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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磅!财政部公布最新“四类”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政府采购事关财政资金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惩治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

    2025-12-03 朗读

    重磅!财政部公布最新“四类”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政府采购事关财政资金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惩治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要事,是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实事。长期以来,财政部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切实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要求,自2024年起,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以“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和坚定决心依法严肃查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为更好地将整治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财政部从全国范围内遴选一批违法性质严重、警示教育意义深刻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典型案例集中体现了专项整治严惩突出问题、释放震慑效应、维护市场秩序的阶段性成果,兼具实效性和指导性,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从内容结构看,每个案例由基本案情、处理结果、典型意义三部分组成,全链条完整呈现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等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后果影响,脉络完整、架构合理。
       二是从问题类型看,案例覆盖政府采购领域典型问题,包括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歧视中小企业、指向特定产品;代理机构逾期退还保证金、违规收取专家劳务费;供应商提供虚假的证书、检测报告、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委托同一公司员工办理磋商事宜等。
       三是从实践价值看,深度解析每个案例的成因、性质、影响以及相关法规政策的出台背景与适用要点等,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具体的行为指引,为各地财政部门规范执法、经营主体合规操作提供了实践指南。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需常抓不懈、久久为功。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深刻认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和惩治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意义,深刻把握标本兼治与系统治理的科学方法,纵深推进专项整治,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推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张舒慧)
           
       目 录
       一、某单位招标文件排斥外地企业参与投标
       二、某单位招标文件歧视中小企业
       三、某单位磋商文件采购需求指向特定产品
       四、某单位招标文件设置地域障碍
       五、某代理机构长期滞压供应商保证金
       六、某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转嫁专家劳务费
       七、某供应商提供多份虚假证书
       八、某供应商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
       九、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十、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公司员工办理磋商事宜
       
      01
      某单位招标文件排斥外地企业参与投标
       案例一
       基本案情
       采购人X大学委托代理机构C公司就“学校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人位于S省,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实验室所需操作台、实验椅、试剂架、器皿柜等货物。
       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抽取本项目进行检查。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要求供应商“在S省具有售后服务机构或承诺中标后设置”;提供高温台面、水盆、水龙头等十余项产品的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满足全部招标参数”及“售后服务要求”的承诺书;售后服务主要内容为货物维修、更换,质保期为一年至十年不等,且要求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响应到场,72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上述内容均为实质性要求,不满足将导致投标无效。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为,本项目的采购标的为桌、柜、椅、架等货物。招标文件已明确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响应到场,72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等服务要求。在此前提下,招标文件将供应商“在S省具有售后服务机构或承诺中标后设置”、提供制造商承诺书等作为实质性要求,增加了外地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成本,严重妨碍市场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采购人X大学、代理机构C公司分别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政府采购市场是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对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重要引领作用。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采购文件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本地化服务要求,但不得以限定供应商注册地、要求供应商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等方式排斥、限制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地市场。同时,对于市场上供货充足、非进口的通用型产品,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制造商的授权、承诺、背书等作为证明材料,防止出现制造商通过控制货源、价格进而垄断政府采购市场。
       
      02
      某单位招标文件歧视中小企业
       案例一
       基本案情
       采购人D单位委托代理机构Z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米面、蔬菜等主副食品,本项目要求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送货。
       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收到供应商B公司的投诉书,反映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的问题。财政部门检查发现,招标文件中的评审因素包括,“自有经营场所和租赁固定的经营场所:投标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持有,实际用于企业营销场所的超市或直营店面积(含投标企业分公司及企业连锁直营店,不含办公区域、库房及加盟店等),总面积最大的供应商为M,得8分,其他供应商为N,得(N/M)*8分”;“供应商提供公告之日前6个月缴纳社保人数,缴纳社保人数最多的供应商为M,得6分,其他供应商为N,得(N/M)*6分”;“提供近三年销售主副食品类总金额证明材料,提供连续三年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并加盖公章,销售金额最高的供应商为M,得6分,其他供应商为N,得(N/M)*6分”等。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为,招标文件将营业面积、从业人员、销售总金额等多项与供应商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相关的要素作为评审因素,限制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采购人D单位、代理机构Z公司分别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小企业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提供就业岗位、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技术创新等具有重要作用。政府采购领域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保护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采购人、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当根据采购需求、市场竞争状况等合理确定资格条件和评审标准,不得将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直接或间接与企业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相关的要素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评审因素,限制或排斥中小企业参与竞争。
       
      03
      某单位磋商文件采购需求指向特定产品
       案例一
       基本案情
       采购人W单位委托代理机构S公司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图书馆设备,包括图书馆管理系统、书架、护眼灯、朗读亭等。
       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收到举报线索,举报人反映本项目磋商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的问题。财政部门检查发现,磋商文件规定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朗读亭”的设备部件“耳机”的技术参数为“SL”;“方形面板护眼灯”、“条形面板护眼灯”的功率、通量、色温、半峰边角等技术参数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并规定“检测报告有CMA、CNAS、ilac-MRA标志”。磋商文件将前述“半峰边角”参数设置为实质性要求,不满足将导致响应无效;其他技术参数均为评审因素。
       财政部门进一步查明,“SL”是某耳机品牌,生产厂家为G公司。ILAC为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的简称,该组织拥有ilac-MRA标识的所有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拥有ILAC多边承认协议(MRA)成员资格,可授权有关检测、校准、医学实验室使用ilac-MRA/CNAS标识。相关机构申请使用ilac-MRA及CNAS标识属于自愿行为。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为,磋商文件将耳机品牌“SL”作为评审因素,变相赋予了特定产品的竞争优势。同时,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并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CMA)。本项目在不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情况下,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多种产品检测报告兼具CMA、CNAS、ilac-MRA标识,并将相关指标作为实质性要求或评审因素,排斥潜在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上述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八)项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采购人W单位、代理机构S公司分别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采购人X大学、代理机构C公司分别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公平竞争原则是政府采购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依法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采购人、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尽可能明确拟采购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证明材料等要求,不得通过指定特定品牌、特定产品、特定供应商,或限定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材料出具单位等方式,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财政部门依法对采购文件存在指向性、排他性等问题进行查处,有助于保障潜在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益,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04
      某单位招标文件设置地域障碍
       案例一
       基本案情
       采购人 Q单位委托代理机构K公司就“后勤社会化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采购标的为物业服务,要求供应商向采购人指定的4个地点派驻物业服务人员完成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收到供应商D公司的投诉书,反映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的问题。财政部门检查发现,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包括“应急处理预案(含疫情防控)方案(15.0分):根据投标人针对疫情防控、紧急、突发、意外等事件的防控、预防、应变、处置措施方案和应急响应时间(提供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距离采购人百度地图驾车最短用时截图)进行横向对比”;同时,本项目实质性要求包括,“如有意外事件或采购人需要,投标人须承诺10分钟内到达现场,公司法人代表或项目经理30分钟内到达现场,及时处理上述问题”,不满足将导致投标无效。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为,本项目采购物业服务,主要工作由供应商派驻至采购人4个指定地点的服务人员完成,供应商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地址到采购人处的距离,与供应商处理紧急、突发情况的能力没有必然联系,且招标文件已经将“如有意外事件或采购人需要,投标人须承诺10分钟内到达现场,公司法人代表或项目经理30分钟内到达现场”作为实质性要求。因此,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应急处理预案”部分要求变相对供应商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障碍,与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采购人Q单位、代理机构K公司分别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有助于推动商品和要素资源在全国自由有序流动,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重要保障。采购人应当认真调研,仔细分析采购需求,结合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采购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除法律特殊规定外,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将区域差异作为评审因素,变相赋予本地供应商不合理的竞争优势。财政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依法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05
      某代理机构长期滞压供应商保证金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2年至2023年,代理机构D公司接受委托,组织开展了“J大学家具采购项目”“A单位空调节能改造项目”“M单位维修改造项目”等多个政府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对代理机构D公司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情况进行检查。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及相关财务凭证显示,代理机构D公司存在逾期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问题,所涉项目40余个,所涉供应商300余家,逾期未退还保证金数额累计超过600万元。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为,代理机构D公司在多个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且涉及面广、滞压金额较大,严重损害营商环境。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D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代理机构D公司进行整改,及时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
       典型意义
       投标保证金能够有效遏制供应商随意弃标、围标串标等行为,有助于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与规范性。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4年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制度得以明确保留。在此背景下,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不得无故拖延退还保证金,同时禁止截留或挪用保证金。本案中,代理机构逾期不退还保证金,给供应商带来了额外的财务负担,这不仅不利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执行,而且严重减损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财政部门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查处,有效缩短了供应商的资金占用时间,提高了资金运行效率,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
       
      06
      某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转嫁专家劳务费
       案例一
       基本案情
       采购人S单位委托代理机构J公司就“食品安全抽检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采购标的为检验检测服务,分4个包进行采购,由5位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共有4家供应商中标。
       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抽取本项目进行检查。招标文件规定代理机构J公司向中标供应商“另外收取专家评审费”。相关财务凭证显示,代理机构J公司向4家中标供应商收取评审专家劳务费共计13600元,其中6100元用于支付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剩余7500元作为公司收入入账。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为,本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应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代理机构J公司向中标供应商收取评审专家劳务费,且将其中的7500元作为公司收入入账,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财政部门责令代理机构J公司进行整改。代理机构J公司在收到通知书的当月完成整改,将违规收取的13600元评审专家劳务费退回4家中标供应商。
       典型意义
       治理涉企违规收费问题,对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代理机构违规收取评审专家劳务费,并将部分费用截留自用,是实践中较为典型的巧立名目“乱收费”现象,不仅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还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此类违法行为较为隐蔽,财政部门通过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对代理机构乱收费行为进行专项检查,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查快处、靶向纠治,实现了以治促改的良好效果,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07
      某供应商提供多份虚假证书
       案例一
       基本案情
       采购人A单位委托代理机构G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保安服务,用于保护古建文物安全,保障参观游览秩序。经组织评审,Y公司中标。
       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收到供应商E公司的投诉书,反映Y公司涉嫌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人员资质证书。财政部门检查发现,Y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部分员工的学历证明、社保证明、保安员证书等证明材料。财政部门通过网络查验、请相关主管部门协助调查等多种方式,对相关材料予以核实,发现Y公司提供的11份学历证书、10份保安员证书、8份Y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记录均属于虚假材料。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为,Y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多份虚假证书等材料,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员工社保缴费情况属于Y公司经营信息,学历证书、保安员证书中部分材料可从公开渠道查询真伪,Y公司没有尽到审慎的核实义务,将上述材料编制到投标文件中获取评审优势,存在明显主观过错。
       鉴于Y公司提供的虚假材料数量较多,违法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Y公司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典型意义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对投标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客观事实,应对其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如供应商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处罚。本案中,供应商有责任完善其内部控制体系,并审慎审核投标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供应商因疏忽审核而提供虚假材料,既损害了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监管过程中,坚持协同共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分工,通过多种途径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事实予以核查。对于提供虚假材料且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依法从重处理处罚,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08
      某供应商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
       案例一
       基本案情
       采购人L医院委托代理机构Y公司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医疗物资。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标的为综合产床、转运呼吸机等医疗器械,A、B、C、D公司等10家供应商参与响应,A公司为成交供应商。
       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收到举报线索,举报人反映参与本项目的多家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造假。财政部门检查发现,供应商A、B、C、D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均显示,响应产品转运呼吸机的制造商为F公司,划型声明为“中型企业”。经进一步核查,F公司实际属于大型企业。对此,上述4家供应商表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相关数据来源于网络查询、电话咨询,但未就信息来源提供合理说明和证据。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为,A、B、C、D公司均声明F公司属于中型企业,但F公司实际属于大型企业,前述4家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与事实不符,不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A、B、C、D公司的行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A、B、C、D公司分别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典型意义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最大程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政府采购领域实施了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明确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无论其属于何种类型企业,只要投标货物制造商为中小微企业,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此背景下,供应商有责任进行审慎地核实,确保《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载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果供应商不能确定相关声明函内容真实有效,可以不作声明承诺,放弃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本案中,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了错误的制造商企业类型,从而不当享受了专属于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这一行为侵害了其他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财政部门依法对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行为进行了查处,有效维护了遵守法律、诚实守信的中小企业的正当权益,有力营造了更加公平、更具活力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09
      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案例一
       基本案情
       采购人S医院委托代理机构Z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R、D公司等3家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投标。
       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收到举报线索,举报人反映R、D公司串通投标。财政部门检查发现,在D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出现了R公司的投标文件封面页。经调查取证,R公司、D公司均表示,为避免供应商不足3家导致废标,R公司邀请D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为,R公司为凑成本项目达到法定供应商数量要求,邀请D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在两家公司的协作过程中,D公司的投标文件混装了R公司的投标文件封面页,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情形,D、R公司的违法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恶意串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R、D公司分别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典型意义
       为维护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供应商应当依照各自的条件和能力,依法、诚信、独立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为谋取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而进行恶意串通。恶意串通行为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使采购人无法以合理的价格获取优质的产品或服务,同时也挤压其他合法供应商的生存空间,使其失去公平获取项目的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分别对恶意串通行为进行了明确列举。实践中恶意串通行为较为隐蔽,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财政部门必须依据具体个案中的确凿证据,来判定供应商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的恶意串通情形。财政部门对恶意串通行为作出认定并依法惩处,对于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串通投标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
       
      10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公司员工办理磋商事宜
       案例一
       基本案情
       采购人K单位委托代理机构L公司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教材。X、Y、Z公司等4家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X公司为成交供应商。
       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收到举报线索,举报人反映X、Y、Z公司恶意串通。财政部门检查发现,X公司代理人a、Y公司代理人b、Z公司代理人c均在X公司缴纳社保,属于X公司员工。此外,X、Y、Z公司响应文件部分内容异常一致。经调查取证,X公司对串通行为予以认可。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为,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X、Y、Z公司的代理人均为成交供应商X公司员工,在X公司缴纳社保,且3家公司响应文件内容异常一致,3家公司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恶意串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X、Y、Z公司分别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典型意义
       恶意串通行为违背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采购人、其他合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正当权益,破坏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在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财政部门应当依据个案证据判定供应商行为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本案中,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扰乱市场秩序,财政部门通过综合考量“供应商委托同一公司员工办理磋商事宜”“供应商响应文件部分内容异常一致”“一家供应商承认串通”等证据,依法判定供应商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对于引导供应商依法合规、诚实信用、保持独立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持续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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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专题培训的通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八五”普法精神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培训工作的通知》(内财购函〔2021〕35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业务水平,规范全市各级政府采购活动,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开展2025年度全市政府采购专题培训,参训人员可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络在线教育方式自行自愿选择进行学习,网络在线教育由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组织实施。培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if !supportLists]-->一、<!--[endif]-->培训时间
      云平台培训:2025年12月底前自行完成
      在线培训:2025年9月30日——11月20日为报名时间(见附件1);2025年9月30日——11月30日为培训时间(见附件2)。
      二、培训要求
      本次培训既是做好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需要,更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具体要求,各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与评审专家按规定参加,各采购代理机构要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安排专职人员参与培训。市财政局对于参与情况及学习效果进行实时统计,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三、合格证书下载及上传方式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操作流程: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代理机构账户一培训备案一人员培训备案一新增(完善内容、上传培训合格证书)
      (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操作流程: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个人账户一点击“培训学时”一右上角点“新增”(完善内容、上传培训合格证书);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学习系统自动记录学时。
      线上培训具体报名事项按照《附件》要求操作即可。
       
      附件1:2025年巴彦淖尔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线上培训的通知
      附件2:2025年巴彦淖尔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线上培训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5年9月29日
       
       
       
       
       点击下载: 

  •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保障中小企业政采预留份额

    9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5-09-25 朗读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保障中小企业政采预留份额,   9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会议提出,要保障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预留份额,让民营企业敢投资、有回报。
      会议指出,要聚焦企业关切的突出问题,在扩大准入、打通堵点、强化保障等方面实施一批务实举措,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要拓宽民间投资空间,支持民间资本加大新质生产力、新兴服务业、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投资。要严格落实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制度规定,保障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预留份额,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等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要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破除限制民间投资的各种隐性壁垒,加强创新支撑和融资支持,完善服务体系。(宗禾)

  • 巴彦淖尔市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征集联系方式

      一、巴彦淖尔市本级征集线索联系方式   1.电话举报:0478-856751...

    2025-08-01 朗读

    巴彦淖尔市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征集联系方式,  
       
       
      一、巴彦淖尔市本级征集线索联系方式
       
      1.电话举报:0478-8567512.
       
      2.现场递交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开源路市财政局804办公室
       
      3.信件邮寄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开源路市财政局804办公室政府采购科,邮编:015000
       
      4.电子邮件:czzfcg@163.com
       
       
       
      二、旗县区征集线索联系方式
       
      (一)临河区征集线索联系方式
       
      1.电话举报:0478-8761687
       
      2.现场递交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帅丰街临河区财政局817办公室
       
      3.信件邮寄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帅丰街临河区财政局817办公室政府采购股,邮编:015000
       
      4.电子邮件:lhqczjzfcgg@163.com
       
       
       
      (二)杭锦后旗征集线索联系方式
       
      1.电话举报:0478-6622040
       
      2.现场递交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3.信件邮寄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邮编:015400
       
      4.电子邮件:hjhqczjcgb@163.com
       
       
       
      (三)五原县征集线索联系方式
       
      1.电话举报:0478-5235029
       
      2.现场递交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3.信件邮寄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邮编:015100
       
      4.电子邮件:402623740@qq.com
       
       
       
      (四)磴口县征集线索联系方式
       
      1.电话举报:0478-4232315
       
      2.现场递交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3.信件邮寄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邮编:015200
       
      4.电子邮件:dkxczj4212612@163.com
       
       
       
      (五)乌拉特前旗征集线索联系方式
       
      1.电话举报:0478-3216774
       
      2.现场递交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财政局510办公室
       
      3.信件邮寄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邮编:014400
       
      4.电子邮件:wltqqczjcgb@163.com
       
       
       
      (六)乌拉特中旗征集线索联系方式
       
      1.电话举报:0478-5608543
       
      2.现场递交地址:内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财政局政府采购3019办公室
       
      3.信件邮寄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财政局政府采购3019办公室,邮编:015300
       
      4.电子邮件:zqjiawenke@163.com
       
       
       
      (七)乌拉特后旗征集线索联系方式
       
      1.电话举报:0478-4664040
       
      2.现场递交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3.信件邮寄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邮编:015500
       
      4.电子邮件:450408369@qq.com
       
       
       
      (八)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征集线索联系方式
       
      1.电话举报:0478-7999833
       
      2.现场递交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3.信件邮寄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邮编:015000
       
      4.电子邮件:458277170@qq.com
       
       
       
      (九)巴彦淖尔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财政局征集线索联系方式
       
      1.电话举报:0478-7997857
       
      2.现场递交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甘其毛都口岸通关服务大楼301室
       
      3.信件邮寄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甘其毛都口岸通关服务大楼301室,邮编:015322
       
      4.电子邮件:752951933@qq.com

  •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云平台账号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云平台账号管理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旗...

    2024-11-05 朗读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云平台账号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云平台账号管理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财政局:
      为进一步保障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安全运行,确保政府采购云平台的数据安全性、保密性、完整性,督促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合法合规使用政府采购云平台账号,现就加强政府采购云平台账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账号管理的重要性
      政府采购云平台账号是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身份标识,涉及到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审批、执行等多个环节。加强采购人政府采购云平台账号管理,严禁将账号交给代理机构使用,是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公平、公开的重要举措,对维护公共利益、营造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具体要求
      (一)账号注册。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云平台要求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单位和经办人员的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归口、单位联系人和电话,经办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政府采购云平台账号注册的单位信息和经办人员信息应与实际的单位信息、经办人员信息保持一致,不得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账号,不得使用虚假、冒用的信息注册账号。
      (二)账号使用。采购人应妥善保管政府采购云平台账号和密码,不得将账号和密码告知他人,包括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如因账号密码泄露导致的不良后果,由采购人和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三)账号管理。采购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管理办法》(内财购规〔2022〕1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严格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原则,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云平台账号的管理。不得随意更换经办和审核人员,如确需更换,应及时办理账号交接手续,并向财政部门提出变动申请。采购人应定期对本单位政府采购云平台账号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三、监督检查
      (一)加强信息审核。旗县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采购人在注册时提交和使用中拟变更的信息核验,发现使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账号的,应当不予注册或变更账号信息。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注册的,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二)加强日常监管。旗县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云平台账号的监督检查,发现采购人账号信息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或注册信息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应当暂停账号使用并通知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应当终止提供服务。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5日
        

  •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召开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会议

      10月18日,巴彦淖尔市财政局组织召开全市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

    2024-10-21 朗读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召开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会议,
      10月18日,巴彦淖尔市财政局组织召开全市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相关工作人员和各旗县区、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财政局政府采购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集中学习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行政执法流程指南和执法文书范本(2024年版)》,听取了各旗县区政府采购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对检查过程中存在的疑点、难点问题进行集中讨论,安排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
      会议要求,要紧扣专项整治重点任务,进一步强化违法违规行为治理,依法依规确定问题属性,抓好问题整改“后半篇文章”。要坚持协同共治,积极联合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合力推进联合整治,切实形成监管合力。要推动“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努力将治理成果运用到政府采购日常工作中,形成常态长效监督管理,着力为构建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集中采购机构监督...

      各旗县区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   为加强...

    2024-08-30 朗读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
      为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集中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20号)等有关规定,现对2024年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督考核目的
      监督考核集中采购机构,是通过考核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执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情况,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的执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的情况,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集中采购活动的效率,保障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服务质量。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所属预算级次,对同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监督考核。
      二、监督考核内容
      各级财政部门应成立监督考核工作组,随机抽取集中采购机构2023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考核,抽取个数原则上不少于5个,监督考核范围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75分为合格,75—89分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具体监督考核内容详见附件《巴彦淖尔市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指标体系》。
      三、监督考核形式及时间安排
      (一)监督考核形式
      市财政局负责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督考核,旗县区财政部门自行成立考核小组负责本级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工作。
      (二)具体时间安排
      1.2024年9月15日前,被考核单位根据2023年所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情况,整理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附件《巴彦淖尔市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指标体系》所列考核内容进行自查,总结2023年工作特色和亮点,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形成自评报告,并将测评表及自评报告报本级财政部门。
      2.2024年9月25日前,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考核小组到被考核单位进行现场书面检查,结合检查发现问题,形成检查工作底稿及完成最终的考核测评,经被考核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确认。
      3.2024年10月25日前,各级财政部门对监督考核中发现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4.2024年10月30日前,各级财政部门应作出正式考核报告,考核报告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集中采购机构,并将考核结果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告。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严格遵守检查纪律和保密纪律。所有参加检查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四严禁”“八不准”纪律和有关廉政规定要求,切实做到依法检查、文明检查,杜绝任何形式的违纪违规行为,树立良好检查形象。
      五、其他
      被考核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考核工作,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瞒报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联系人:朱红梅 联系电话:0478-7807512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4年8月30日

  •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各金融机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

    2024-08-29 朗读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各金融机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内财购〔2022〕778号)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巴财购[2022]509号)要求,现将我市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融资概念
      合同融资业务(即“政采贷”)是一种纯信用的融资方式。凡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库中登记的供应商,可凭借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入驻平台的银行机构发起融资申请,银行机构以优于一般贷款利率的方式向通过授信审查的供应商发放融资贷款。合同融资工作坚持“市场主导,财政引导,银企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合同融资业务。
      二、合同融资流程
      (一)有融资需求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合同融资服务模块,选择中标项目向进驻平台的银行机构发起贷款申请。
      (二)收到贷款申请后,银行机构应按规定对供应商及其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开立贷款专用账户,按照业务要求完成放款等流程。
      (三)银行完成放款后,须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及时上传数据。
      三、职责分工
      (一)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政策研究与指导,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融资双方提供平台和服务,但不得为融资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跟踪监督,对于采购人不依法公示采购合同和备案、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政府采购合同、拖延或拒付采购资金等行为,将加大违规处理力度,切实保障合同融资业务顺利开展。
      (二)各有关单位(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于合同融资,在采购信息公告、采购文件及合同中,不得设置禁止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相关条款,不得限制中标(成交)中小企业选择金融机构的范围;采购人应依法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示政府采购合同并备案,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工作,并协助融资机构确认合同支付信息,不得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
      (三)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供应商)。供应商应当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凭借政府采购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向进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的银行机构提出贷款申请;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配合融资机构对唯一收款账户进行确认和锁定,严格按照借款合同或融资协议偿还债务;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违规获取贷款,或不按约定按时还款付息的,融资机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市财政局依法将其纳入“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条件”名单并予以公示。
      (四)银行金融机构。对有意向开展合同融资工作的银行,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提交书面申请,积极匹配合同融资产品,优化贷款流程、提高审贷效率,业务办理过程中及时完成业务系统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的数据反馈。
      (五)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将合同融资政策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并采取有效方式向供应商宣传。银行机构需要借用采购代理机构的场所向供应商介绍其合同融资产品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支持。
      四、工作要求
      (一)账户管理。用于申请合同融资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使用贷款专用账户签订采购合同,贷款专用账户作为本次采购活动的唯一收款账号。在未取得采购人和贷款银行的同意前,供应商不得擅自变更收款账号。
      (二)资金支付。采购人应当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注明的账号中,不得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以外的账号,以保障贷款资金安全回收。
      (三)业务办理。业务办理具体以金融机构公示的合同融资产品流程为准。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9日
        

  • 巴彦淖尔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市政府采购专题...

      巴彦淖尔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市政府采购专题培训的通知   ...

    2024-08-21 朗读

    巴彦淖尔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市政府采购专题培训的通知,
      巴彦淖尔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市政府采购专题培训的通知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八五”普法要求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培训工作的通知》,规范全市各级政府采购活动,进一步提升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2024年度政府采购工作计划安排,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开展2024年度全市政府采购专题培训。本次培训采取线上培训的方式进行,现将培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8月26日—9月26日为报名时间,
      8月26日—11月26日为线上培训时间。
      二、培训要求
      (一)本次培训采用远程线上方式开展,参训人员参加在线学习,学习完毕进行在线考试,考试合格生成电子版培训合格证书。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培训组织工作,积极动员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相关人员参加培训,确保培训效果。
      (三)本次培训既是做好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需要,更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具体要求,各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安排不少于5名专职从业人员参训。
      三、合格证书下载并上传方式: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操作流程: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代理机构账户—培训备案—人员培训备案—新增(完善人员培训备案详情、上传培训合格证书)
      (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操作流程: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个人账户—培训学时—在线学习—培训学时—学时维护—右上角点新增(完善内容、上传培训合格证书)。 具体报名事项按照《附件》要求操作。
      联系电话:7801924
      附件:
      1.2024年度巴彦淖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线上培训的通知
      2.2024年度巴彦淖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线上培训的通知
       
       
      巴彦淖尔财政局
      2024年8月 21 日
       
       
       
      附件1
       
      2024年度巴彦淖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线上培训安排
       
      一、培训对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二、培训内容(40学时,约20小时)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基本规则                  
      2.采购计划管理及采购文件编制         
      3.政府采购风险防控与典型案例解析        
      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解读        
      5.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总体情况介绍        
      6.政府采购实务常见问题与分析        
      7.政府采购需求管理要点解析和案例分析         
      8.政府采购实务必懂的难点问题解析(代理机构篇)
      9.代理机构动漫案例15个
      三、报名及学习须知
      (一)网上报名
      本次培训班报名可采用网站报名或微信小程序、易采通App报名,三种报名方式任选其一,报名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6日。
      入口一:易采通App
      手机应用商店搜索并下载“易采通”App,或微信扫描下载“易采通”,完成注册并登录。点击下方“易考通”,找到“采购代理机构”学习入口,选择“2024年巴彦淖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线上培训班”,点击“立即报名”,建议使用安卓版手机报名。
      入口二:网站
      进入报名网址:https://ykt.caigou2003.com/#/w/1752注册并登录,找到“2024年巴彦淖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线上培训班”,点“立即报名”。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避免出现无法上传照片、没有提交按钮等问题。
      入口:微信小程序(仅支持安卓手机)
      微信扫描右侧二维码,进入“正福易考通”小程序,即可进入报名页面。
      注意:在线报名并完成缴费(转账至指定账户或在线支付)后,视为报名成功。
      (二)在线学习
      完成报名并缴费后,即可在正福易考通中(PC端“我的课程”或微信小程序)观看视频学习指定课程。所有视频均需完整观看,在学习进度达100%后,可进入考试环节。请在规定时间内学习完并考试,逾期未学完考试的,视同作废,不予退款处理。学习有效期:2024年8月26日—2024年11月26日。
      温馨提示:1.视频课首次学习,禁止快进、跳跃播放、多终端同时播放等操作,否则影响学习进度记录;学习过程中的随堂小考不计入考试成绩,但做对会更容易理解考题。
      2.登录学习平台的手机号必须与报名填写的本人手机号一致。
      (三)网上考试
      成绩合格者发电子证书,有效期为1年(12个月)。
      考试时间:学习进度完成100%后,可参加线上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即可在线查看电子证书。如第一次考试成绩未合格,可参加补考,补考机会共2次。正式考试及补考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6日前。
      四、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
      (一)收费标准。990元/人。含课程设计费、讲师授课费、课程剪辑费、动漫案例制作费、答疑服务费、培训组织服务费等。
      注意事项:报名成功后请及时缴费。如提交报名信息后未如期付款,系统将自动取消报名。如需培训费发票,须在报名时填写发票信息,将统一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于报名截止(2024年9月26日)后,一周内发至报名登记的电子邮箱。报名时未登记发票信息,视为放弃开票,报名截止后不予补开。
      <!--[if !supportLists]-->(二)<!--[endif]-->付款方式。
      1.转账支付;2.在线微信支付(仅支持安卓手机)。
      转账收款账号信息:
      账户名:中购天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帐号:0200251709200018673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洼路支行
      (三)转账汇款注意事项。
      1.单位汇款需备注:巴彦淖尔培训;
      2.个人汇款需备注:巴彦淖尔培训+单位名称;
      注意:单位财务统一查账,汇款后无需致电咨询。如未到账,单位相关负责人会与您联系。
      (四)退款说明。
      1.兑换听课码前,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本次培训,可在线申请退款。兑换听课码后,视为已开始学习,不予退款;
      2.培训班报名截止后,未兑换听课码及未完成学习考试,均不予退款,请报完名后抓紧学习。
      五、培训班(政府采购信息报社)老师联系方式
      王老师:010-88589106;13811253810(同微信)
      赫老师:010-88587089-819;13811081324(同微信)
       
       
       
       
       
       
       
       
       
       
       
       
       
       
      附件2:
       
      2024年度巴彦淖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线上培训安排
      一、培训对象
      巴彦淖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二、培训内容(40学时,20小时)
      1.评审专家的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        
      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还要发挥什么作用
      3.如何当好评审专家
      4.如何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综合比较并作出评价?
      5.评审专家如何做好检验(检测)报告评审?
      6.评审专家如何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
      7.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8.专家案例动漫15个    
      三、报名及学习须知(仔细阅读)
      (一)网上报名
      本次培训班报名可采用网站报名或微信小程序报名,三种报名方式任选其一,报名截止时间9月26日。
      方式一:易采通
      手机应用商店搜索并下载“易采通”App,或微信扫描下载“易采通”,完成注册并登录。点击下方“易考通”,找到“评审专家”学习入口,选择“2024年巴彦淖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线上培训班”,点击“立即报名”,建议使用安卓版手机报名。
       
      方式二:网站
      进入报名网址:https://ykt.caigou2003.com/#/w/1753注册并登录,找【2024年巴彦淖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线上培训班】点击“立即报名”。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避免出现无法上传照片,没有提交按钮等问题。
      方式三:微信小程序(仅支持安卓手机)
      微信扫描下面二维码,即可进入小程序,完成报名。
      注意:在线报名并完成缴费(在线支付)后,视为报名成功。
      (二)在线学习
      完成报名并线上缴费后,可在易考通中(PC端“我的课程”或微信小程序)观看视频学习指定课程。所有视频均需完整观看,在学习进度达100%后,可进入考试环节。观看视频时间:8月26日——11月26日。
      注意:登录学习平台的手机号必须与报名填写的专家手机号一致。
      <!--[if !supportLists]-->(三)<!--[endif]-->网上考试
      成绩合格者发电子证书,有效期为12个月。
      考试时间:学习进度完成100%后,可参加线上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后,即时可在线查看电子证书及下载打印。如第一次考试成绩未合格,可参加补考,补考机会共2次。正式考试及补考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6日前。
      四、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
      (一)299元/人。含课程设计费、讲师授课费、课程剪辑费、动漫案例制作费、答疑服务费、培训组织服务费等。
      注意事项:报名成功后请及时缴费,如需培训费发票,请报名时填写发票信息,将统一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于报名截止(2024年9月26日)后,一周内发至报名登记的电子邮箱。报名时未登记发票信息,视为放弃开票,报名截止后不予补开。
      (二)付款方式。在线微信或支付宝支付(仅支持安卓手机)。
      (三)退款说明。
      1.未开始学习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培训,可在线申请退款。已开始学习后,不予退款;
      2.培训班报名截止后未学习,不予退款。
      五、培训班(政府采购信息报社)老师联系方式
      王老师:010-88589106;13811253810(同微信)
      赫老师:010-88587089-819;13811081324(同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