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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28000117463691/2023-00007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文  号 巴财金〔2023〕907号
成文日期 2023-09-04 公文时效 有效
巴彦淖尔市肉羊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日期:2023-09-04 来源: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编辑:金融外经科

 

 

为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 银保监局 林草局 气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财金20201247号)、《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农保保费补贴资金》(内财金20221587号)、《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内财金【2023】562号)等文件精神,持续支持我市地方优势特色肉羊产业发展,带动农牧民增收,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启动地方特色肉羊保险工作。将肉羊养殖的经营风险纳入农业保险保障范畴,促进我市羊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农牧民收入稳步提高。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财政部门通过试点肉羊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肉羊保险,推动肉羊保险工作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地方肉羊产业抗市场风险能力,确保肉羊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二)市场运作。在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基础上,肉羊保险工作应以保险经办机构市场化运作为依托,由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自身能力,建立经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自主自愿。肉羊养殖农牧民、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保险经办机构等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基础上,根据自身意愿、承受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自主投保和承保。

(四)协同推进。保费补贴政策要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要从切实保护农牧民利益的高度出发,财政、农牧、银保监、气象等有关部门积极协同配合,对肉羊保险的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全力支持,积极稳妥地推进肉羊保险工作。

三、试点地区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杭锦后旗。

四、服务期限

2023年—2024年,期限为2年。

五、保费资金构成

肉羊保险各级财政补贴比例为:自治区财政补贴40%、市本级财政补贴13%、旗县区财政补贴27%、农牧民及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20%。市本级财政按照试点开展情况给予旗县区财政一定比例的奖补。

六、保险经办机构

由市级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具有农业保险资质的经办机构承保,每个旗县引入2家经办机构进行承保。并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备案。临河区、杭锦后旗应做好保险区域的划分和与保险承办机构的衔接工作。

七、肉羊保险方案

(一)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础母羊(能繁母羊)可作为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羊只”)。

1)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2)投保品种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含);

3)投保羊只饲养管理正常,无伤残,无疾病,能按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经动物疫病防控部门和保险人验体合格,并配有保险人指定的可识别身份的耳标;

4)投保时羊只在3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羊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疫病:巴氏杆菌病、炭疽病、口蹄疫、布鲁氏菌病、气肿疽、焦虫病、链球菌病、羊痘、羊快疫、羊坏死杆菌病、羊猝狙、羊黑疫、羊肠毒血症、传染性胸膜肺炎、小反刍兽疫;
    2)自然灾害:白灾、黑灾、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雹灾、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3)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难产;

4)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

(三)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四)保险费率5%。

(五)保险保费、保额

基础母羊保额为600元/只、保险保费为30/只。

(六)保费缴纳

投保农牧民、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在投保前按照其自缴比例足额缴纳保费,市财政局负责将自治区、市本级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一并拨付到承保保险经办机构。旗县区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由旗县区财政拨付到承保保险经办机构。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七)保险理赔

各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地拟定肉羊保险条款,充分吸纳当地政府和财政、农牧、银保监等部门和农牧民代表的意见,条款表述应清晰易懂,保单应载明保费承担比例情况。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按照“主动、快速、科学、合理”的原则,及时开展灾后查勘、定损、理赔,努力确保查勘定损到户。各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依条款据实赔付,做到“大灾大赔、小灾小赔、无灾不赔”。

基础母羊保险保险羊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每只赔款金额=出险羊只尸重×当地同类羊只市价  

每只赔偿金额=出险羊只尸重×当地同类羊只市价-每只羊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每只赔款金额以每只保险金额为限(600元/只)。

当地同类羊只市价以各旗县区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为准。

参保肉羊因动物疫情被政府实施强制扑杀的,承保机构要按照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后进行赔付,政府扑杀专项补贴超过保险金额的,承保机构不再赔付。对因重大病害死亡的,由畜牧防疫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承保机构进行赔偿。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巴彦淖尔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协调及重大事件的推动解决。临河区、杭锦后旗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日常协调及重大事件的具体处理工作。

(二)部门密切配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肉羊保险工作的落实。

财政部门要完善保费补贴政策,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工作,并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同时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好资金绩效和预警风险评价。

农牧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对肉羊保险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并与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制定肉羊保险的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协助开展肉羊养殖的防灾减灾和灾后查勘定损,并负责监督病死羊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将无害化处理作为理赔的前置条件,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作为理赔依据,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政策宣传、服务咨询、组织承保、保单签订、资料整理、查勘理赔等各项工作,切实抓好肉羊保险工作的落实,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截至上月底试点实施进展情况,年末报送工作总结。

(三)规范档案管理。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肉羊保险价格、保险期间收购价格和承保、理赔档案基础材料和相关文件的规范归档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定期查验做到有证可查、有据可依。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旗县区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肉羊保险试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和解决肉羊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理赔过程中如出现争议,由试点旗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裁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管理,保障依法合规开展肉羊保险保费补贴工作。

(五)提升服务质量。各地各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网点建设,采取多渠道、多形式解读、广泛宣传,积极引导,真正使相关知识和扶持政策深入人心,引导农牧民、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投保,提高投保率。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规范经营,承保要做到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必须发放到户,理赔要做到“现场查勘、快速理赔、据实赔付”,理赔款项应及时足额落实到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将保险理赔款支付到农牧民、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被保险人)账户。如保险经办机构出现无理拒赔情况,取缔其在该辖区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资格。

《巴彦淖尔市肉羊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巴彦淖尔市肉羊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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