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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28000117463691/2023-00024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文  号 巴金办发(2023)34号
成文日期 2023-11-09 公文时效 有效
巴彦淖尔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3-11-09 来源: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编辑:金融办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有效防范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切实维护全市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经查证属实,应当给予举报奖励。

第五条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市处置非法集资专项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非办”)具体负责举报奖励的实施工作,公安机关、行业主(监)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市处置非法集资专项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配合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处非办负责对查实处置的重特大或复杂疑难以及跨旗县区的非法集资线索举报人进行奖励。非法集资行为只涉及单个旗县区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举报奖励由所在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非牵头部门”)负责。

第七条  牵头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举报电话、邮箱等。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处非牵头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也可向公安机关或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由线索受理部门在采用举报线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送同级处非牵头部门。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宣传广告、合同、收据、银行流水等);

(二)被举报行为涉嫌非法集资;

(三)原则上实行实名制举报,举报者应提供基本信息,举报人系个人的,须提供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真实准确的信息;举报人系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须提供单位名称、授权委托书、联系方式等真实准确的信息;

(四)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五)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做出调查处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知悉相关举报线索、证据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

(二)处非成员单位或金融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现并移送的非法集资线索;

(三)非法集资人或非法集资协助人的举报;

(四)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被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

(五)举报的违法事实已进入行政处置或刑事立案程序;

(六)无法查证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情况由两人及以上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实质性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共同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旗县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同一举报人举报不同案件事实的线索,可以分别给予奖励。

(四)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给予奖励。

第三章 举报核查及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举报核查处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接到举报并受理后,应留存相关举报信息(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明,举报的通话记录、材料、物证等)并进行分类登记;

(二)受理部门将举报信息交由被举报单位登记地(个人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核查处置;

(三)承接举报核查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当地公安、行业主(监)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并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行政或司法程序处置。

(四)承接举报核查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置结束后将调查取证结果、性质认定、处置意见和奖励实施情况等形成报告及时反馈上一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五)对于举报线索所涉及案件应由其他地区管辖、查处,须移交的,由市处非办将线索统一汇总后移交,由相关地区依据其相关政策进行办理及奖励,我市不再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评定,奖励标准如下:

(一)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涉案金额在1亿元及以上或在全国、全区有较大影响的非法集资案件的奖励;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涉案金额在3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非法集资案件的奖励。旗县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涉案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非法集资案件的奖励。

(二)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后,对被举报单位或个人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开展初步调查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非法集资定义的,给予举报人不高于500元的奖励;

(三)经调查认定,被举报单位或个人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属行政违法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举报人不高于2000元的奖励;

(四)被举报单位或个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等罪名立案侦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举报人不高于5000元的奖励,具体如下:

1.涉案金额为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按5000元奖励;

2.涉案金额为3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按3000元奖励;

3.涉案金额为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按2000元奖励;

4.涉案金额为1000万元以下的,按1000元奖励。

涉案金额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书确认的金额为准。

(五)举报涉案金额不足1亿元的非法集资案件,经法院判决生效后,给予举报人不高于5000元的奖励。具体如下:

1.涉案金额为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按5000元奖励;

2.涉案金额为3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按3000元奖励;

3.涉案金额为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按2000元奖励;

4.涉案金额为1000万元以下的,按1000元奖励。

涉案金额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确认的金额为准。

对于举报线索符合上述(二)项的情形并给予奖励的,不影响(三)(四)(五)项奖励的实施,已发放的(二)项的奖励不予扣减;对于举报线索同时符合上述(四)(五)项情形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先行给予举报人不高于5000元的奖励,法院判决生效后视情再给予举报人不高于5000元的奖励;对行政处罚后,案件又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对照上述(四)(五)项的规定执行,但在行政处罚环节已发放的奖励相应扣减。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旗县区两级处非牵头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市与旗县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领奖。

第十五条  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

第四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处非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初查及移交情况、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市处非办、公安机关、行业主(监)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市处置非法集资专项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等工作,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八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者隐瞒本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事实的,由市处非办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并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管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举报奖励实施或协助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巴彦淖尔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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