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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公告》解读
发布日期:2020-03-16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

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同意提请同意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落实内政发电〔20201号文件有关文件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范围及口径等问题通知政策的公告》的请示的请示

 

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号),为深入落实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总店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同意》有关“”(内政发电〔20201号)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对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部分或全部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扶持我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做走出困境走出困境,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结合疫情影响,我们研究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落实内政发电〔20201号文件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范围及口径等问题通知的公告》。现予呈报。如无不妥,拟加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字样,印发盟市全区执行。

如初步测算,视疫情解除情况和疫期长短按疫情20204月底结束测算, 落实内政发电〔20201号文件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20年预计减轻纳税人负担210-4204  亿元。其中,部分行业直接免税政策减轻纳税人负担2.6亿元;个案困难免税政策减轻纳税人负担合计11.4亿元。同时,影响我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10-4204 亿元。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通知》。现予呈报。

如无不妥,拟加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字样,印发盟市执行。

专此请示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

区税务局关于明确落实内政发电〔20201号文件有关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范围及口

径等问题通知的公告

2.合法性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2 

 

(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人及电话:赵  0471-4192726

内蒙古税务局联系人及电话:宁培鑫 0471-3309065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

税务局关于明确落实内政发电〔20201号文件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范围及期限等问题通知的公告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第三项(八)条第三项(八)条有关“对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部分或全部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公告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执行范围及口径等问题明确如下:

.政策行业适用减免行业范围

下列行业范围内的中小企业可按内政发电〔20201号文件直接免征减免有关范围内“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是指下列行业中的中小企业:

(一)交通运输、和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旅游(业)、教育(业)、卫生和社会工作(业)、、住宿、旅游。其中,旅游业除上述行业外,其他。其中,旅游包括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

上述行业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业。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三)文化娱乐业;

(四)除上述行业外,因执行各级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相关规定而停产、停业的其他行业。

二、.行业政策减免口径对第一条列举范围范围内内起我区止直接认定标准,

中小企业标准

上述政策所指中小企业的认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三、.政策执行期限

202011日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止,免征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他政策个案困难减免规定

除本公告规定第一条规定行业外,其他行业范围内的中小企业如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的中小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分别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汇总后统一报请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审批权限报请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

.防疫期间,纳税人在办理业务时,应尽量选择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邮寄发票等“非接触式”服务渠道办理,减少现场人工办理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征管、措施保障

(一)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内政发电〔20201号文件及本公告政策规定,细化征管措施,简化办税流程,切实做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行业减免和困难减免工作。同时,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拓宽网上办税覆盖面,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和风险。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采取相应税费征管工作措施,拓宽网上办税覆盖面, 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负担和风险。

(二)建议纳税人在办理业务时,应尽量选择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邮寄发票等“非接触式”服务渠道办理,减少现场人工办理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可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

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落实内政发电〔20201号文件

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的请示》

的合法性说明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通知》(内政办〔201661号),现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落实内政发电〔20201号文件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的请示》的合法性做如下说明。

一、决策依据

该文件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有关“对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部分或全部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

二、合法性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区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上述规定是《公告》行业税收减免的制定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第六条规定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上述规定是《公告》个案困难减免房产税困难减免规定的制定依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上述规定是《公告》个案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规定的制定依据。

 

 

综合上述规定,我们起草的《公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同意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落实内政发电〔20201号文件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请示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有关“对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部分或全部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扶持中小企业走出困境,我们研究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现予呈报。如无不妥,拟加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字样,印发全区执行。

 

专此请示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人及电话:赵  刚,4192726

内蒙古税务局联系人及电话:宁培鑫,3309065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解读明确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公告》出台背景

减免政策的公告

 

    为扶持中小企业走出困境,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有关第三项(八)条有关“对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部分或全部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扶持中小企业走出困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2020312日,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于2020312日制定并印发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现将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二、.《公告》《公告》主要主要内容

 

一、第一项:自202011日起至我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当月止,对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旅游(包括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等行业的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项二:除《公告》第一项规定上述行业外除上述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汇总后统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正)的相关规定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具体程序详见《解读》第三项(二)条)。

.、政策税收减免程序

(一)除《公告》第一项有关规定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汇总后统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除《公告》第一项有关规定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根据2018615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修正)向旗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旗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减免。

.政策认定标准

报请旗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

三、《公告》第一项相关上述行业的认定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我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日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

四五.办税注意事项

、防疫期间,纳税人防疫期间办理业务时,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公布的网上办税事项清单,纳税人在办理业务时,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公布的202项网上办税事项清单,尽量选择“非接触式”服务渠道办理,,减少现场人工办理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一)纳税人享受《公告》第一项免税政策应在何时办理?如何办理?

1.关于办税时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我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5月和11月。纳税人享受《公告》第一项免税政策应在20205月纳税申报时结合疫情解除时间办理。

2.关于办税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纳税人享受《公告》第一项免税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方式,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免税条件;认为自身符合条件的,可申报享受上述免税政策,并留存资料备查。

(二)纳税人享受《公告》第二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应当如何办理?

1.房产税困难减免程序。除《公告》第一项规定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汇总后于20209月底前统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2.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程序。除《公告》第一项规定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包括在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的中小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根据2018615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修正)有关“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规定情形, 2020年当年向旗县级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根据管理权限,由旗县级(含)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减免。

纳税人提出上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时,需提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报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使用土地的文件复印件等资料。

(三)《公告》中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指什么?

《公告》中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和《国家统计局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字〔201966号)。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四)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办理业务应注意哪些事项?

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办理业务时,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公布的网上办税事项清单,尽量选择“非接触式”服务渠道办理,减少现场人工办理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落实内政发电〔20201号文件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请示》的合法性说明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通知》(内政办〔201661号),现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落实内政发电〔20201号文件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的请示》的合法性做如下说明。

一、决策依据

该文件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有关“对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部分或全部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  

二、合法性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区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上述规定是《公告》行业税收减免的制定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第六条规定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上述规定是《公告》个案房产税困难减免规定的制定依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上述规定是《公告》个案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规定的制定依据。

 

综合上述规定,我们起草的《公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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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公告》解读

2020-03-16 15:19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

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同意提请同意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落实内政发电〔20201号文件有关文件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范围及口径等问题通知政策的公告》的请示的请示

 

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号),为深入落实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总店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同意》有关“”(内政发电〔20201号)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对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部分或全部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扶持我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做走出困境走出困境,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结合疫情影响,我们研究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落实内政发电〔20201号文件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范围及口径等问题通知的公告》。现予呈报。如无不妥,拟加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字样,印发盟市全区执行。

如初步测算,视疫情解除情况和疫期长短按疫情20204月底结束测算, 落实内政发电〔20201号文件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20年预计减轻纳税人负担210-4204  亿元。其中,部分行业直接免税政策减轻纳税人负担2.6亿元;个案困难免税政策减轻纳税人负担合计11.4亿元。同时,影响我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10-4204 亿元。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通知》。现予呈报。

如无不妥,拟加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字样,印发盟市执行。

专此请示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

区税务局关于明确落实内政发电〔20201号文件有关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范围及口

径等问题通知的公告

2.合法性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2 

 

(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人及电话:赵  0471-4192726

内蒙古税务局联系人及电话:宁培鑫 0471-3309065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

税务局关于明确落实内政发电〔20201号文件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范围及期限等问题通知的公告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第三项(八)条第三项(八)条有关“对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部分或全部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公告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执行范围及口径等问题明确如下:

.政策行业适用减免行业范围

下列行业范围内的中小企业可按内政发电〔20201号文件直接免征减免有关范围内“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是指下列行业中的中小企业:

(一)交通运输、和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旅游(业)、教育(业)、卫生和社会工作(业)、、住宿、旅游。其中,旅游业除上述行业外,其他。其中,旅游包括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

上述行业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业。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三)文化娱乐业;

(四)除上述行业外,因执行各级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相关规定而停产、停业的其他行业。

二、.行业政策减免口径对第一条列举范围范围内内起我区止直接认定标准,

中小企业标准

上述政策所指中小企业的认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三、.政策执行期限

202011日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止,免征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他政策个案困难减免规定

除本公告规定第一条规定行业外,其他行业范围内的中小企业如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的中小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分别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汇总后统一报请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审批权限报请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

.防疫期间,纳税人在办理业务时,应尽量选择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邮寄发票等“非接触式”服务渠道办理,减少现场人工办理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征管、措施保障

(一)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内政发电〔20201号文件及本公告政策规定,细化征管措施,简化办税流程,切实做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行业减免和困难减免工作。同时,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拓宽网上办税覆盖面,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和风险。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采取相应税费征管工作措施,拓宽网上办税覆盖面, 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负担和风险。

(二)建议纳税人在办理业务时,应尽量选择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邮寄发票等“非接触式”服务渠道办理,减少现场人工办理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可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

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落实内政发电〔20201号文件

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的请示》

的合法性说明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通知》(内政办〔201661号),现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落实内政发电〔20201号文件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的请示》的合法性做如下说明。

一、决策依据

该文件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有关“对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部分或全部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

二、合法性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区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上述规定是《公告》行业税收减免的制定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第六条规定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上述规定是《公告》个案困难减免房产税困难减免规定的制定依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上述规定是《公告》个案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规定的制定依据。

 

 

综合上述规定,我们起草的《公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同意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落实内政发电〔20201号文件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请示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有关“对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部分或全部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扶持中小企业走出困境,我们研究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现予呈报。如无不妥,拟加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字样,印发全区执行。

 

专此请示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人及电话:赵  刚,4192726

内蒙古税务局联系人及电话:宁培鑫,3309065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解读明确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公告》出台背景

减免政策的公告

 

    为扶持中小企业走出困境,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有关第三项(八)条有关“对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部分或全部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扶持中小企业走出困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2020312日,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于2020312日制定并印发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现将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二、.《公告》《公告》主要主要内容

 

一、第一项:自202011日起至我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当月止,对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旅游(包括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等行业的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项二:除《公告》第一项规定上述行业外除上述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汇总后统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正)的相关规定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具体程序详见《解读》第三项(二)条)。

.、政策税收减免程序

(一)除《公告》第一项有关规定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汇总后统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除《公告》第一项有关规定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根据2018615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修正)向旗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旗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减免。

.政策认定标准

报请旗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

三、《公告》第一项相关上述行业的认定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我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日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

四五.办税注意事项

、防疫期间,纳税人防疫期间办理业务时,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公布的网上办税事项清单,纳税人在办理业务时,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公布的202项网上办税事项清单,尽量选择“非接触式”服务渠道办理,,减少现场人工办理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一)纳税人享受《公告》第一项免税政策应在何时办理?如何办理?

1.关于办税时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我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5月和11月。纳税人享受《公告》第一项免税政策应在20205月纳税申报时结合疫情解除时间办理。

2.关于办税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纳税人享受《公告》第一项免税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方式,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免税条件;认为自身符合条件的,可申报享受上述免税政策,并留存资料备查。

(二)纳税人享受《公告》第二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应当如何办理?

1.房产税困难减免程序。除《公告》第一项规定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汇总后于20209月底前统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2.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程序。除《公告》第一项规定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包括在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的中小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根据2018615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修正)有关“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规定情形, 2020年当年向旗县级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根据管理权限,由旗县级(含)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减免。

纳税人提出上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时,需提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报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使用土地的文件复印件等资料。

(三)《公告》中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指什么?

《公告》中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和《国家统计局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字〔201966号)。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四)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办理业务应注意哪些事项?

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办理业务时,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公布的网上办税事项清单,尽量选择“非接触式”服务渠道办理,减少现场人工办理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落实内政发电〔20201号文件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请示》的合法性说明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通知》(内政办〔201661号),现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落实内政发电〔20201号文件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的请示》的合法性做如下说明。

一、决策依据

该文件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有关“对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部分或全部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  

二、合法性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区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上述规定是《公告》行业税收减免的制定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第六条规定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上述规定是《公告》个案房产税困难减免规定的制定依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上述规定是《公告》个案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规定的制定依据。

 

综合上述规定,我们起草的《公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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