条 政府预决算应当公开政府预决算报告。
第十三条 政府预决算报表。具体要求:
(一)各级财政(为全辖概念,包含下级财政)收支预决算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上四本预算收入表和支出表应单独制作公开,不得合并公开。
(二)本级财政(不包括下级财政)收支预决算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上四本预算收入表和支出表应单独制作公开,不得合并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表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按经济分类公开到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没有数据的空表也要公开并予以说明。
(三)政府债务预决算公开,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及参考表样等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政府预决算报表说明。具体要求:
(一)举借政府债务情况。包括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①随同预算公开上一年度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或余额预计执行数),以及本地区和本级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券(含再融资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额(或预计执行数)、本年度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等;②随同调整预算公开当年本地区及本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③随同决算公开上年末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决算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决算数,以及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二)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如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的,也应说明。
(三)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决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
(四)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在政府预算报表说明中,应对预算绩效工作安排情况进行说明;在决算报表说明中,应对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重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结果公开内容。
第十六条 鼓励公开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
第十七条 预算调整情况。按规定做好调整预算公开。
第十八条 财政管理制度,包括税收政策、非税收入收缴、财政专户、税收优惠政策等相关财政收入制度,本级专项支出管理、转移支付管理、政府采购等财政支出制度,会计、国库、国有资产等其他财政管理制度。
五、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十九条 各地可参照附件中的公开模板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公开,除标注事项外不得随意删减报表或内容,没有数据的可以填零,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细化模板内容。
第二十条 部门(单位)概况。包括:部门(单位)主要职能职责、部门(单位)机构设置及所属单位构成情况、部门(单位)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
第二十一条 部门(单位)预决算公开表。
(一)部门(单位)预算公开表有12张,包括:收支总表、收入总表、支出总表、财政拨款收支总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项目支出表、项目绩效目标表、政府采购预算表。
(二)部门(单位)决算公开表有11张,包括: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机构运行经费支出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及政府采购支出信息表。
没有数据的空表也要公开,不得自行删除。各部门(单位)应确保公开报表中的明细项目合计数与合计栏填列的数据一致。
第二十二条 部门(单位)预决算公开说明。
(一)部门(单位)预算公开说明事项共14项,包括:收支预算总体情况、收入预算情况、支出预算情况、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体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情况、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情况、项目支出预算情况、机构运行经费支出预算情况、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情况、国有资产占用情况、项目绩效目标情况。
(二)部门(单位)决算公开说明事项共14项,包括: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收入决算情况、支出决算情况、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决算情况、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决算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项目支出决算情况、机构运行经费支出决算情况、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国有资产占用情况、预算绩效情况。
(三)决算中预算绩效情况公开说明。部门(单位)详细说明年度开展四本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情况、部门评价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一、二级项目数,资金数及资金占比情况。
(四)注意事项说明。
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时,应包含以下内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要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
部门(单位)在进行公开说明时,应确保文字说明中的数据与公开报表中的数据一致。如报表为空表或报表中数据为“0”,对应的文字说明中金额也应填“0”。按要求需与上年决算数(或上年预算数或本年预算数)作对比说明的,即使发生额为“0”,若发生增减变化,应填写增减变化原因;若无增减变化,则应写明“与上年决算数(或上年预算数或本年预算数)相同。”
第二十三条 名词解释。对本部门(单位)预决算公开中使用的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说明。
(一)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预算信息公开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
(二)部门(单位)政府采购决算信息公开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的比重。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部门(单位)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有关情况进行公开,包括车辆信息、设备信息等。
第二十六条 绩效信息公开说明。
(一)财政部门在公开政府决算时同步公开财政评价报告。
(二)部门(单位)在公开预算时同步公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鼓励公开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见附件3)。
(三)部门(单位)在公开决算时同步公开项目绩效自评结果和重点项目部门评价报告。
(四)部门(单位)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根据预算项目开展情况,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结果情况综述,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自评组织实施情况、自评结论、项目绩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主要内容,并将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附后(见附件4)。项目自评要覆盖部门(单位)本年度所有项目,但对外公开中,部门(单位)最低自评项目公开数量不少于5个,低于5个自评项目的部门(单位)按实际数量公开。
六、预决算公开方式及文件格式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要确保本级预决算信息在各地政府或财政部门网站(部门及所属单位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开预决算并永久保留)集中公开的前提下,同时在全区统一集中监管平台进行公开,并保证公开信息一致、权威、规范。
七、涉密事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应当健全预决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审查。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处理: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支出”科目也不公开。
八、监督考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指导,及时制定预决算公开规范,明确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公开时间、内容,程序。市财政局制作公开模版,提供旗县区财政部门、本级各部门参照,提高我市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公开规范化水平。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预决算公开情况向同 
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报告。各旗县区财政部门在预决算 信息公开后 10 日内将公开情况函告市财政局,具体内容包括: 公开内容说明、批复文件文号、批复时间、公开主体、公开时间、公开方式及地址等。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预决算公开情况纳入地方财政工作考核范围,选择预决算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细化程度,以及公开形式是否规范、组织是否切实有效等指标,结合社会公众评价,市财政局对本级各部门和旗县区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考核,旗县区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考核。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将预决算公开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切实增强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预决算公开检查,对预决算公开检查结果进行量化评价、排名,排名情况在系统内通报。建立健全预决算公开工作与财政体制结算或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曝光,监督整改。整改不力的可采取通报、约谈和现场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
第三十三条 预决算公开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应当移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建议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九、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巴彦淖尔市预决算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