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2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7号)等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我们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