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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云平台账号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云平台账号管理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旗...

    2024-11-05 朗读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云平台账号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云平台账号管理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财政局:
      为进一步保障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安全运行,确保政府采购云平台的数据安全性、保密性、完整性,督促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合法合规使用政府采购云平台账号,现就加强政府采购云平台账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账号管理的重要性
      政府采购云平台账号是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身份标识,涉及到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审批、执行等多个环节。加强采购人政府采购云平台账号管理,严禁将账号交给代理机构使用,是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公平、公开的重要举措,对维护公共利益、营造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具体要求
      (一)账号注册。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云平台要求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单位和经办人员的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归口、单位联系人和电话,经办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政府采购云平台账号注册的单位信息和经办人员信息应与实际的单位信息、经办人员信息保持一致,不得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账号,不得使用虚假、冒用的信息注册账号。
      (二)账号使用。采购人应妥善保管政府采购云平台账号和密码,不得将账号和密码告知他人,包括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如因账号密码泄露导致的不良后果,由采购人和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三)账号管理。采购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管理办法》(内财购规〔2022〕1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严格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原则,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云平台账号的管理。不得随意更换经办和审核人员,如确需更换,应及时办理账号交接手续,并向财政部门提出变动申请。采购人应定期对本单位政府采购云平台账号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三、监督检查
      (一)加强信息审核。旗县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采购人在注册时提交和使用中拟变更的信息核验,发现使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账号的,应当不予注册或变更账号信息。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注册的,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二)加强日常监管。旗县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云平台账号的监督检查,发现采购人账号信息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或注册信息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应当暂停账号使用并通知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应当终止提供服务。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5日
        

  •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召开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会议

      10月18日,巴彦淖尔市财政局组织召开全市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

    2024-10-21 朗读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召开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会议,
      10月18日,巴彦淖尔市财政局组织召开全市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相关工作人员和各旗县区、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财政局政府采购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集中学习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行政执法流程指南和执法文书范本(2024年版)》,听取了各旗县区政府采购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对检查过程中存在的疑点、难点问题进行集中讨论,安排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
      会议要求,要紧扣专项整治重点任务,进一步强化违法违规行为治理,依法依规确定问题属性,抓好问题整改“后半篇文章”。要坚持协同共治,积极联合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合力推进联合整治,切实形成监管合力。要推动“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努力将治理成果运用到政府采购日常工作中,形成常态长效监督管理,着力为构建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集中采购机构监督...

      各旗县区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   为加强...

    2024-08-30 朗读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
      为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集中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20号)等有关规定,现对2024年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督考核目的
      监督考核集中采购机构,是通过考核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执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情况,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的执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的情况,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集中采购活动的效率,保障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服务质量。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所属预算级次,对同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监督考核。
      二、监督考核内容
      各级财政部门应成立监督考核工作组,随机抽取集中采购机构2023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考核,抽取个数原则上不少于5个,监督考核范围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75分为合格,75—89分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具体监督考核内容详见附件《巴彦淖尔市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指标体系》。
      三、监督考核形式及时间安排
      (一)监督考核形式
      市财政局负责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督考核,旗县区财政部门自行成立考核小组负责本级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工作。
      (二)具体时间安排
      1.2024年9月15日前,被考核单位根据2023年所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情况,整理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附件《巴彦淖尔市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指标体系》所列考核内容进行自查,总结2023年工作特色和亮点,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形成自评报告,并将测评表及自评报告报本级财政部门。
      2.2024年9月25日前,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考核小组到被考核单位进行现场书面检查,结合检查发现问题,形成检查工作底稿及完成最终的考核测评,经被考核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确认。
      3.2024年10月25日前,各级财政部门对监督考核中发现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4.2024年10月30日前,各级财政部门应作出正式考核报告,考核报告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集中采购机构,并将考核结果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告。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严格遵守检查纪律和保密纪律。所有参加检查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四严禁”“八不准”纪律和有关廉政规定要求,切实做到依法检查、文明检查,杜绝任何形式的违纪违规行为,树立良好检查形象。
      五、其他
      被考核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考核工作,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瞒报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联系人:朱红梅 联系电话:0478-7807512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4年8月30日

  •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各金融机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

    2024-08-29 朗读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各金融机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内财购〔2022〕778号)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巴财购[2022]509号)要求,现将我市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融资概念
      合同融资业务(即“政采贷”)是一种纯信用的融资方式。凡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库中登记的供应商,可凭借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入驻平台的银行机构发起融资申请,银行机构以优于一般贷款利率的方式向通过授信审查的供应商发放融资贷款。合同融资工作坚持“市场主导,财政引导,银企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合同融资业务。
      二、合同融资流程
      (一)有融资需求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合同融资服务模块,选择中标项目向进驻平台的银行机构发起贷款申请。
      (二)收到贷款申请后,银行机构应按规定对供应商及其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开立贷款专用账户,按照业务要求完成放款等流程。
      (三)银行完成放款后,须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及时上传数据。
      三、职责分工
      (一)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政策研究与指导,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融资双方提供平台和服务,但不得为融资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跟踪监督,对于采购人不依法公示采购合同和备案、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政府采购合同、拖延或拒付采购资金等行为,将加大违规处理力度,切实保障合同融资业务顺利开展。
      (二)各有关单位(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于合同融资,在采购信息公告、采购文件及合同中,不得设置禁止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相关条款,不得限制中标(成交)中小企业选择金融机构的范围;采购人应依法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示政府采购合同并备案,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工作,并协助融资机构确认合同支付信息,不得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
      (三)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供应商)。供应商应当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凭借政府采购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向进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的银行机构提出贷款申请;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配合融资机构对唯一收款账户进行确认和锁定,严格按照借款合同或融资协议偿还债务;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违规获取贷款,或不按约定按时还款付息的,融资机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市财政局依法将其纳入“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条件”名单并予以公示。
      (四)银行金融机构。对有意向开展合同融资工作的银行,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提交书面申请,积极匹配合同融资产品,优化贷款流程、提高审贷效率,业务办理过程中及时完成业务系统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的数据反馈。
      (五)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将合同融资政策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并采取有效方式向供应商宣传。银行机构需要借用采购代理机构的场所向供应商介绍其合同融资产品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支持。
      四、工作要求
      (一)账户管理。用于申请合同融资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使用贷款专用账户签订采购合同,贷款专用账户作为本次采购活动的唯一收款账号。在未取得采购人和贷款银行的同意前,供应商不得擅自变更收款账号。
      (二)资金支付。采购人应当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注明的账号中,不得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以外的账号,以保障贷款资金安全回收。
      (三)业务办理。业务办理具体以金融机构公示的合同融资产品流程为准。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9日
        

  • 巴彦淖尔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市政府采购专题...

      巴彦淖尔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市政府采购专题培训的通知   ...

    2024-08-21 朗读

    巴彦淖尔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市政府采购专题培训的通知,
      巴彦淖尔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市政府采购专题培训的通知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八五”普法要求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培训工作的通知》,规范全市各级政府采购活动,进一步提升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2024年度政府采购工作计划安排,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开展2024年度全市政府采购专题培训。本次培训采取线上培训的方式进行,现将培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8月26日—9月26日为报名时间,
      8月26日—11月26日为线上培训时间。
      二、培训要求
      (一)本次培训采用远程线上方式开展,参训人员参加在线学习,学习完毕进行在线考试,考试合格生成电子版培训合格证书。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培训组织工作,积极动员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相关人员参加培训,确保培训效果。
      (三)本次培训既是做好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需要,更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具体要求,各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安排不少于5名专职从业人员参训。
      三、合格证书下载并上传方式: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操作流程: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代理机构账户—培训备案—人员培训备案—新增(完善人员培训备案详情、上传培训合格证书)
      (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操作流程: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个人账户—培训学时—在线学习—培训学时—学时维护—右上角点新增(完善内容、上传培训合格证书)。 具体报名事项按照《附件》要求操作。
      联系电话:7801924
      附件:
      1.2024年度巴彦淖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线上培训的通知
      2.2024年度巴彦淖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线上培训的通知
       
       
      巴彦淖尔财政局
      2024年8月 21 日
       
       
       
      附件1
       
      2024年度巴彦淖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线上培训安排
       
      一、培训对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二、培训内容(40学时,约20小时)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基本规则                  
      2.采购计划管理及采购文件编制         
      3.政府采购风险防控与典型案例解析        
      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解读        
      5.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总体情况介绍        
      6.政府采购实务常见问题与分析        
      7.政府采购需求管理要点解析和案例分析         
      8.政府采购实务必懂的难点问题解析(代理机构篇)
      9.代理机构动漫案例15个
      三、报名及学习须知
      (一)网上报名
      本次培训班报名可采用网站报名或微信小程序、易采通App报名,三种报名方式任选其一,报名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6日。
      入口一:易采通App
      手机应用商店搜索并下载“易采通”App,或微信扫描下载“易采通”,完成注册并登录。点击下方“易考通”,找到“采购代理机构”学习入口,选择“2024年巴彦淖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线上培训班”,点击“立即报名”,建议使用安卓版手机报名。
      入口二:网站
      进入报名网址:https://ykt.caigou2003.com/#/w/1752注册并登录,找到“2024年巴彦淖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线上培训班”,点“立即报名”。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避免出现无法上传照片、没有提交按钮等问题。
      入口:微信小程序(仅支持安卓手机)
      微信扫描右侧二维码,进入“正福易考通”小程序,即可进入报名页面。
      注意:在线报名并完成缴费(转账至指定账户或在线支付)后,视为报名成功。
      (二)在线学习
      完成报名并缴费后,即可在正福易考通中(PC端“我的课程”或微信小程序)观看视频学习指定课程。所有视频均需完整观看,在学习进度达100%后,可进入考试环节。请在规定时间内学习完并考试,逾期未学完考试的,视同作废,不予退款处理。学习有效期:2024年8月26日—2024年11月26日。
      温馨提示:1.视频课首次学习,禁止快进、跳跃播放、多终端同时播放等操作,否则影响学习进度记录;学习过程中的随堂小考不计入考试成绩,但做对会更容易理解考题。
      2.登录学习平台的手机号必须与报名填写的本人手机号一致。
      (三)网上考试
      成绩合格者发电子证书,有效期为1年(12个月)。
      考试时间:学习进度完成100%后,可参加线上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即可在线查看电子证书。如第一次考试成绩未合格,可参加补考,补考机会共2次。正式考试及补考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6日前。
      四、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
      (一)收费标准。990元/人。含课程设计费、讲师授课费、课程剪辑费、动漫案例制作费、答疑服务费、培训组织服务费等。
      注意事项:报名成功后请及时缴费。如提交报名信息后未如期付款,系统将自动取消报名。如需培训费发票,须在报名时填写发票信息,将统一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于报名截止(2024年9月26日)后,一周内发至报名登记的电子邮箱。报名时未登记发票信息,视为放弃开票,报名截止后不予补开。
      <!--[if !supportLists]-->(二)<!--[endif]-->付款方式。
      1.转账支付;2.在线微信支付(仅支持安卓手机)。
      转账收款账号信息:
      账户名:中购天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帐号:0200251709200018673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洼路支行
      (三)转账汇款注意事项。
      1.单位汇款需备注:巴彦淖尔培训;
      2.个人汇款需备注:巴彦淖尔培训+单位名称;
      注意:单位财务统一查账,汇款后无需致电咨询。如未到账,单位相关负责人会与您联系。
      (四)退款说明。
      1.兑换听课码前,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本次培训,可在线申请退款。兑换听课码后,视为已开始学习,不予退款;
      2.培训班报名截止后,未兑换听课码及未完成学习考试,均不予退款,请报完名后抓紧学习。
      五、培训班(政府采购信息报社)老师联系方式
      王老师:010-88589106;13811253810(同微信)
      赫老师:010-88587089-819;13811081324(同微信)
       
       
       
       
       
       
       
       
       
       
       
       
       
       
      附件2:
       
      2024年度巴彦淖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线上培训安排
      一、培训对象
      巴彦淖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二、培训内容(40学时,20小时)
      1.评审专家的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        
      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还要发挥什么作用
      3.如何当好评审专家
      4.如何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综合比较并作出评价?
      5.评审专家如何做好检验(检测)报告评审?
      6.评审专家如何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
      7.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8.专家案例动漫15个    
      三、报名及学习须知(仔细阅读)
      (一)网上报名
      本次培训班报名可采用网站报名或微信小程序报名,三种报名方式任选其一,报名截止时间9月26日。
      方式一:易采通
      手机应用商店搜索并下载“易采通”App,或微信扫描下载“易采通”,完成注册并登录。点击下方“易考通”,找到“评审专家”学习入口,选择“2024年巴彦淖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线上培训班”,点击“立即报名”,建议使用安卓版手机报名。
       
      方式二:网站
      进入报名网址:https://ykt.caigou2003.com/#/w/1753注册并登录,找【2024年巴彦淖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线上培训班】点击“立即报名”。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避免出现无法上传照片,没有提交按钮等问题。
      方式三:微信小程序(仅支持安卓手机)
      微信扫描下面二维码,即可进入小程序,完成报名。
      注意:在线报名并完成缴费(在线支付)后,视为报名成功。
      (二)在线学习
      完成报名并线上缴费后,可在易考通中(PC端“我的课程”或微信小程序)观看视频学习指定课程。所有视频均需完整观看,在学习进度达100%后,可进入考试环节。观看视频时间:8月26日——11月26日。
      注意:登录学习平台的手机号必须与报名填写的专家手机号一致。
      <!--[if !supportLists]-->(三)<!--[endif]-->网上考试
      成绩合格者发电子证书,有效期为12个月。
      考试时间:学习进度完成100%后,可参加线上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后,即时可在线查看电子证书及下载打印。如第一次考试成绩未合格,可参加补考,补考机会共2次。正式考试及补考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6日前。
      四、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
      (一)299元/人。含课程设计费、讲师授课费、课程剪辑费、动漫案例制作费、答疑服务费、培训组织服务费等。
      注意事项:报名成功后请及时缴费,如需培训费发票,请报名时填写发票信息,将统一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于报名截止(2024年9月26日)后,一周内发至报名登记的电子邮箱。报名时未登记发票信息,视为放弃开票,报名截止后不予补开。
      (二)付款方式。在线微信或支付宝支付(仅支持安卓手机)。
      (三)退款说明。
      1.未开始学习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培训,可在线申请退款。已开始学习后,不予退款;
      2.培训班报名截止后未学习,不予退款。
      五、培训班(政府采购信息报社)老师联系方式
      王老师:010-88589106;13811253810(同微信)
      赫老师:010-88587089-819;13811081324(同微信)
       

  •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甘其毛都口岸管...

    2024-07-31 朗读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 <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行为,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内财购〔2024〕73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 
       1.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
       2.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4年7月31日
       

  • 巴彦淖尔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告备...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甘其毛都口岸管...

    2024-04-08 朗读

    巴彦淖尔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告备案管理的通知,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相关工作,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提升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信息公开、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工作
      (一)依法依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并作为合同附件。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中标、成交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二)采购人应正确履行主体责任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三)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严格审核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规格型号、质量或服务技术要求、价款(单价、总价)或者报酬、履约保障金数额及提交方式、合同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采购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时,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针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对其服务质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绩效考评情况,一年一签政府采购合同并分年付款。合同金额按第一年采购金额起算。合同一年按签订之日起算的12个月。
       二、切实加强合同公告和备案工作
      (一)政府采购合同公开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采购合同公告。采购人应在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发布唯一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信息,即“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www.ccgp-neimenggu.gov.cn)。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规定格式发布采购合同公告,确保发布公告信息中的合同编号、合同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等内容真实、准确、合法。
      (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采购合同备案。采购人应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度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的规定,与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其中,合同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告。
      采购人应当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在不损害正当权益、不影响项目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在融资合同签订、信息发布、资金支付等方面为融资业务开展提供必要的配合。对于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供应商,不得实行差别对待,并应在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方面给予必要配合。
      三、加大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
      各主管预算单位,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信息公开、备案管理工作。主管预算单位应强化责任担当,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助力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监督预警系统和人工审核等手段,加大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信息公告、备案工作日常监管。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规定时间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采购人,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四、其他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4年4月8日
        

  •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各级预算单位非招标政府...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甘其毛都口岸管...

    2024-03-14 朗读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各级预算单位非招标政府采购工程的通知,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财政局:
      为打造市场化法制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非招标政府采购工程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工程的效率,促进政府采购工程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各级预算单位非招标政府采购工程的通知》(内财购〔2024〕139号)文件精神,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确定采购范围和方式
      (一)非招标政府采购工程采购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标采购的范围包括:公开招标数额以下、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政府采购工程;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与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等政府采购工程;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
      (二)非招标政府采购工程采购方式。对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标采购,应当结合项目特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购函〔2021〕98号)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对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工程采购,如电子卖场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预算单位原则上通过电子卖场采购,无法满足需求的,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规定执行。
      二、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需求和文件
      (一)认真做好工程设计。采购人在非招标政府采购工程需求编制前,原则上应当按照工程的规模、功能、标准,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属于建设工程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在采购公告发布后,施工设计图不得随意变更。履约时,不得变更施工设计图,变相增加或者减少工程量。
      (二)合理制定采购需求。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编制采购需求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施工设计图,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工程量清单、质量标准、安全要求、维保要求等内容。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需求管理主要内容,详细编制。
      (三)细化量化工程清单。采购人应当以施工图设计为依据,做好采购需求管理。工程量清单应当列出需要完成的工程项目及相应工程实体数量,并做到计价规范、技术标准明确。
      (四)合理设置资质条件。对于项目经理,为确保工程质量,可以将“注册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但不得设置高于或者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也不得通过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设置指向特定供应商。
      对于项目经理以外人员,不得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准入类职业资格事项以外的人员职业资格(如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或者资料员)作为资格条件,可以根据项目需求特点将部分专业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作为评审因素。
      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同类资格(如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职称(如建设工程类高级、中级工程师)的不同等级评分标准应当一致。同一人员具有同种类不同等级的职业资格或者技术职称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评分,不得重复加分。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在建项目中任职,同一在建项目不得兼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在建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
      (五)合理确定评审因素。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不得超过2个;同类业务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合同数量不得超过4个。采购文件要求同类业务合同的,应当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如承担过某市某政府机关办公房改造工程)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将涉及企业成立年限或者规模的业绩、奖项、认证(如“XXX万元以上业绩合同”“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AAA信用认证”等)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
      (六)强化违约风险管控。为提醒供应商依法、理性参与政府采购,采购文件应当在“供应商须知”中以醒目方式对供应商进行违约风险提示。成交供应商除因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外,不得拒绝签订或者拒绝履行合同。拒绝签订或者拒绝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且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七)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应当严格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助企纾困、支持科技创新、节能环保、支持绿色建材和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等政策。4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实施至2025年底。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以及预留项目中非预留采购包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给予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3%—5%的价格扣除,并通过采购文件予以具体明确。
      三、依法依规开展釆购评审活动
      (一)严格规范评审范围。不得将不符合项目需求特点或者超出供应商施工责任范围的事项(如另行要求供应商提供平面布置图、吊顶图、墙面立面图,大样节点图等)纳入评审范围。对施工材料和工程相关货物以及施工质量的检测应当在合同签订、材料进场、开始施工以后,不得要求在评审阶段出具检测报告。
      (二)公平提供现场踏勘机会。采购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统一组织已获取响应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踏勘,并现场答疑,以便供应商充分了解项目情况、更好地编制响应文件。如因供应商主动放弃现场踏勘造成响应不准确、报价不合理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不得以未参加现场踏勘为由拒绝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现场踏勘及组织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并纳入采购档案备查。
      (三)规范竞争性磋商(谈判)报价程序。采用竞争性磋商或者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用两轮报价机制。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填写的报价为第一轮报价,在技术、商务、服务等报价以外内容磋商或者谈判结束后,谈判(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即第二轮报价)。最后报价应当通过内蒙古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交。
      (四)打击恶意低价谋取成交行为。为防范恶意低价谋取成交影响项目实施,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授权磋商(谈判)小组在认为供应商最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实质响应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施工质量、难以诚信履约时,要求供应商现场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最后报价与首次报价差额的原因、可诚信履约的具体理由等。供应商不能说明报价合理性的,磋商(谈判)小组可以将其作为无效响应。
      (五)规范限额以下工程采购。限额以下的工程采购,如电子卖场能满足需求的,原则上应当通过电子卖场采购,并尽量采用电子卖场竞价、电子卖场询价等竞争的方式在电子卖场采购,如采用直购方式在电子卖场采购的,在技术、施工水平无明显差异的情况下,应选择价格较低的供应商成交;电子卖场暂时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内控制度科学合理的采购限额以下工程。
      四、明确违约责任和强化履约验收
      (一)明确违约责任。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采购需求,结合采购标的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订立政府采购合同。为确保工程质量、避免争议矛盾,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重点细化明确施工期限和进度要求、履约验收方案、质保条款和违约责任,并以醒目方式提醒供应商注意。
      (二)严格合同履行。严禁非法转包、分包和擅自变更设计施工方案、增加工程价款、延长施工期限。供应商不得转包政府采购合同;响应文件中未载明分包的,不得分包;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中小企业的,应当按照响应文件分包。在施工过程中,采购人或者监理单位应当通过随机核查方式,抽查现场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等,一旦发现与响应承诺和合同约定不一致,应当立即要求纠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采购人和供应商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人确有特殊原因需增加工程量的,添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且添购部分应当签订补充合同并公开。
      (三)严格履约验收。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主材采购、材料进场、现场管理、技术工艺、施工质量、施工进度等方面的跟踪管理,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协助实施工程监理,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责任。工程完工后,采购人应当严格按规定组织验收,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验收所产生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不得转嫁给施工单位。对施工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合同要求进行整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及时按合同约定方式处理。
      (四)追究违约责任。供应商出现成交后拒签合同、违法转包分包,不按照承诺的施工方案或者质量施工,擅自改变工程量、要求采购单位增加款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人应当依据《民法典》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财政部门应当不定期的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非招标政府采购工程相关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4年3月14日 
       

  •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推动建立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甘其毛都口岸管委...

    2024-01-24 朗读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推动建立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财政局:                                                                                             
      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政府采购意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有效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全面提升采购人专业化能力,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助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推动建立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的通知》(内财购〔2024〕43号),现就建立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是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化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促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是全面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采购人政府采购行为,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提高采购人专业水准的必然要求。各采购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将建立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作为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水平和采购效能、加强政府采购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的有效抓手,为推动全市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力支撑。
      二、建立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的目标任务和要求
      以全面建成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为依托,通过建立全市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实现“一单位一专管员”,在全市范围内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实的政府采购专业队伍,促进采购单位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全面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和过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一)预算单位方面。政府采购专管员由预算单位自行确定。预算单位应至少明确1名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采购业务流程和操作技能,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风险防控意识的同志作为采购专管员。原则上应选择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预算单位确定采购专管员后,填写“政府采购专管员信息表”(详见附件),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专管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预算单位应当在变更后7日内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更新备案信息。
      (二)主管部门方面。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和下属单位政府采购专管员信息的收集、汇总、报送。监督管理本部门所属单位采购专管员岗位设置情况。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制度统筹安排全年政府采购工作,督促采购活动按计划实施,及时发现采购中出现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合法合规解决。制定符合本部门、本系统实际的采购标准,推动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标准化、规范化。持续优化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形成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和评价机制。配合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监管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对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财政部门方面。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专管员的监督管理。加强与政府采购专管员“点对点”精准对接,帮助解决采购专管员反馈采购执行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不断改进和优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以更具灵活性、针对性、时效性的培训方式,加大“线上+线下”培训力度,提升政府采购专管员队伍的专业能力和业务素养。表彰先进政府采购专管员,树立学习标杆,激发工作热情和动力。加强对政府采购专管员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提升政府采购专管员执行力,形成合力,督促问题整改。
      (四)采购专管员方面。采购专管员负责宣传和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参与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全程跟踪、指导和监督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各实施环节,审核把关,及时发现纠正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对政府采购预算、意向、需求、计划、采购方式、文件、合同,政府采购委托代理、信息公开、专家抽取,政府采购交易、结果确定、履约验收、询问质疑答复、档案管理等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审核;监督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执行;负责与财政部门沟通联络,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三、落实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抓好落实。各预算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择优选配政府采购专管员,确保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的全面实施。预算单位要加强采购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管理,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为政府采购专管员参加培训提供便利,培养本单位的“政采明白人”。预算单位应通过网络、书籍、报刊等方式为分管负责人和政府采购专管员提供业务所需学习资料。政府采购专管员应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参加培训,提升依法采购、规范采购、高效采购的能力。
      (二)精准发力,靶向施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准确把握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聚焦重点、精准发力。加强本地区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的监督和指导,打造高素质政府采购专管员队伍。加快建立完善政府采购专管员培训、评价、廉洁自律等制度,明确政府采购专管员责任,细化专管员规避、退出和轮换机制。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对成效明显的预算单位和工作突出政府采购专管员给予表扬,对未按照要求建立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的预算单位和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政府采购专管员给予批评并督促整改。
      (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建立政府采购专管员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制,推动政府采购专管员机制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强市、旗县区政府采购专管员管理和督导,强化日常管理,将政府采购专管员机制建设和管理作为推动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迈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为政府采购工作提质增效提供新动能。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旗县财政部门要组织好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政策宣传,从政策执行、采购人主体责任、营商环境等方面,多角度宣传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五)其他有关要求。2024年2月底前,市本级、各旗县区预算单位分别向各自主管部门上报本单位政府采购专管员信息。2024年3月5日前,市本级主管部门将本部门政府采购专管员信息电子版、纸质版报送到市财政局804办公室。2024年3月12日前,旗县区完成本地区政府采购专管员信息汇总并上报市本级财政部门。2024年3月22日前,市本级财政部门完成辖区政府采购专管员信息汇总并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附件:政府采购专管员信息表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4年1月24日

  •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全市预算单位2024年政府...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甘其毛都口岸管委...

    2024-01-18 朗读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全市预算单位2024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财政局:
      为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单位2024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3]249号)和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全市各级预算单位预留份额填报和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度预留份额填报入口统一开放时间为2024年2月1日,全市各级预算单位要在2024年2月20日前,通过“832平台”采购人管理系统(cg.fupin832.com)填报2024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预留份额,预留比例不低于年度食堂食材采购份额的10%。具备条件的预算单位,可适当提高预留比例,鼓励按照15%的比例预留采购份额。
      二、份额预留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旗县区财政部门要指导所属预算单位进行预留,并对所属预算单位填报的年度食堂食材采购总额、预留比例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相关数据完整、准确。对采购总额填报不准确或预留比例不达标的,应督促预算单位重新填报。对所属预算单位合并、撤销、更名的,各地财政部门认真梳理后于3月1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由市局联系“832平台”统一更改平台信息。各预算单位可通过“832平台”采购人管理系统首页查看预留份额填报和确认操作指南。
      三、各旗县区财政部门应要求共用食堂的预算单位确定一个单位作为代表填报预留份额,其余单位在系统中注明“与××单位共用食堂”;对无食堂的预算单位,应要求其在系统中注明“无食堂”,对其预留份额不作要求;对食堂外包的预算单位,应要求其按规定预留份额为食堂承包方开通交易权限。巴彦淖尔市本级预算单位亦执行上述要求。
      四、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指导所属预算单位按照“质优价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832平台”采购农副产品。鼓励全市各级预算单位工会组织通过“832平台”采购工会福利、慰问品等,鼓励职工个人通过“832平台”微信小程序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上述采购金额均计入本单位年度采购金额。各级预算单位收货后应通过“832平台”开展履约评价工作,及时向供应商支付货款,不得拖欠。鼓励预算单位通过“832平台”线上支付结算。
      五、各旗县区财政部门要切实推动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落实。我局将通过平时通报等方式督促预算单位在“832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并将预留份额和完成情况纳入到旗县财政部门年终考核。
      六、历年发现共性问题及相关要求。
      (一)各预算单位应确认管理系统账号与销售平台交易账号已作关联,且完成采购后须在平台完成验货验票等必要操作,否则采购额无法纳入年终统计数据。
      (二)如预算单位发现“832平台”货物价格偏高,可向平台举证举报。如所采购货物质量较差,请留存证据并与供应商协调退货,必要时可申请“832平台”介入,避免正当权益受损。
      (三)各预算单位年底工作繁忙、报账集中、提前封账,请尽早在平台开展采购、尽快完成预留份额,不要将全部任务压至年底完成。
      (四)“832平台”采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开展,政策咨询请联系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科、股(办),平台操作请关注交易平台(www.fupin832.com)网页上端右侧“培训中心”,底部“新手上路”“常见问题”等栏目,832平台咨询电话:400-1188-832。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