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开发区财政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内财资环规〔2021〕20号)、《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内财资环规〔2021〕21号)、《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内财资环规〔2021〕22号)、《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资环规〔2021〕23号)、《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内财资环规〔202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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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开发区财政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内财资环规〔2021〕20号)、《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内财资环规〔2021〕21号)、《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内财资环规〔2021〕22号)、《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资环规〔2021〕23号)、《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内财资环规〔202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