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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巴彦淖尔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告备...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甘其毛都口岸管...

    2024-04-08 朗读

    巴彦淖尔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告备案管理的通知,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相关工作,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提升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信息公开、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工作
      (一)依法依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并作为合同附件。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中标、成交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二)采购人应正确履行主体责任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三)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严格审核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规格型号、质量或服务技术要求、价款(单价、总价)或者报酬、履约保障金数额及提交方式、合同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采购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时,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针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对其服务质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绩效考评情况,一年一签政府采购合同并分年付款。合同金额按第一年采购金额起算。合同一年按签订之日起算的12个月。
       二、切实加强合同公告和备案工作
      (一)政府采购合同公开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采购合同公告。采购人应在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发布唯一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信息,即“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www.ccgp-neimenggu.gov.cn)。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规定格式发布采购合同公告,确保发布公告信息中的合同编号、合同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等内容真实、准确、合法。
      (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采购合同备案。采购人应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度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的规定,与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其中,合同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告。
      采购人应当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在不损害正当权益、不影响项目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在融资合同签订、信息发布、资金支付等方面为融资业务开展提供必要的配合。对于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供应商,不得实行差别对待,并应在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方面给予必要配合。
      三、加大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
      各主管预算单位,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信息公开、备案管理工作。主管预算单位应强化责任担当,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助力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监督预警系统和人工审核等手段,加大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信息公告、备案工作日常监管。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规定时间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采购人,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四、其他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4年4月8日
        

  •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各级预算单位非招标政府...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甘其毛都口岸管...

    2024-03-14 朗读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各级预算单位非招标政府采购工程的通知,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财政局:
      为打造市场化法制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非招标政府采购工程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工程的效率,促进政府采购工程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各级预算单位非招标政府采购工程的通知》(内财购〔2024〕139号)文件精神,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确定采购范围和方式
      (一)非招标政府采购工程采购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标采购的范围包括:公开招标数额以下、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政府采购工程;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与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等政府采购工程;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
      (二)非招标政府采购工程采购方式。对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标采购,应当结合项目特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购函〔2021〕98号)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对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工程采购,如电子卖场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预算单位原则上通过电子卖场采购,无法满足需求的,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规定执行。
      二、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需求和文件
      (一)认真做好工程设计。采购人在非招标政府采购工程需求编制前,原则上应当按照工程的规模、功能、标准,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属于建设工程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在采购公告发布后,施工设计图不得随意变更。履约时,不得变更施工设计图,变相增加或者减少工程量。
      (二)合理制定采购需求。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编制采购需求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施工设计图,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工程量清单、质量标准、安全要求、维保要求等内容。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需求管理主要内容,详细编制。
      (三)细化量化工程清单。采购人应当以施工图设计为依据,做好采购需求管理。工程量清单应当列出需要完成的工程项目及相应工程实体数量,并做到计价规范、技术标准明确。
      (四)合理设置资质条件。对于项目经理,为确保工程质量,可以将“注册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但不得设置高于或者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也不得通过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设置指向特定供应商。
      对于项目经理以外人员,不得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准入类职业资格事项以外的人员职业资格(如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或者资料员)作为资格条件,可以根据项目需求特点将部分专业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作为评审因素。
      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同类资格(如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职称(如建设工程类高级、中级工程师)的不同等级评分标准应当一致。同一人员具有同种类不同等级的职业资格或者技术职称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评分,不得重复加分。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在建项目中任职,同一在建项目不得兼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在建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
      (五)合理确定评审因素。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不得超过2个;同类业务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合同数量不得超过4个。采购文件要求同类业务合同的,应当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如承担过某市某政府机关办公房改造工程)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将涉及企业成立年限或者规模的业绩、奖项、认证(如“XXX万元以上业绩合同”“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AAA信用认证”等)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
      (六)强化违约风险管控。为提醒供应商依法、理性参与政府采购,采购文件应当在“供应商须知”中以醒目方式对供应商进行违约风险提示。成交供应商除因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外,不得拒绝签订或者拒绝履行合同。拒绝签订或者拒绝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且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七)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应当严格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助企纾困、支持科技创新、节能环保、支持绿色建材和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等政策。4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实施至2025年底。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以及预留项目中非预留采购包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给予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3%—5%的价格扣除,并通过采购文件予以具体明确。
      三、依法依规开展釆购评审活动
      (一)严格规范评审范围。不得将不符合项目需求特点或者超出供应商施工责任范围的事项(如另行要求供应商提供平面布置图、吊顶图、墙面立面图,大样节点图等)纳入评审范围。对施工材料和工程相关货物以及施工质量的检测应当在合同签订、材料进场、开始施工以后,不得要求在评审阶段出具检测报告。
      (二)公平提供现场踏勘机会。采购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统一组织已获取响应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踏勘,并现场答疑,以便供应商充分了解项目情况、更好地编制响应文件。如因供应商主动放弃现场踏勘造成响应不准确、报价不合理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不得以未参加现场踏勘为由拒绝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现场踏勘及组织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并纳入采购档案备查。
      (三)规范竞争性磋商(谈判)报价程序。采用竞争性磋商或者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用两轮报价机制。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填写的报价为第一轮报价,在技术、商务、服务等报价以外内容磋商或者谈判结束后,谈判(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即第二轮报价)。最后报价应当通过内蒙古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交。
      (四)打击恶意低价谋取成交行为。为防范恶意低价谋取成交影响项目实施,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授权磋商(谈判)小组在认为供应商最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实质响应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施工质量、难以诚信履约时,要求供应商现场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最后报价与首次报价差额的原因、可诚信履约的具体理由等。供应商不能说明报价合理性的,磋商(谈判)小组可以将其作为无效响应。
      (五)规范限额以下工程采购。限额以下的工程采购,如电子卖场能满足需求的,原则上应当通过电子卖场采购,并尽量采用电子卖场竞价、电子卖场询价等竞争的方式在电子卖场采购,如采用直购方式在电子卖场采购的,在技术、施工水平无明显差异的情况下,应选择价格较低的供应商成交;电子卖场暂时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内控制度科学合理的采购限额以下工程。
      四、明确违约责任和强化履约验收
      (一)明确违约责任。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采购需求,结合采购标的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订立政府采购合同。为确保工程质量、避免争议矛盾,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重点细化明确施工期限和进度要求、履约验收方案、质保条款和违约责任,并以醒目方式提醒供应商注意。
      (二)严格合同履行。严禁非法转包、分包和擅自变更设计施工方案、增加工程价款、延长施工期限。供应商不得转包政府采购合同;响应文件中未载明分包的,不得分包;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中小企业的,应当按照响应文件分包。在施工过程中,采购人或者监理单位应当通过随机核查方式,抽查现场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等,一旦发现与响应承诺和合同约定不一致,应当立即要求纠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采购人和供应商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人确有特殊原因需增加工程量的,添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且添购部分应当签订补充合同并公开。
      (三)严格履约验收。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主材采购、材料进场、现场管理、技术工艺、施工质量、施工进度等方面的跟踪管理,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协助实施工程监理,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责任。工程完工后,采购人应当严格按规定组织验收,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验收所产生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不得转嫁给施工单位。对施工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合同要求进行整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及时按合同约定方式处理。
      (四)追究违约责任。供应商出现成交后拒签合同、违法转包分包,不按照承诺的施工方案或者质量施工,擅自改变工程量、要求采购单位增加款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人应当依据《民法典》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财政部门应当不定期的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非招标政府采购工程相关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4年3月14日 
       

  •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推动建立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甘其毛都口岸管委...

    2024-01-24 朗读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推动建立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财政局:                                                                                             
      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政府采购意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有效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全面提升采购人专业化能力,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助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推动建立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的通知》(内财购〔2024〕43号),现就建立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是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化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促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是全面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采购人政府采购行为,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提高采购人专业水准的必然要求。各采购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将建立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作为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水平和采购效能、加强政府采购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的有效抓手,为推动全市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力支撑。
      二、建立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的目标任务和要求
      以全面建成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为依托,通过建立全市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实现“一单位一专管员”,在全市范围内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实的政府采购专业队伍,促进采购单位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全面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和过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一)预算单位方面。政府采购专管员由预算单位自行确定。预算单位应至少明确1名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采购业务流程和操作技能,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风险防控意识的同志作为采购专管员。原则上应选择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预算单位确定采购专管员后,填写“政府采购专管员信息表”(详见附件),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专管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预算单位应当在变更后7日内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更新备案信息。
      (二)主管部门方面。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和下属单位政府采购专管员信息的收集、汇总、报送。监督管理本部门所属单位采购专管员岗位设置情况。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制度统筹安排全年政府采购工作,督促采购活动按计划实施,及时发现采购中出现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合法合规解决。制定符合本部门、本系统实际的采购标准,推动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标准化、规范化。持续优化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形成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和评价机制。配合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监管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对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财政部门方面。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专管员的监督管理。加强与政府采购专管员“点对点”精准对接,帮助解决采购专管员反馈采购执行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不断改进和优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以更具灵活性、针对性、时效性的培训方式,加大“线上+线下”培训力度,提升政府采购专管员队伍的专业能力和业务素养。表彰先进政府采购专管员,树立学习标杆,激发工作热情和动力。加强对政府采购专管员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提升政府采购专管员执行力,形成合力,督促问题整改。
      (四)采购专管员方面。采购专管员负责宣传和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参与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全程跟踪、指导和监督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各实施环节,审核把关,及时发现纠正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对政府采购预算、意向、需求、计划、采购方式、文件、合同,政府采购委托代理、信息公开、专家抽取,政府采购交易、结果确定、履约验收、询问质疑答复、档案管理等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审核;监督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执行;负责与财政部门沟通联络,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三、落实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抓好落实。各预算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择优选配政府采购专管员,确保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的全面实施。预算单位要加强采购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管理,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为政府采购专管员参加培训提供便利,培养本单位的“政采明白人”。预算单位应通过网络、书籍、报刊等方式为分管负责人和政府采购专管员提供业务所需学习资料。政府采购专管员应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参加培训,提升依法采购、规范采购、高效采购的能力。
      (二)精准发力,靶向施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准确把握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聚焦重点、精准发力。加强本地区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的监督和指导,打造高素质政府采购专管员队伍。加快建立完善政府采购专管员培训、评价、廉洁自律等制度,明确政府采购专管员责任,细化专管员规避、退出和轮换机制。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对成效明显的预算单位和工作突出政府采购专管员给予表扬,对未按照要求建立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的预算单位和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政府采购专管员给予批评并督促整改。
      (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建立政府采购专管员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制,推动政府采购专管员机制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强市、旗县区政府采购专管员管理和督导,强化日常管理,将政府采购专管员机制建设和管理作为推动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迈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为政府采购工作提质增效提供新动能。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旗县财政部门要组织好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政策宣传,从政策执行、采购人主体责任、营商环境等方面,多角度宣传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五)其他有关要求。2024年2月底前,市本级、各旗县区预算单位分别向各自主管部门上报本单位政府采购专管员信息。2024年3月5日前,市本级主管部门将本部门政府采购专管员信息电子版、纸质版报送到市财政局804办公室。2024年3月12日前,旗县区完成本地区政府采购专管员信息汇总并上报市本级财政部门。2024年3月22日前,市本级财政部门完成辖区政府采购专管员信息汇总并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附件:政府采购专管员信息表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4年1月24日

  •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全市预算单位2024年政府...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甘其毛都口岸管委...

    2024-01-18 朗读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全市预算单位2024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财政局:
      为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单位2024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3]249号)和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全市各级预算单位预留份额填报和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度预留份额填报入口统一开放时间为2024年2月1日,全市各级预算单位要在2024年2月20日前,通过“832平台”采购人管理系统(cg.fupin832.com)填报2024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预留份额,预留比例不低于年度食堂食材采购份额的10%。具备条件的预算单位,可适当提高预留比例,鼓励按照15%的比例预留采购份额。
      二、份额预留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旗县区财政部门要指导所属预算单位进行预留,并对所属预算单位填报的年度食堂食材采购总额、预留比例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相关数据完整、准确。对采购总额填报不准确或预留比例不达标的,应督促预算单位重新填报。对所属预算单位合并、撤销、更名的,各地财政部门认真梳理后于3月1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由市局联系“832平台”统一更改平台信息。各预算单位可通过“832平台”采购人管理系统首页查看预留份额填报和确认操作指南。
      三、各旗县区财政部门应要求共用食堂的预算单位确定一个单位作为代表填报预留份额,其余单位在系统中注明“与××单位共用食堂”;对无食堂的预算单位,应要求其在系统中注明“无食堂”,对其预留份额不作要求;对食堂外包的预算单位,应要求其按规定预留份额为食堂承包方开通交易权限。巴彦淖尔市本级预算单位亦执行上述要求。
      四、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指导所属预算单位按照“质优价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832平台”采购农副产品。鼓励全市各级预算单位工会组织通过“832平台”采购工会福利、慰问品等,鼓励职工个人通过“832平台”微信小程序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上述采购金额均计入本单位年度采购金额。各级预算单位收货后应通过“832平台”开展履约评价工作,及时向供应商支付货款,不得拖欠。鼓励预算单位通过“832平台”线上支付结算。
      五、各旗县区财政部门要切实推动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落实。我局将通过平时通报等方式督促预算单位在“832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并将预留份额和完成情况纳入到旗县财政部门年终考核。
      六、历年发现共性问题及相关要求。
      (一)各预算单位应确认管理系统账号与销售平台交易账号已作关联,且完成采购后须在平台完成验货验票等必要操作,否则采购额无法纳入年终统计数据。
      (二)如预算单位发现“832平台”货物价格偏高,可向平台举证举报。如所采购货物质量较差,请留存证据并与供应商协调退货,必要时可申请“832平台”介入,避免正当权益受损。
      (三)各预算单位年底工作繁忙、报账集中、提前封账,请尽早在平台开展采购、尽快完成预留份额,不要将全部任务压至年底完成。
      (四)“832平台”采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开展,政策咨询请联系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科、股(办),平台操作请关注交易平台(www.fupin832.com)网页上端右侧“培训中心”,底部“新手上路”“常见问题”等栏目,832平台咨询电话:400-1188-832。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7日
        

  •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全区统一 集中采购目...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甘其毛都口岸管委...

    2023-12-25 朗读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全区统一 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财政局:
      为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并做好与《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衔接工作,解决《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在执行中存在问题,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指引》)及《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印发了补充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补充通知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5日     

  • 关于做好2023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年终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确保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云平台”)顺利...

    2023-12-01 朗读

    关于做好2023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年终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确保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云平台”)顺利完成政府采购项目年终处理,现结合巴彦淖尔市财政年终结算业务要求和巴彦淖尔市本级实际情况,将2023年度“政府采购云平台”年终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计划录入通道关闭时间
      因政府采购项目从采购计划备案、到交易执行、再到合同签订、支付需要一定周期,“政府采购云平台”采购计划录入功能将根据采购业务类型分时间节点进行关闭。项目采购计划录入通道关闭时间为2023年12月10日20时;电子卖场采购计划、无过程采购计划和框架协议合同授予采购计划录入通道关闭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20时。请各预算单位根据以上时间节点合理安排本单位采购活动。
      二、交易系统停止交易时间
      “政府采购云平台”交易系统包括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卖场系统和框架协议采购系统,现结合各类采购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各交易系统停止交易时间如下:
      (一)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即日起,停止发布开标(开启)时间在2023年12月22日20时以后的招标类采购公告;
      (二)电子卖场系统。自2023年12月22日20时起,停止下单或发布采购公告,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
      三、在途业务数据处理
       如在2023年12月31日前,各预算单位仍存在未处理的在途数据,“政府采购云平台”将统一进行处理。 

  • 关于做好2023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年终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本级各预算单位:   为确保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

    2023-11-28 朗读

    关于做好2023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年终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本级各预算单位:
       为确保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云平台”)顺利完成政府采购项目年终处理,现结合巴彦淖尔市财政年终结算业务要求和巴彦淖尔市本级实际情况,将2023年度“政府采购云平台”年终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计划录入通道关闭时间
       因政府采购项目从采购计划备案、到交易执行、再到合同签订、支付需要一定周期,“政府采购云平台”采购计划录入功能将根据采购业务类型分时间节点进行关闭。项目采购计划录入通道闭关时间为2023年12月10日20点;电子卖场采购计划、无过程采购计划和框架协议合同授予采购计划录入通道闭关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20点。请各预算单位根据以上时间节点合理安排本单位采购活动。
      二、交易系统停止交易时间
       “政府采购云平台”交易系统包括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卖场系统和框架协议采购系统,现结合各类采购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各交易系统停止交易时间如下:
      (一)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即日起,停止发布开标(开启)时间在2023年12月22日20点以后的招标类采购公告;
      (二)电子卖场系统。自2023年12月22日20点起,停止下单或发布采购公告,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
      三、在途业务数据处理
      为确保2024年1月1日起顺利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补充通知》(内财购函〔2023〕991号)相关要求,各预算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年终未完结的政府采购项目和未进入正式采购计划流程的暂存采购计划进行处理,具体操作方法见附件。
      如在2023年12月31日前,各预算单位仍存在未处理的在途数据,“政府采购云平台”将统一进行处理。
      附件:政府采购项目年终处理操作指南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8日
       

  •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处...

      相关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

    2023-10-28 朗读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处理的通报,
       
      相关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市财政局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进行责令限期整改,现将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供应商名称
      惩戒方式
      信用评价结果
      银川市金凤区智耀科技服务中心
      警告
      三星
      请你公司对本次查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总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我局政府采购科,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警告、停业整顿等处罚。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28日  

  •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

      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

    2023-10-28 朗读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处理的通报,
      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市财政局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责令限期整改,现将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代理机构名称
      惩戒方式
      信用评价结果
      巴彦淖尔市广华工程招标代理
      有限公司
      责令限期整改
      三星
      内蒙古禾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责令限期整改
      三星
      请你单位按照《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在10个工作日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总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我局政府采购科,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警告、停业整顿等处罚。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28日 

  •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施框架协议采...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旗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

    2023-10-20 朗读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施框架协议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旗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财政局:
      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号)要求,全区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均已部署完成。为保证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顺利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施框架协议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购函〔2023〕7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下载地址:https://www.ccgp-neimenggu.gov.cn/2023/09/108562.html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操作指南》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