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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巴彦淖尔市 第五届委员会2022年度第11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2-12-26 来源:

胡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提案已收悉,结合工作实际答复如下:

一、依法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全面加强社会代理机构监督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

(二)《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63号]文件)要求,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能实现交易信息与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共享并符合监管要求的,其所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在现有场所进行交易,也可以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目前,巴彦淖尔市政府采购信息已全部同步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开公示,对采购意向、采购需求、招标文件、投诉处理等信息可全方位在线查询,各采购代理机构均能实现交易信息与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共享。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22号令《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规定,国家要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国家要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保障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各类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另外,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的讲话中也同样指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该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该政府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大幅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凡是市场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凡是企业能干的就让企业干。

由此可见,法律赋予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和交易平台的权利非常明确,提案中建议有关部门明确要求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等采购人主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杜绝在社会平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或者要求招投标代理机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基于以上三点,该建议并不符合我国“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初衷和政策。但提案中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政府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相比较其他社会代理机构具有开评标服务场地标准化建设程度高,专家门禁系统、监控系统、网络系统设备完善、档案管理规范等优势。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本着规范采购的宗旨,会积极引导、建议、鼓励相关采购人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开展采购活动,尤其在一些重大民生项目,涉及基础教育文化、基本社会保障、基础医疗卫生等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利及切身利益的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方面。另一方面,针对社会代理机构良莠不齐、服务质量效率低下等问题,财政部门将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依据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结合各社会代理机构的自查报告,通过调阅监控录相、审阅采购文件、检查采购档案管理、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等进行评价打分,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公示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同时,利用“全区一张网”,对辖区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全程网上监管,包括每一宗采购委托协议、信息发布、代理服务费收取情况和开评标情况等,采购单位、项目投标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以及社会公众可对政府活动全过程全方位进行查询和监督,从而进一步约束社会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行为,促使其守法经营,依法代理采购活动。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财政厅相关文件精神,2022年上半年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告 备案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 加快推进电子保函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20余个。文件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信息公开、备案管理、保证金收取退还、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评审专家诚信监管、投诉处理职责等方面做了进一步规范。要求各预算单位开展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活动时,要纠正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对标对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合理设置资格条件、制定采购需求、科学设置评审因素,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要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投标(履约)保证金管理,依法依规收取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退还。要严格落实采购人评审专家抽取责任,有效应用专家年度培训考核结果、诚信评价结果,不断完善评审专家退出机制。各级财政部门也要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职责,不断规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确保采购活动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竞争有序、诚实信用和便捷高效。

同时,根据提案中关于加强《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制度建设的提议,财政部门将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借鉴发达地区先进经验,协调行业监督部门在现有制度的框架下积极推进制订适应本地区的管理体系和管理细则。并充分运用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监督预警系统及大数据分析数据,结合年度培训考核结果、诚信评价结果,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将相关采购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对违法违规情形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切实提升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树立政府采购的公信力。

三、切实加强政府采购综合监管能力。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公正性的监督,根据提案建议,下一步财政部门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力度:

一是加强与审计、纪检等部门的沟通,协同增强监管合力。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不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健全完善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机制,形成监管工作合力。

二是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重点针对政府采购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对于涉嫌违反廉政规定、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案件线索,按规定程序及时启动案件协查、线索移送机制,协同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加强动态监督、程序监督和全过程监督政府采购活动不断探索“互联网+政府采购”的技术支撑和方法运用,依托“一张网”全面构建“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分析”的数字化监督预警机制,聚焦业务环节设置风险预警点,对业务违规数据实行红色、橙色、黄色预警,实现由“人管”向“数控”的根本转变。

四是全面启用政府采购诚信评价子系统开展信用互评。积极推行诚信应用,综合监管、指令监管,在政府采购运行过程中积累数据、运用数据,用数据说话、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决策,不断提升监管部门自身治理水平。

五是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民主党派成员建立政府采购工作监督队伍是一项好的建议,有助于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公正性的监督,但能否参与重大采购项目评标过程,仍需法律法规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胡剑代表,作为财政局政府采购部门工作人员,非常感谢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注并提出宝贵建议,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您能继续谏言献策,进一步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迈上新台阶。

联系人及电话:朱红梅  7807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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