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巴彦淖尔市旅游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旅游文化产业发展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巴彦淖尔市旅游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巴彦淖尔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提高全市文化产业整体实力,推动旅游文化产业发展加快发展。
旅游文化产业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旅游文化产品和旅游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包括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旅游文化产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全市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旅游文化产业相关政策、坚持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级负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巴彦淖尔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旅游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确定扶持等工作。
(一)市委宣传部根据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提出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负责申报项目材料合规性审查、组织项目业务评审和实地勘踏(查看),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建立文化产业项目库、评审专家库;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市委宣传部提供的材料合规项目名单进行财务评审,根据专项资金分配意见审核、拨付专项资金;配合市委宣传部做好项目申报、审核工作;会同市委宣传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各旗县区财政和宣传部门按第四条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本地区旅游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具体申报单位应当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负责。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还要负责专项资金的核算管理、规范使用,对专项资金绩效进行自我评价,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列入国家、自治区和巴彦淖尔市重点培育的各类旅游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骨干旅游文化企业、重点旅游文化产业项目和小微创意旅游文化企业;
(二)经营性旅游文化事业转制为企业补充注册资本金、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法律咨询、发展产业等相关支出;
(三)成长性好的新兴旅游文化产业项目和具有发展优势的地方民族特色旅游文化产业项目;
(四)通过贴息等方式对旅游文化企业发展予以支持,对旅游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对于旅游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旅游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重点旅游文化产业项目;
(七)获得国家和自治区项目资金扶持重点项目的配套支出;
(八)市级以上重要旅游文化产业或者旅游文化原创产品奖励支出;
(九)全市旅游文化产业人才培养、旅游文化产业项目评审;
(十)市委宣传部、财政局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向。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项目补助、资本金投入等使用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旅游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发生的实际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
(二)以奖代补。对获得市级以上重要旅游文化产业或旅游文化原创产品奖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文化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以奖代补。
(三)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旅游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发展项目和原创文化产品项目给予补助。
(四)资本金投入。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旅游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革或跨区域整合及建立旅游文化产业投融资平台等。
(五)市委宣传部、财政局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九条 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于每年第三季度末,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旅游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条件和标准、资金管理模式及有关要求等,并印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项目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受理、逐级把关的方式申报,不得越级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市委宣传部会同财政局每年9月底前下发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对申报工作作出具体要求和安排。
(二)巴彦淖尔市直属国有文化企业及所属企事业申报的项目,由市直属主管部门初审、汇总报市委宣传部、财政局。
(三)旗县区项目,按属地原则和预算管理级次,由所在地的旗县区委宣传部、财政局共同审核汇总后,报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一)在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文化企业、以及从事旅游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及巴彦淖尔市旅游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四)有明确的绩效目标,且满足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等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报送专项资金申报书,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以及近两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扫描件等。申请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利用说明、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扫描件;
(二)申请以奖代补的,需提供主管部门审核的获奖证书等;
(三)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扫描件;
(四)申请补充国家资本金的,需提供相关经济行为审批文件、企业内部相关经济行为决策文件、审计报告等扫描件。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
(一)专家评审。市委宣传部会同财政局组织专家或选取第三方进行评审。按照文本审查、财务审核、业务评审、实地勘察等环节进行评审、核查,并提出评审结果
(二)项目审定。市委宣传部会同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将拟支持项目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知识产权侵权、违反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等问题;
(二)编造、伪造、虚报项目申报材料;
(三)未按规定报送申报材料;
(四)往年支持的项目,尚未验收合格或未按要求整改的;
(五)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六)同一项目多头申报、重复申报。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确定的资金安排意见,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旗县区项目资金由旗县区财政部门及时拨付。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如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的,项目单位需按原渠道上报市委宣传部批准调整,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监察、审计、宣传、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涉及政府采购和形成国有资产的,按照政府采购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形成结余结转资金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巴彦淖尔市委宣传部设置项目绩效目标,负责组织审核项目绩效目标。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预算和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旗县区宣传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委宣传部、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每年4月份,市本级项目单位对上年度项目绩效进行自评;6月底前,市委宣传部根据项目单位自评情况及旗县区上报情况进行总体绩效自评,汇总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宣传部门对专项资金和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取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企业应当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宣传、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核、申报项目,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起施行,原《巴彦淖尔市旅游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巴财教规〔20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