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2021〕第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财监〔2007〕8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4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市财政部门开展2025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内财监检〔2025〕17号)有关要求,巴彦淖尔市财政局拟于9月—11月组织开展巴彦淖尔市2025会计信息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5年9月—11月
二、检查事项
会计信息质量专项检查
三、检查范围
此次检查,计划检查单位共计3户。
(一)巴彦淖尔市妇女联合会
(二)巴彦淖尔市档案馆
(三)巴彦淖尔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四、检查内容
依法对上述单位2024年度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如有必要将延伸至以前年度。
(一)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2.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
3.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
4.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二)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
1.《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
2.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
3.是否如实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是否一致;
4.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5.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财会〔2024〕12号)、《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4〕11号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6.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
(四)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机构设置、凭证和账表填制、工作交接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监督检查。
(五)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销毁、安全保护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六)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是否符合《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实施监督检查。
(七)依法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监督检查
1.是否按照相关政策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是否实施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八)依法对单位非税和票据政策执行、票据管理、收入收缴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政策执行情况。收费项目合法性:是否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扩大征收范围;是否超标准、超期限收费,或违规减免、缓征非税收入;是否存在已取消、暂停的项目继续收费。依据文件合规性:收费项目是否依据国家、省级法律法规或财政部门批准文件执行;征收标准是否公开透明,是否公示收费目录清单。
2.票据管理情况。票据使用规范:是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是否存在用其他票据(如自制收据、税务发票)替代非税票据的行为。票据管理流程:票据领用、核销、保管是否规范,有无台账登记;是否存在票据遗失、转借或违规销毁等问题。
3.收入收缴管理。资金上缴情况:是否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至国库或财政专户;是否存在截留、坐支、挪用等行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情况:国有资产出租、处置收入是否全额上缴;公共资源交易收入是否规范管理。
五、工作纪律
(一)四项纪律
1.强化政治纪律,坚定信念勇于担当。
2.强化廉政纪律,廉洁自律守住底线。
3.强化工作纪律,依法用权作风过硬.
4.强化保密纪律,筑牢防线严守秘密。
(二)八个不准
1.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超标住宿安排。
2.不准违规使用被检查单位的交通工具。
3.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娱乐活动。
4.不准收受被检查单位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移动支付红包、虚拟货币等。
5.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费用。
6.不准利用检查工作便利谋取个人利益。
7.不准接受他人请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
8.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准对外公开发布或透露检查信息。
六、公示时间
即日起至检查结束之日止
七、财会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电话和检查组廉政监督电话
举报受理电话:0478-8567921
廉政监督电话:0478-8567973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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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2021〕第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财监〔2007〕8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4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市财政部门开展2025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内财监检〔2025〕17号)有关要求,巴彦淖尔市财政局拟于9月—11月组织开展巴彦淖尔市2025会计信息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5年9月—11月
二、检查事项
会计信息质量专项检查
三、检查范围
此次检查,计划检查单位共计3户。
(一)巴彦淖尔市妇女联合会
(二)巴彦淖尔市档案馆
(三)巴彦淖尔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四、检查内容
依法对上述单位2024年度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如有必要将延伸至以前年度。
(一)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2.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
3.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
4.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二)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
1.《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
2.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
3.是否如实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是否一致;
4.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5.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财会〔2024〕12号)、《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4〕11号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6.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
(四)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机构设置、凭证和账表填制、工作交接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监督检查。
(五)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销毁、安全保护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六)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是否符合《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实施监督检查。
(七)依法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监督检查
1.是否按照相关政策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是否实施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八)依法对单位非税和票据政策执行、票据管理、收入收缴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政策执行情况。收费项目合法性:是否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扩大征收范围;是否超标准、超期限收费,或违规减免、缓征非税收入;是否存在已取消、暂停的项目继续收费。依据文件合规性:收费项目是否依据国家、省级法律法规或财政部门批准文件执行;征收标准是否公开透明,是否公示收费目录清单。
2.票据管理情况。票据使用规范:是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是否存在用其他票据(如自制收据、税务发票)替代非税票据的行为。票据管理流程:票据领用、核销、保管是否规范,有无台账登记;是否存在票据遗失、转借或违规销毁等问题。
3.收入收缴管理。资金上缴情况:是否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至国库或财政专户;是否存在截留、坐支、挪用等行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情况:国有资产出租、处置收入是否全额上缴;公共资源交易收入是否规范管理。
五、工作纪律
(一)四项纪律
1.强化政治纪律,坚定信念勇于担当。
2.强化廉政纪律,廉洁自律守住底线。
3.强化工作纪律,依法用权作风过硬.
4.强化保密纪律,筑牢防线严守秘密。
(二)八个不准
1.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超标住宿安排。
2.不准违规使用被检查单位的交通工具。
3.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娱乐活动。
4.不准收受被检查单位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移动支付红包、虚拟货币等。
5.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费用。
6.不准利用检查工作便利谋取个人利益。
7.不准接受他人请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
8.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准对外公开发布或透露检查信息。
六、公示时间
即日起至检查结束之日止
七、财会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电话和检查组廉政监督电话
举报受理电话:0478-8567921
廉政监督电话:0478-8567973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