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巴彦淖尔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改革工作顺利推进,规范电子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明确相关人员工作职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印发的《自治区本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财库〔2015〕1751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内财库〔2016〕16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印章的定义。电子印章是电子签名的一种表现形式,将电子签名操作转化为与纸质文件盖章操作相同的可视化效果,同时利用电子签名技术保障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签名人的不可否认性。电子印章具有与实物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受实物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约束。
第三条 电子印章的范围和种类。巴彦淖尔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范围包括巴彦淖尔市财政局、旗县区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巴彦淖尔中心支行及旗县支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各代理银行及全市预算单位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各业务方”),办理财政资金支付清算等业务时,需要在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的电子印章。具体包括三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电子印章(以下简称“电子公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电子印章(以下简称“电子法人章”)、普通个人名章电子印章(以下简称“电子私章”)。
第二章 电子印章的制作、存储与发放管理
第四条 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的制作管理
(一)各业务方的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按各部门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二)各业务方应按照确定的规则进行相应加密,各自制作本部门的电子印章,并向各相关业务方备案。市财政部门及市本级预算单位的电子印章由市财政局统一制作。旗县财政部门及旗县区预算单位的电子印章由旗县区财政局统一制作。
(三)本级印章管理人员依据国库科(股)或信息中心签批意见,受理电子印章制作业务,经灌写和USB KEY授权绑定、注册登记等流程完成电子印章制作。
第五条 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的存储管理
(一)各业务方的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统一存储到印章服务器,实行按身份调用的管理形式。
(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均需在本部门的电子印章服务器中存储三部门的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用于业务办理时签章校验。
(三)各相关部门存储的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应保持一致。
第六条 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的备案管理
(一)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的电子公章实行互为备案制,即各业务方需要分别将各自电子印章信息导入相关方系统中进行备案,供验章时校验使用。
(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将制作完成的电子公章刻录成光盘送相关各方备案。备案时,各方应以正式函形式告知对方,同时提供纸质印鉴及批件等资料。备案双方应在对方《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备案登记簿》(格式附后)上予以登记交接。备案光盘一式两份,一份业务部门留存,另一份用于维护电子印章服务器,或按对方要求份数提供。
(三)业务部门留存的备案光盘视同实物印章的印鉴卡作备案管理。
(四)各业务方使用的电子印章应与预留在相关方印章服务器中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电子印章保持一致。
(五)任何一方的电子印章发生变更时,需及时通知相关方,并重新进行备案。
第七条 电子私章的制作与发放管理
(一)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实施过程中,财政部门负责给参与各方颁布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各部门及人员登陆相关业务系统的唯一身份标识,每个用户或设备只能申请一个证书,用户证书的存储介质是USB KEY。
(二)电子私章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实行存储在USB KEY中发放给使用者保管的管理形式。
(三)各业务方需指定专人进行电子印章的管理,并实行严格的申请、审批、制作、发放、变更登记制度。
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电子印章的使用范围
电子印章适用于巴彦淖尔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范围的各类财政业务。主要包括财政实拨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及清算业务,涉及的凭证主要包括预算拨款凭证、实拨退款通知书、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凭证、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支出日报、财政直接(授权)支付退款通知书、财政直接支付(退款)入账通知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财政授权支付退款日报、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以及相关报表、对账单等,并随着业务范围的扩大相应扩展。
第九条 电子印章的业务操作流程及要求
(一)办理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相关业务,需按规定程序在电子凭证上加盖电子印章。
(二)电子凭证上需加盖电子印章种类由具体业务规范和业务人员岗位权限确定。
(三)业务人员在办理完成自身岗位规定业务将电子凭证提交下一岗时,系统自动校验业务人员权限,校验无误后自动进行电子签名(签章)。
第十条 电子印章的使用要求
(一)电子印章必须在业务专用电脑上使用,严禁在业务专用电脑以外的电脑上使用。
(二)加盖电子印章,应插入个人USB KEY,输入密码经CA身份认证后登录相关信息系统,使用完毕及时退出。
(三)USB KEY只在办理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业务操作时使用,不进行业务操作时需脱离计算机保管。
(四)USB KEY持有人应为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USB KEY持有人应妥善管理个人密码,不得向他人泄露密码,并按要求定期修改密码。
(五)电子印章属于高密级业务工具,应视同实物印章进行管理,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擅自携带出单位。
(六)各业务方应根据内部职责分工,明确运行维护保障部门的责任。
(七)严禁一个人同时保管2个及以上岗位使用的电子印章。不得将电子印章USB KEY用于存储其他电子文档。
(八)电子印章是各业务方进入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管理系统办理财政相关业务的唯一有效凭证,需妥善管理,并自行承担因管理失控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电子印章的领用和登记。各业务方对发放、领用的电子印章应据实登记《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业务USB KEY数字证书申领表》。因岗位调整,电子印章管理或使用人员发生变更时,确保电子印章完整移交。
市本级预算单位财务人员或经办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或单位介绍信申领USB KEY。旗县预算单位应到旗县财政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和流程办理相关手续,由旗县财政国库或信息中心统一汇总并派专人到市财政制作电子印章和USB KEY。
第十二条 电子印章的变更与注销
(一)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的变更注销。各业务部门任何一方的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发生变更或注销事项,均需事先通知各业务相关方,并进行备案。
(二)电子私章的变更与注销。电子私章变更的,应交还本人持有的USB KEY,并重新履行USB KEY申领程序。
第十三条 电子印章损毁、遗失或其他异常处理
(一)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异常处理。如存储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的电子印章服务器发现异常,应暂停使用,并及时通知相关业务人员,并按照《巴彦淖尔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USB KEY持有人应加强USB KEY保存管理,对于因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二)电子私章异常处理。存储电子私章的USB KEY,出现损坏时应及时与市财政局电子印章管理员联系,并统一交回市财政局,申请更换新的USB KEY;一旦遗失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申请作废,按要求采取相应处理措施,重新履行USB KEY申领程序。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使用中涉及信息网络部分参照《财政业务专网网络安全接入规范》(财信办〔2015〕2号)执行。
第十五条 旗县区财政局及预算单位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巴彦淖尔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相关附件: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备案登记簿》
《巴彦淖尔市国库集中电子化管理系统业务电子印章变更申请单》
《巴彦淖尔市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Ukey变更申请单》
《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业务USB KEY数字证书申领表》
巴彦淖尔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备案登记簿
序号 |
内容 |
份数 |
生成时间年/月/日/时/分 |
生效日期 |
备案日期 |
交接方 |
接收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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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交接人 |
单位 |
接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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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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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此登记簿由各业务方分别各持一本,每次办理电子印章备案时,均应在交接双方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2.“内容”栏填写备案的电子印章内容或电子印章变更事项。
3.“生成时间”栏应写明电子印章备案文件从印章系统中生成的时间,需精确到时、分。
巴彦淖尔市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电子印章变更申请单
业务:国库集中支付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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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单位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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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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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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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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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类型 |
□新增 □变更 □注销 |
零余额账户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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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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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印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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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电子印章 |
新增财务印章盖章区域 |
新增法人印章盖章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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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电子印章 |
原财务印章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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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人印章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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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key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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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财务印章授权UKey信息 |
管理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手机号码 |
UKey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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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法人印章授权UKey信息 |
管理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手机号码 |
UKey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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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
财政信息中心审核意见 |
财政局国库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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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
(公章)
年 月 日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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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初审人 |
电子印章制作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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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年 月 日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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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身份认证UKey变更申请单
业务:国库集中支付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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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单位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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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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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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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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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类型 |
□新增 □变更 □注销 □解锁 |
变更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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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UKey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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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手机号码 |
UKey编码 |
授权印章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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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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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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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UKey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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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手机号码 |
UKey编码 |
授权印章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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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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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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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锁UKey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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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手机号码 |
UKey编码 |
授权印章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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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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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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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
财政信息中心审核意见 |
财政局国库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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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
(公章)
年 月 日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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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初审人 |
身份认证UKey制作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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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年 月 日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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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业务USB KEY数字证书申领表
序号 |
预算单位 |
申领人 |
申领时间 |
申领人身份证号码 |
申领人联系电话 |
申领人签字 |
财政经办人签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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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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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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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该表为各业务方初次申请USB KEY或USB KEY损坏、丢失后领取新的USB KEY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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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巴彦淖尔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改革工作顺利推进,规范电子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明确相关人员工作职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印发的《自治区本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财库〔2015〕1751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内财库〔2016〕16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印章的定义。电子印章是电子签名的一种表现形式,将电子签名操作转化为与纸质文件盖章操作相同的可视化效果,同时利用电子签名技术保障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签名人的不可否认性。电子印章具有与实物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受实物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约束。
第三条 电子印章的范围和种类。巴彦淖尔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范围包括巴彦淖尔市财政局、旗县区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巴彦淖尔中心支行及旗县支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各代理银行及全市预算单位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各业务方”),办理财政资金支付清算等业务时,需要在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的电子印章。具体包括三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电子印章(以下简称“电子公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电子印章(以下简称“电子法人章”)、普通个人名章电子印章(以下简称“电子私章”)。
第二章 电子印章的制作、存储与发放管理
第四条 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的制作管理
(一)各业务方的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按各部门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二)各业务方应按照确定的规则进行相应加密,各自制作本部门的电子印章,并向各相关业务方备案。市财政部门及市本级预算单位的电子印章由市财政局统一制作。旗县财政部门及旗县区预算单位的电子印章由旗县区财政局统一制作。
(三)本级印章管理人员依据国库科(股)或信息中心签批意见,受理电子印章制作业务,经灌写和USB KEY授权绑定、注册登记等流程完成电子印章制作。
第五条 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的存储管理
(一)各业务方的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统一存储到印章服务器,实行按身份调用的管理形式。
(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均需在本部门的电子印章服务器中存储三部门的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用于业务办理时签章校验。
(三)各相关部门存储的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应保持一致。
第六条 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的备案管理
(一)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的电子公章实行互为备案制,即各业务方需要分别将各自电子印章信息导入相关方系统中进行备案,供验章时校验使用。
(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将制作完成的电子公章刻录成光盘送相关各方备案。备案时,各方应以正式函形式告知对方,同时提供纸质印鉴及批件等资料。备案双方应在对方《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备案登记簿》(格式附后)上予以登记交接。备案光盘一式两份,一份业务部门留存,另一份用于维护电子印章服务器,或按对方要求份数提供。
(三)业务部门留存的备案光盘视同实物印章的印鉴卡作备案管理。
(四)各业务方使用的电子印章应与预留在相关方印章服务器中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电子印章保持一致。
(五)任何一方的电子印章发生变更时,需及时通知相关方,并重新进行备案。
第七条 电子私章的制作与发放管理
(一)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实施过程中,财政部门负责给参与各方颁布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各部门及人员登陆相关业务系统的唯一身份标识,每个用户或设备只能申请一个证书,用户证书的存储介质是USB KEY。
(二)电子私章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实行存储在USB KEY中发放给使用者保管的管理形式。
(三)各业务方需指定专人进行电子印章的管理,并实行严格的申请、审批、制作、发放、变更登记制度。
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电子印章的使用范围
电子印章适用于巴彦淖尔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范围的各类财政业务。主要包括财政实拨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及清算业务,涉及的凭证主要包括预算拨款凭证、实拨退款通知书、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凭证、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支出日报、财政直接(授权)支付退款通知书、财政直接支付(退款)入账通知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财政授权支付退款日报、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以及相关报表、对账单等,并随着业务范围的扩大相应扩展。
第九条 电子印章的业务操作流程及要求
(一)办理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相关业务,需按规定程序在电子凭证上加盖电子印章。
(二)电子凭证上需加盖电子印章种类由具体业务规范和业务人员岗位权限确定。
(三)业务人员在办理完成自身岗位规定业务将电子凭证提交下一岗时,系统自动校验业务人员权限,校验无误后自动进行电子签名(签章)。
第十条 电子印章的使用要求
(一)电子印章必须在业务专用电脑上使用,严禁在业务专用电脑以外的电脑上使用。
(二)加盖电子印章,应插入个人USB KEY,输入密码经CA身份认证后登录相关信息系统,使用完毕及时退出。
(三)USB KEY只在办理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业务操作时使用,不进行业务操作时需脱离计算机保管。
(四)USB KEY持有人应为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USB KEY持有人应妥善管理个人密码,不得向他人泄露密码,并按要求定期修改密码。
(五)电子印章属于高密级业务工具,应视同实物印章进行管理,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擅自携带出单位。
(六)各业务方应根据内部职责分工,明确运行维护保障部门的责任。
(七)严禁一个人同时保管2个及以上岗位使用的电子印章。不得将电子印章USB KEY用于存储其他电子文档。
(八)电子印章是各业务方进入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管理系统办理财政相关业务的唯一有效凭证,需妥善管理,并自行承担因管理失控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电子印章的领用和登记。各业务方对发放、领用的电子印章应据实登记《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业务USB KEY数字证书申领表》。因岗位调整,电子印章管理或使用人员发生变更时,确保电子印章完整移交。
市本级预算单位财务人员或经办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或单位介绍信申领USB KEY。旗县预算单位应到旗县财政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和流程办理相关手续,由旗县财政国库或信息中心统一汇总并派专人到市财政制作电子印章和USB KEY。
第十二条 电子印章的变更与注销
(一)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的变更注销。各业务部门任何一方的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发生变更或注销事项,均需事先通知各业务相关方,并进行备案。
(二)电子私章的变更与注销。电子私章变更的,应交还本人持有的USB KEY,并重新履行USB KEY申领程序。
第十三条 电子印章损毁、遗失或其他异常处理
(一)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异常处理。如存储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的电子印章服务器发现异常,应暂停使用,并及时通知相关业务人员,并按照《巴彦淖尔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USB KEY持有人应加强USB KEY保存管理,对于因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二)电子私章异常处理。存储电子私章的USB KEY,出现损坏时应及时与市财政局电子印章管理员联系,并统一交回市财政局,申请更换新的USB KEY;一旦遗失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申请作废,按要求采取相应处理措施,重新履行USB KEY申领程序。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使用中涉及信息网络部分参照《财政业务专网网络安全接入规范》(财信办〔2015〕2号)执行。
第十五条 旗县区财政局及预算单位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巴彦淖尔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相关附件: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备案登记簿》
《巴彦淖尔市国库集中电子化管理系统业务电子印章变更申请单》
《巴彦淖尔市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Ukey变更申请单》
《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业务USB KEY数字证书申领表》
巴彦淖尔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备案登记簿
序号 |
内容 |
份数 |
生成时间年/月/日/时/分 |
生效日期 |
备案日期 |
交接方 |
接收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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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交接人 |
单位 |
接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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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此登记簿由各业务方分别各持一本,每次办理电子印章备案时,均应在交接双方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2.“内容”栏填写备案的电子印章内容或电子印章变更事项。
3.“生成时间”栏应写明电子印章备案文件从印章系统中生成的时间,需精确到时、分。
巴彦淖尔市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电子印章变更申请单
业务:国库集中支付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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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单位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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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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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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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变更 □注销 |
零余额账户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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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电子印章 |
新增财务印章盖章区域 |
新增法人印章盖章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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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财务印章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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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财务印章授权UKey信息 |
管理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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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Key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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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法人印章授权UKey信息 |
管理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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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
财政信息中心审核意见 |
财政局国库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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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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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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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初审人 |
电子印章制作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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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年 月 日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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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身份认证UKey变更申请单
业务:国库集中支付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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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单位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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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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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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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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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类型 |
□新增 □变更 □注销 □解锁 |
变更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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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UKey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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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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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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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Key编码 |
授权印章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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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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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锁UKey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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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手机号码 |
UKey编码 |
授权印章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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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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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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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
财政信息中心审核意见 |
财政局国库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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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
(公章)
年 月 日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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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初审人 |
身份认证UKey制作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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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年 月 日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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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业务USB KEY数字证书申领表
序号 |
预算单位 |
申领人 |
申领时间 |
申领人身份证号码 |
申领人联系电话 |
申领人签字 |
财政经办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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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该表为各业务方初次申请USB KEY或USB KEY损坏、丢失后领取新的USB KEY时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