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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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24-09-23 来源:
  为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全面、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六)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布的科技规范性文件,以及制定的其他文件; 

(七)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 

(八)局领导的重要活动和重要会议信息等科技动态,工作中产生的其他业务信息; 

(九)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产生或起草该信息的科室填写信息公开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审批,局主要领导对页面情况审核后在市科技局专栏进行公开。 

第十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要求,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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