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农牧和科技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民委、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财政常态化帮扶工作的部署要求,规范市本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6〕1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内农牧帮扶发〔2026〕4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巴彦淖尔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农牧局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巴彦淖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巴彦淖尔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巴彦淖尔市水利局 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9月18日
巴彦淖尔市农牧局办公室 2026年9月18日印发
巴彦淖尔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巴彦淖尔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6〕1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内农牧帮扶发〔2026〕4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指巴彦淖尔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重点支持产业帮扶、就业帮扶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帮扶资金使用应当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有利于改善民生、凝聚人心。
第三条 巴彦淖尔市本级、各旗县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常态化帮扶工作需要及财力状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帮扶资金,其中市本级投入力度要保持总体稳定。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帮扶资金主要用于:
(一)支持帮扶产业发展。
重点支持提升产业帮扶质效,优先用于支持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下统称重点帮扶群体)通过产业增收。推动旗域农牧优势主导产业全产业链开发,支持具有较好资源禀赋、良好市场前景、带动增收能力强的种养业,延伸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和以农牧业产业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统筹支持具有民族特色、地域特色的手工业等,壮大县域农牧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支持必要的供水供电、路渠管网等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运用先进高效农牧业科学技术促进帮扶产业提档升级,支持推广良种良法和先进生产加工技术等。对帮扶小额信贷予以贴息补助。按规定支持发展新型农村牧区集体经济。
可利用产业帮扶到户奖补政策,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开展生产经营,引导鼓励参与农牧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因户施策支持庭院经济、林下经济、手工经济等适合家庭经营的产业项目。各地可结合帮扶工作需要及财力情况,使用市本级及以下帮扶资金对其他困难群体分层分类实施产业帮扶到户奖补。
(二)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就业增收。
支持吸纳重点帮扶群体等参与小型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工代赈项目。对重点帮扶群体开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可对帮扶车间、乡村工匠、劳务品牌吸纳重点帮扶群体就业给予奖补。规范支持重点帮扶群体从事公益性岗位。自治区帮扶资金对重点帮扶群体中符合条件的跨盟市就业人员每年可安排一次交通补助,一般不低于200元、不超过800元。具体补助标准由旗县区确定。巴彦淖尔市本级帮扶资金可通过务工奖补等方式,促进重点帮扶群体、其他困难群体稳定就业。对重点帮扶群体中符合条件的跨自治区就业人员每年可安排一次交通补助,一般不低于300元、不超过1000元。
(三)支持补齐必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
支持道路、饮水保障、排水等村(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欠发达国有农牧场和林场)内户外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影响群众基本生产生活的突出困难,促进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统筹考虑财力承受度和群众接受度,可以行政村或自然村组等为单位因地制宜片区化推进。支持必要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
(四)其他方面。
对过渡期通过巴彦淖尔市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的、截至过渡期结束仍未实施完毕的项目或政策,可继续通过帮扶资金予以支持,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政策有序转换和退出。
第五条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支持产业帮扶、就业帮扶等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支出,包括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支出、修建楼堂馆所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门墙亭廊栏”以及绿化和彩灯彩带等景观类设施、苏木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设备、苏木乡镇垃圾转运和处理设施设备、大中型水利工程设施等,以及中介费用(除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管理费外)。偿还“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帮扶资金要避免与其他渠道安排的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重复使用。帮扶资金不能用于社会救助、公共卫生、养老保险、教育、文化等农村牧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各地重点帮扶群体的识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本级预算安排。不得安排帮扶资金承担明确由地方履行的支出责任。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六条 帮扶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测算因素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及权重,应统筹考虑保障各地财政运行稳定性、常态化帮扶工作需要、年度重点工作等情况进行适当调节。对于常态化帮扶特定事项、区域等可适时采取定额等方式分配。按照年度帮扶工作安排,对旗县区申报的部分项目适当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七条 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由巴彦淖尔市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其中开发式帮扶、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资金由巴彦淖尔市农牧局管理;易地搬迁后续扶持任务资金由巴彦淖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由巴彦淖尔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管理;农村牧区供水保障任务资金由巴彦淖尔市水利局管理;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资金由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管理。市本级帮扶资金应重点用于中央和自治区帮扶资金未能覆盖或覆盖不足的领域,发挥查缺补漏功能,避免资金重复投入。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下达,指导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资金项目和形成资产具体使用监管,组织实施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负责提供资金测算所需行业基础数据,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九条 收到中央帮扶资金预算后,巴彦淖尔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在10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在10日内下达旗县区财政部门,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收到自治区帮扶资金预算后,巴彦淖尔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在30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在30日内下达旗县区财政部门,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市本级预算安排的帮扶资金在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30日内下达旗县区。巴彦淖尔市农牧局在30日内提出市级帮扶资金分配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分配意见下达旗县区。
旗县区须在收到中央、自治区和市级帮扶资金30日内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上。
第十条 帮扶资金支出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要按进度拨款,严禁以拨代支,严禁将帮扶资金拨付到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非中标项目施工单位账户。
第十一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帮扶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相应任务方向帮扶资金分别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项目实施单位严格落实绩效管理要求,财政部门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绩效管理责任的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关于帮扶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帮扶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原则上下放到旗县区,强化旗县区管理责任。各旗县区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帮扶资金项目库,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从项目库中选择。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当年四季度前完成下年度项目申报、评审和入库。入库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有进有出,3年内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旗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商财政部门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对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报批。根据项目规模、实施主体、覆盖区域等因素,由嘎查村(欠发达国有农场)、苏木镇或旗县区部门等提出项目入库申请。项目实施单位提交入库申请时,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及帮扶资金申请额度、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期限等。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对照入库要求审核,确保入库项目质量。拟入库项目,由旗县区农牧部门统一汇总报旗县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欠发达国有农场实施的项目,由欠发达国有农场提出项目入库申请,报所在旗县区审批。在项目申报、评审、批复各环节,严格落实公告公示要求,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对帮扶资金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或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拟入库项目,由旗县区行业部门逐级上报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提级综合论证。对帮扶资金投资500万元(含)-1000万元或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拟入库项目,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提级综合论证。在项目入库环节进行提级综合论证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和实施环节,对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全过程跟踪监管。
依托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运营的单个项目或同一主体当年累计帮扶资金投资规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尽职调查。
第十五条 产业发展类项目入库时要明确运营方案,基础设施类项目入库时要明确管护机制和管护经费来源。到人到户类项目坚持“多干多补、少干少补、以干定补”,旗县(区)要事先制定实施方案,合理确定发放范围、条件、标准、上限等,规范项目实施方式和程序,涉及发放到人到户资金的,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精准发放到位。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各年度建设内容及资金投入金额。同一项目整合不同渠道资金实施的,应在实施方案中说明,并区分不同资金的具体支持内容。建成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拟确权对象。工程建设类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符合规定的村庄小型建设项目可按有关规定施行简易审批。
第十六条 帮扶资金实施的产业项目应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各地要积极发挥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采取带动发展生产、帮助产销对接、吸纳务工就业、经营收益分配等多种方式,与重点帮扶群体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可适当带动其他农牧户,不得采用简单入股分红方式实施项目。
第十七条 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项目申报时应明确具体绩效目标,事中根据需要开展绩效监控,事后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评价结果作为所在地区和单位以后年度申请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帮扶资金实施项目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具备条件的应尽量确权到嘎查村(欠发达国有农场),对公益性资产,可结合受益范围、管护能力合理确定权属。各地要加强项目资产全过程管理,在项目谋划时明确资产管护责任,在完工验收后做好资产确权移交,加强资产后续运营管护,规范开展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 市本级帮扶资金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验收、后续管护维护等与项目管理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帮扶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监督平台,加强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根据情况进一步采取追回已拨付资金、扣减预算等措施强化监督,并适时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做好帮扶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帮扶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安排和巴彦淖尔市委、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常态化帮扶工作实际及相关改革要求,适时调整完善帮扶资金支持内容、分配因素等。
第二十三条 市本级帮扶资金是中央、自治区帮扶资金的补充和延伸,与上级资金统筹互补、形成合力。旗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帮扶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分配方式、具体用途以及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等,与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帮扶资金用途做好统筹衔接、查缺补漏。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政策有效期参照中央、自治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执行,由巴彦淖尔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巴彦淖尔市农牧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巴农牧局发〔2025〕36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