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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磅!财政部公布最新“四类”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政府采购事关财政资金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惩治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

    2025-12-03 朗读

    重磅!财政部公布最新“四类”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政府采购事关财政资金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惩治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要事,是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实事。长期以来,财政部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切实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要求,自2024年起,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以“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和坚定决心依法严肃查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为更好地将整治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财政部从全国范围内遴选一批违法性质严重、警示教育意义深刻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典型案例集中体现了专项整治严惩突出问题、释放震慑效应、维护市场秩序的阶段性成果,兼具实效性和指导性,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从内容结构看,每个案例由基本案情、处理结果、典型意义三部分组成,全链条完整呈现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等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后果影响,脉络完整、架构合理。
       二是从问题类型看,案例覆盖政府采购领域典型问题,包括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歧视中小企业、指向特定产品;代理机构逾期退还保证金、违规收取专家劳务费;供应商提供虚假的证书、检测报告、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委托同一公司员工办理磋商事宜等。
       三是从实践价值看,深度解析每个案例的成因、性质、影响以及相关法规政策的出台背景与适用要点等,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具体的行为指引,为各地财政部门规范执法、经营主体合规操作提供了实践指南。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需常抓不懈、久久为功。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深刻认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和惩治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意义,深刻把握标本兼治与系统治理的科学方法,纵深推进专项整治,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推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张舒慧)
           
       目 录
       一、某单位招标文件排斥外地企业参与投标
       二、某单位招标文件歧视中小企业
       三、某单位磋商文件采购需求指向特定产品
       四、某单位招标文件设置地域障碍
       五、某代理机构长期滞压供应商保证金
       六、某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转嫁专家劳务费
       七、某供应商提供多份虚假证书
       八、某供应商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
       九、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十、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公司员工办理磋商事宜
       
      01
      某单位招标文件排斥外地企业参与投标
       案例一
       基本案情
       采购人X大学委托代理机构C公司就“学校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人位于S省,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实验室所需操作台、实验椅、试剂架、器皿柜等货物。
       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抽取本项目进行检查。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要求供应商“在S省具有售后服务机构或承诺中标后设置”;提供高温台面、水盆、水龙头等十余项产品的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满足全部招标参数”及“售后服务要求”的承诺书;售后服务主要内容为货物维修、更换,质保期为一年至十年不等,且要求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响应到场,72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上述内容均为实质性要求,不满足将导致投标无效。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为,本项目的采购标的为桌、柜、椅、架等货物。招标文件已明确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响应到场,72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等服务要求。在此前提下,招标文件将供应商“在S省具有售后服务机构或承诺中标后设置”、提供制造商承诺书等作为实质性要求,增加了外地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成本,严重妨碍市场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采购人X大学、代理机构C公司分别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政府采购市场是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对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重要引领作用。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采购文件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本地化服务要求,但不得以限定供应商注册地、要求供应商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等方式排斥、限制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地市场。同时,对于市场上供货充足、非进口的通用型产品,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制造商的授权、承诺、背书等作为证明材料,防止出现制造商通过控制货源、价格进而垄断政府采购市场。
       
      02
      某单位招标文件歧视中小企业
       案例一
       基本案情
       采购人D单位委托代理机构Z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米面、蔬菜等主副食品,本项目要求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送货。
       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收到供应商B公司的投诉书,反映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的问题。财政部门检查发现,招标文件中的评审因素包括,“自有经营场所和租赁固定的经营场所:投标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持有,实际用于企业营销场所的超市或直营店面积(含投标企业分公司及企业连锁直营店,不含办公区域、库房及加盟店等),总面积最大的供应商为M,得8分,其他供应商为N,得(N/M)*8分”;“供应商提供公告之日前6个月缴纳社保人数,缴纳社保人数最多的供应商为M,得6分,其他供应商为N,得(N/M)*6分”;“提供近三年销售主副食品类总金额证明材料,提供连续三年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并加盖公章,销售金额最高的供应商为M,得6分,其他供应商为N,得(N/M)*6分”等。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为,招标文件将营业面积、从业人员、销售总金额等多项与供应商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相关的要素作为评审因素,限制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采购人D单位、代理机构Z公司分别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小企业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提供就业岗位、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技术创新等具有重要作用。政府采购领域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保护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采购人、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当根据采购需求、市场竞争状况等合理确定资格条件和评审标准,不得将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直接或间接与企业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相关的要素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评审因素,限制或排斥中小企业参与竞争。
       
      03
      某单位磋商文件采购需求指向特定产品
       案例一
       基本案情
       采购人W单位委托代理机构S公司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图书馆设备,包括图书馆管理系统、书架、护眼灯、朗读亭等。
       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收到举报线索,举报人反映本项目磋商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的问题。财政部门检查发现,磋商文件规定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朗读亭”的设备部件“耳机”的技术参数为“SL”;“方形面板护眼灯”、“条形面板护眼灯”的功率、通量、色温、半峰边角等技术参数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并规定“检测报告有CMA、CNAS、ilac-MRA标志”。磋商文件将前述“半峰边角”参数设置为实质性要求,不满足将导致响应无效;其他技术参数均为评审因素。
       财政部门进一步查明,“SL”是某耳机品牌,生产厂家为G公司。ILAC为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的简称,该组织拥有ilac-MRA标识的所有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拥有ILAC多边承认协议(MRA)成员资格,可授权有关检测、校准、医学实验室使用ilac-MRA/CNAS标识。相关机构申请使用ilac-MRA及CNAS标识属于自愿行为。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为,磋商文件将耳机品牌“SL”作为评审因素,变相赋予了特定产品的竞争优势。同时,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并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CMA)。本项目在不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情况下,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多种产品检测报告兼具CMA、CNAS、ilac-MRA标识,并将相关指标作为实质性要求或评审因素,排斥潜在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上述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八)项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采购人W单位、代理机构S公司分别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采购人X大学、代理机构C公司分别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公平竞争原则是政府采购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依法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采购人、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尽可能明确拟采购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证明材料等要求,不得通过指定特定品牌、特定产品、特定供应商,或限定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材料出具单位等方式,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财政部门依法对采购文件存在指向性、排他性等问题进行查处,有助于保障潜在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益,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04
      某单位招标文件设置地域障碍
       案例一
       基本案情
       采购人 Q单位委托代理机构K公司就“后勤社会化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采购标的为物业服务,要求供应商向采购人指定的4个地点派驻物业服务人员完成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收到供应商D公司的投诉书,反映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的问题。财政部门检查发现,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包括“应急处理预案(含疫情防控)方案(15.0分):根据投标人针对疫情防控、紧急、突发、意外等事件的防控、预防、应变、处置措施方案和应急响应时间(提供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距离采购人百度地图驾车最短用时截图)进行横向对比”;同时,本项目实质性要求包括,“如有意外事件或采购人需要,投标人须承诺10分钟内到达现场,公司法人代表或项目经理30分钟内到达现场,及时处理上述问题”,不满足将导致投标无效。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为,本项目采购物业服务,主要工作由供应商派驻至采购人4个指定地点的服务人员完成,供应商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地址到采购人处的距离,与供应商处理紧急、突发情况的能力没有必然联系,且招标文件已经将“如有意外事件或采购人需要,投标人须承诺10分钟内到达现场,公司法人代表或项目经理30分钟内到达现场”作为实质性要求。因此,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应急处理预案”部分要求变相对供应商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障碍,与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采购人Q单位、代理机构K公司分别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有助于推动商品和要素资源在全国自由有序流动,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重要保障。采购人应当认真调研,仔细分析采购需求,结合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采购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除法律特殊规定外,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将区域差异作为评审因素,变相赋予本地供应商不合理的竞争优势。财政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依法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05
      某代理机构长期滞压供应商保证金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2年至2023年,代理机构D公司接受委托,组织开展了“J大学家具采购项目”“A单位空调节能改造项目”“M单位维修改造项目”等多个政府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对代理机构D公司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情况进行检查。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及相关财务凭证显示,代理机构D公司存在逾期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问题,所涉项目40余个,所涉供应商300余家,逾期未退还保证金数额累计超过600万元。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为,代理机构D公司在多个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且涉及面广、滞压金额较大,严重损害营商环境。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D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代理机构D公司进行整改,及时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
       典型意义
       投标保证金能够有效遏制供应商随意弃标、围标串标等行为,有助于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与规范性。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4年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制度得以明确保留。在此背景下,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不得无故拖延退还保证金,同时禁止截留或挪用保证金。本案中,代理机构逾期不退还保证金,给供应商带来了额外的财务负担,这不仅不利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执行,而且严重减损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财政部门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查处,有效缩短了供应商的资金占用时间,提高了资金运行效率,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
       
      06
      某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转嫁专家劳务费
       案例一
       基本案情
       采购人S单位委托代理机构J公司就“食品安全抽检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采购标的为检验检测服务,分4个包进行采购,由5位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共有4家供应商中标。
       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抽取本项目进行检查。招标文件规定代理机构J公司向中标供应商“另外收取专家评审费”。相关财务凭证显示,代理机构J公司向4家中标供应商收取评审专家劳务费共计13600元,其中6100元用于支付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剩余7500元作为公司收入入账。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为,本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应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代理机构J公司向中标供应商收取评审专家劳务费,且将其中的7500元作为公司收入入账,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财政部门责令代理机构J公司进行整改。代理机构J公司在收到通知书的当月完成整改,将违规收取的13600元评审专家劳务费退回4家中标供应商。
       典型意义
       治理涉企违规收费问题,对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代理机构违规收取评审专家劳务费,并将部分费用截留自用,是实践中较为典型的巧立名目“乱收费”现象,不仅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还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此类违法行为较为隐蔽,财政部门通过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对代理机构乱收费行为进行专项检查,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查快处、靶向纠治,实现了以治促改的良好效果,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07
      某供应商提供多份虚假证书
       案例一
       基本案情
       采购人A单位委托代理机构G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保安服务,用于保护古建文物安全,保障参观游览秩序。经组织评审,Y公司中标。
       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收到供应商E公司的投诉书,反映Y公司涉嫌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人员资质证书。财政部门检查发现,Y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部分员工的学历证明、社保证明、保安员证书等证明材料。财政部门通过网络查验、请相关主管部门协助调查等多种方式,对相关材料予以核实,发现Y公司提供的11份学历证书、10份保安员证书、8份Y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记录均属于虚假材料。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为,Y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多份虚假证书等材料,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员工社保缴费情况属于Y公司经营信息,学历证书、保安员证书中部分材料可从公开渠道查询真伪,Y公司没有尽到审慎的核实义务,将上述材料编制到投标文件中获取评审优势,存在明显主观过错。
       鉴于Y公司提供的虚假材料数量较多,违法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Y公司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典型意义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对投标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客观事实,应对其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如供应商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处罚。本案中,供应商有责任完善其内部控制体系,并审慎审核投标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供应商因疏忽审核而提供虚假材料,既损害了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监管过程中,坚持协同共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分工,通过多种途径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事实予以核查。对于提供虚假材料且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依法从重处理处罚,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08
      某供应商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
       案例一
       基本案情
       采购人L医院委托代理机构Y公司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医疗物资。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标的为综合产床、转运呼吸机等医疗器械,A、B、C、D公司等10家供应商参与响应,A公司为成交供应商。
       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收到举报线索,举报人反映参与本项目的多家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造假。财政部门检查发现,供应商A、B、C、D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均显示,响应产品转运呼吸机的制造商为F公司,划型声明为“中型企业”。经进一步核查,F公司实际属于大型企业。对此,上述4家供应商表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相关数据来源于网络查询、电话咨询,但未就信息来源提供合理说明和证据。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为,A、B、C、D公司均声明F公司属于中型企业,但F公司实际属于大型企业,前述4家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与事实不符,不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A、B、C、D公司的行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A、B、C、D公司分别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典型意义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最大程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政府采购领域实施了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明确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无论其属于何种类型企业,只要投标货物制造商为中小微企业,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此背景下,供应商有责任进行审慎地核实,确保《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载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果供应商不能确定相关声明函内容真实有效,可以不作声明承诺,放弃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本案中,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了错误的制造商企业类型,从而不当享受了专属于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这一行为侵害了其他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财政部门依法对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行为进行了查处,有效维护了遵守法律、诚实守信的中小企业的正当权益,有力营造了更加公平、更具活力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09
      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案例一
       基本案情
       采购人S医院委托代理机构Z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R、D公司等3家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投标。
       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收到举报线索,举报人反映R、D公司串通投标。财政部门检查发现,在D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出现了R公司的投标文件封面页。经调查取证,R公司、D公司均表示,为避免供应商不足3家导致废标,R公司邀请D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为,R公司为凑成本项目达到法定供应商数量要求,邀请D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在两家公司的协作过程中,D公司的投标文件混装了R公司的投标文件封面页,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情形,D、R公司的违法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恶意串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R、D公司分别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典型意义
       为维护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供应商应当依照各自的条件和能力,依法、诚信、独立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为谋取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而进行恶意串通。恶意串通行为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使采购人无法以合理的价格获取优质的产品或服务,同时也挤压其他合法供应商的生存空间,使其失去公平获取项目的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分别对恶意串通行为进行了明确列举。实践中恶意串通行为较为隐蔽,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财政部门必须依据具体个案中的确凿证据,来判定供应商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的恶意串通情形。财政部门对恶意串通行为作出认定并依法惩处,对于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串通投标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
       
      10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公司员工办理磋商事宜
       案例一
       基本案情
       采购人K单位委托代理机构L公司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教材。X、Y、Z公司等4家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X公司为成交供应商。
       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收到举报线索,举报人反映X、Y、Z公司恶意串通。财政部门检查发现,X公司代理人a、Y公司代理人b、Z公司代理人c均在X公司缴纳社保,属于X公司员工。此外,X、Y、Z公司响应文件部分内容异常一致。经调查取证,X公司对串通行为予以认可。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为,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X、Y、Z公司的代理人均为成交供应商X公司员工,在X公司缴纳社保,且3家公司响应文件内容异常一致,3家公司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恶意串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X、Y、Z公司分别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典型意义
       恶意串通行为违背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采购人、其他合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正当权益,破坏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在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财政部门应当依据个案证据判定供应商行为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本案中,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扰乱市场秩序,财政部门通过综合考量“供应商委托同一公司员工办理磋商事宜”“供应商响应文件部分内容异常一致”“一家供应商承认串通”等证据,依法判定供应商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对于引导供应商依法合规、诚实信用、保持独立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持续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监管权责清单

    点击下载:

    2025-10-28 朗读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监管权责清单, 点击下载:

  • 巴彦淖尔市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征集联系方式

      一、巴彦淖尔市本级征集线索联系方式   1.电话举报:0478-856751...

    2025-08-01 朗读

    巴彦淖尔市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征集联系方式,  
       
       
      一、巴彦淖尔市本级征集线索联系方式
       
      1.电话举报:0478-8567512.
       
      2.现场递交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开源路市财政局804办公室
       
      3.信件邮寄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开源路市财政局804办公室政府采购科,邮编:015000
       
      4.电子邮件:czzfcg@163.com
       
       
       
      二、旗县区征集线索联系方式
       
      (一)临河区征集线索联系方式
       
      1.电话举报:0478-8761687
       
      2.现场递交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帅丰街临河区财政局817办公室
       
      3.信件邮寄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帅丰街临河区财政局817办公室政府采购股,邮编:015000
       
      4.电子邮件:lhqczjzfcgg@163.com
       
       
       
      (二)杭锦后旗征集线索联系方式
       
      1.电话举报:0478-6622040
       
      2.现场递交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3.信件邮寄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邮编:015400
       
      4.电子邮件:hjhqczjcgb@163.com
       
       
       
      (三)五原县征集线索联系方式
       
      1.电话举报:0478-5235029
       
      2.现场递交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3.信件邮寄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邮编:015100
       
      4.电子邮件:402623740@qq.com
       
       
       
      (四)磴口县征集线索联系方式
       
      1.电话举报:0478-4232315
       
      2.现场递交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3.信件邮寄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邮编:015200
       
      4.电子邮件:dkxczj4212612@163.com
       
       
       
      (五)乌拉特前旗征集线索联系方式
       
      1.电话举报:0478-3216774
       
      2.现场递交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财政局510办公室
       
      3.信件邮寄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邮编:014400
       
      4.电子邮件:wltqqczjcgb@163.com
       
       
       
      (六)乌拉特中旗征集线索联系方式
       
      1.电话举报:0478-5608543
       
      2.现场递交地址:内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财政局政府采购3019办公室
       
      3.信件邮寄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财政局政府采购3019办公室,邮编:015300
       
      4.电子邮件:zqjiawenke@163.com
       
       
       
      (七)乌拉特后旗征集线索联系方式
       
      1.电话举报:0478-4664040
       
      2.现场递交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3.信件邮寄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邮编:015500
       
      4.电子邮件:450408369@qq.com
       
       
       
      (八)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征集线索联系方式
       
      1.电话举报:0478-7999833
       
      2.现场递交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3.信件邮寄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邮编:015000
       
      4.电子邮件:458277170@qq.com
       
       
       
      (九)巴彦淖尔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财政局征集线索联系方式
       
      1.电话举报:0478-7997857
       
      2.现场递交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甘其毛都口岸通关服务大楼301室
       
      3.信件邮寄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甘其毛都口岸通关服务大楼301室,邮编:015322
       
      4.电子邮件:752951933@qq.com

  •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市政府采购代...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贯彻落实财...

    2025-09-29 朗读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专题培训的通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八五”普法精神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培训工作的通知》(内财购函〔2021〕35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业务水平,规范全市各级政府采购活动,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开展2025年度全市政府采购专题培训,参训人员可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络在线教育方式自行自愿选择进行学习,网络在线教育由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组织实施。培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if !supportLists]-->一、<!--[endif]-->培训时间
      云平台培训:2025年12月底前自行完成
      在线培训:2025年9月30日——11月20日为报名时间(见附件1);2025年9月30日——11月30日为培训时间(见附件2)。
      二、培训要求
      本次培训既是做好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需要,更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具体要求,各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与评审专家按规定参加,各采购代理机构要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安排专职人员参与培训。市财政局对于参与情况及学习效果进行实时统计,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三、合格证书下载及上传方式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操作流程: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代理机构账户一培训备案一人员培训备案一新增(完善内容、上传培训合格证书)
      (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操作流程: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个人账户一点击“培训学时”一右上角点“新增”(完善内容、上传培训合格证书);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学习系统自动记录学时。
      线上培训具体报名事项按照《附件》要求操作即可。
       
      附件1:2025年巴彦淖尔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线上培训的通知
      附件2:2025年巴彦淖尔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线上培训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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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保障中小企业政采预留份额

    9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5-09-25 朗读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保障中小企业政采预留份额,   9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会议提出,要保障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预留份额,让民营企业敢投资、有回报。
      会议指出,要聚焦企业关切的突出问题,在扩大准入、打通堵点、强化保障等方面实施一批务实举措,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要拓宽民间投资空间,支持民间资本加大新质生产力、新兴服务业、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投资。要严格落实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制度规定,保障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预留份额,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等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要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破除限制民间投资的各种隐性壁垒,加强创新支撑和融资支持,完善服务体系。(宗禾)

  •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 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优...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甘其毛都口岸管...

    2024-08-27 朗读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 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财政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便于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内财购函〔2024〕537号),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信息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应当包括原合同编号、名称和文本,原合同变更的条款号,变更后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的补充合同文本,合同变更时间,变更公告日期等。
      二、完善中标和成交结果信息公开。全市各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规定,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三、及时公开监督检查处罚信息。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要求,及时做好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处理处罚结果信息发布工作。对于投诉或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内蒙古)”上进行公示;对于涉及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在行政处罚文件印发后,在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由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管理系统”统一发布。
      四、清理不平等对待企业政策。对政府采购领域中可能存在的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限制外地企业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活动,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泄露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在专项整治或监督检查中,各级财政部门违规对不同企业区别设置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以及对特定企业作出明显具有歧视性的行政处罚等事项。全市各级采购人、财政部门要认真排查清理,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发现存在上述问题可以在2024年9月30日前发送 fgql@chinalaw.gov.cn或向政府采购专项整治工作人员反映。
      五、提高采购合同签订效率。全市各级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鼓励采购人通过完善内部流程进一步缩短合同签订期限。
      六、加快支付采购资金。全市各级采购人要进一步落实《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有预付安排的合同,鼓励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到30%以上。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采购人和供应商对资金支付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解决,保证资金支付效率。
      各级采购人、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的重要意义,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7日

  •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 采购人政府...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甘其毛都口岸管...

    2024-10-12 朗读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 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行为规范》的通知,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全面强化政府采购监管和财经纪律刚性约束,切实加强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采购人采购行为,促进各级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切实提高政府采购质效,特制定《巴彦淖尔市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巴彦淖尔市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行为规范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12日
       
       
       
       
       
       
       
       
      巴彦淖尔市采购人政府采购
      主体责任行为规范
          
       一、严格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严格执行党纪党规。面对当前复杂的国际环境和经济形势,财经纪律纳入党内法规,是全面从严治党、提高站位的重要举措。采购人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领域的相关财经纪律,有效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维持财经秩序,切实履职尽责,以采购项目绩效为目标、以采购全链条管理为抓手,推动内控管理,落实好“谁采购、谁负责”的权责对等要求。
       (二)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作为采购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承担着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公正、透明的重要责任。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是维护公共利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营造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内在要求。采购人应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精神要求,主动落实政府采购各项功能性政策,持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
       二、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三)准确编制采购预算。采购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符合厉行节约和“过紧日子”的要求,结合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做到应编尽编、规范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申报。严禁无预算、超预算采购,不得擅自改变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及用途等。
       (四)采购预算编制范围。采购人在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时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 年版)的补充通知》(内财购函〔2023〕991号)有关规定执行。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品目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品目的项目,一个财政年度内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于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根据分年度的项目预算,合理编制各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对于续签合同的延续性服务项目,应每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也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五)严格执行采购预算。采购人应强化预算约束,政府采购预算在年初预算批复后,除追加预算、保障性资金、单位自有资金调增外,原则上不作调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原则上一年不超过2次,并需获得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监管,定期对频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进行通报。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结余资金除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10%外,一律交回同级财政,不得调剂或挪用。科研经费或有特殊规定的其他经费从其规定。 
       三、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
       (六)全面落实内控管理。采购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内财购〔2021〕965 号)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完善本系统、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权利制约和内部流程控制,实现制度到边到底,责任到岗到人,将内控管理要求贯穿到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
       (七)健全完善内控制度。采购人应明确政府采购工作内部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明确本单位内部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权。主管部门统一制定部门内控制度的,应明确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策落实、采购流程等方面应统一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在采购需求编制、内部审核、合同签订与验收、资金支付等方面应当分别明确规程。
       (八)加强内控监督指导。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内部监督,及时督促完善相关制度。发挥内部机构间,相关业务、环节和岗位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严格落实法律法规的问责条款,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运行的有效制约。
       四、建立全链条管理制度 
       (九)强化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及自治区关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规范表述、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十)建立需求审查机制。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三条的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可参与审查,专家意见不得替代采购人决策)。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
       (十一)加强采购计划管理。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前必须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配套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均要编制采购计划并细化到政府采购项目和品目。采购人在填报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时(包括合同订立和合同管理),内容应清楚明了、含义准确,不得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按合同约定执行”等概括表述代替具体内容。
       (十二)规范使用采购品目。采购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明确采购品目分类,规范、透明开展政府采购。采购品目编码、品目名称与采购内容应一致。编码应编制到底级品目。依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认证实施政府采购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的,采购人应当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货强制采购。
       (十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内财购〔2022〕778号)规定,应顶格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价格评审优惠比例。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门槛,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采购人应充分落实支持本国产品、扶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支持乡村产业振兴,支持创新、节能减排、绿色环保等政府采购政策。
       (十四)综合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集中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采购人应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既有集中采购目录内,又有目录外的采购项目,也应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采购人可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法律法规明确由采购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得因采购人将相关事项委托而转移。禁止签订长期委托代理协议。
       (十五)依法选择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4〕1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特点、采购需求特点等,依法选择适宜的采购方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符合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标,对于同一预算年度内的同一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对其相同品目或者相同类别的货物和服务进行拆分,以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单一来源采购,加强专家论证管理,防止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需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单一来源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财购〔2022〕701号)的规定执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组织评审专家论证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变更采购方式。投标人只有2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只有2家,可以申请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投标人只有1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只有1家,可以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因公开招标失败后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无需再组织专家论证供应商唯一性,也无需再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进行单一来源公示。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
       (十六)审慎指派采购人代表。采购人应当指派熟悉政府采购业务、了解项目基本情况、责任心强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项目评审。采购人代表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能参与评审。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采购人代表不得领取劳务报酬。
       (十七)合理确定评审专家。采购人应当结合项目性质、金额、实施计划等情况,合理确定项目所需评审专家专业、人数、评审时间和回避要求等要素。采购人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专家库相关评审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也可以通过远程异地评审机制解决。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由采购人自行选定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参加评审。采购人不得在评审结果公告前泄露评审专家名单。
       (十八)及时确认采购结果。采购人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www.ccgp-neimenggu.gov.cn)公告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十九)加快签订合同及备案。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鼓励采购人通过完善内部流程进一步缩短合同签订期限。合同签订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www.ccgp-neimenggu.gov.cn)”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二十)加强合同履约验收管理。采购人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对于合同履行中产生的纠纷,可按《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规定解决。
       (二十一)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鼓励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到30%以上。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
       (二十二)加强采购档案管理。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规范档案归集、管理工作。采购人负责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应在电子化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全过程档案,并进行归集。其他未在电子交易系统记录保存的档案资料,由采购人自行归集。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确定本单位政府采购档案管理职责分工,配备适宜保管的场所、设施、设备。政府采购档案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鼓励采购人逐步加强政府采购档案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数字化转型,并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规范政府采购档案信息化管理。
       五、持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二十三)积极落实相关措施。采购人应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外地企业等实行差别对待或者歧视待遇。不得设置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不合理条件。不得违规设置供应商预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二十四)合理收取退还保证金。合理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是保障采购活动严肃性和中标供应商严格履约的重要手段,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采购人应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一律不得收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不得差别对待使用电子投标(履约)保函的供应商,不得拒收供应商以电子保函形式缴纳投标(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六、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
       (二十五)依法答复询问质疑。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购函〔2021〕271号)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人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二十六)积极配合投诉处理。采购人(被投诉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采购人(被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采购人(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采购人(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
       七、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
       (二十七)加强相关人员培训。采购人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培训工作的通知》(内财购函〔2021〕354 号)要求,加强采购单位相关人员培训工作。通过采购单位内部、网络培训、集中培训、线上线下自学等方式,加强政府采购单位相关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政策培训。采购单位相关人员每年每人岗前培训或在岗培训以及专项培训不少于40学时,已列入本单位专项培训或以其他方式完成学习的视同培训。特别对于政府采购活动中内控风险点较多、质疑和投诉多发的领域、单位以及人员、岗位,应当另行组织专项培训和考核。
       (二十八)建立采购专管员制度。采购人应按照《巴彦淖尔市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推动建立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的通知》(内财购〔2024〕43号)要求,建立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实现“一单位一专管员”。政府采购专管员应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采购业务流程和操作技能。政府采购专管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采购人应当在变更后7日内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更新备案情况。

  • 关于开展2024年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

    2024-03-12 朗读

    关于开展2024年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促进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作用推动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 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24年度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绩效评价范围
      采购人2023年度整体政府采购管理及实施情况,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及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内容
      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从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意向、采购需求、组织采购、合同订立、履约验收、资金支付、采购质量和采购内控管理10个环节的规范性、时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科学性、政策落实性、公开透明性七个方面进行评价。
      (一)政府采购预算的准确性、政策落实性和时效性评价;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评价;
      (三)政府采购意向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公开透明性评价;
      (四)政府采购需求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公开透明性评价;
      (五)组织采购的规范性、政策落实性、时效性和公开透明性评价;
      (六)合同订立的规范性、政策落实性、时效性和公开透明性评价;
      (七)履约验收的规范性、时效性和公开透明性评价;
      (八)资金支付的规范性和时效性评价;
      (九)采购质量的规范性、时效性、科学性和公开透明性评价;
      (十)采购内控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评价。
      三、政府采购绩效评价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制度建设及业务指导工作,选取部分重点政府采购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二)各采购人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
      (三)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结果及改进措施。
      四、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方式
       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从规范性、时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科学性、政策落实性、公开透明性七个方面进行评价。绩效评价分为采购人自评和财政部门评价两种方式。项目评价在项目资金支付完成(除履约保证金)后的一个月内进行自评,各部门按照《 巴彦淖尔市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表》选取1-2个政府采购项目填报自评表。财政部门选取部分重点政府采购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五、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部门整体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不断改进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依据,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发现存在问题并及时整改,不断改进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高效、规范进行。
      附件: 巴彦淖尔市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4年3月12日
       

  •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公安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展和改...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改...

    2024-03-14 朗读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公安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开发区财政局、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财政局,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为进一步深化中央和自治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内财购[2024]161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巴彦淖尔市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各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按期完成各阶段任务。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
      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巴彦淖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14日

  • 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落实政府采...

    2024-02-10 朗读

    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监督评价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保障各市场主体和当事人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统一部署,决定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并对2022年度巴彦淖尔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监督评价。现就做好相关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本次专项整治、监督评价和检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类实施、依法处理”的原则开展,财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财政部门内具体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牵头负责,相关科室协同配合,旗县区财政部门共同参与,通过聘请律师、专家并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
      <!--[if !supportLists]-->二、<!--[endif]-->专项整治、监督评价范围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15家。抽取2022年1月1日以来,在巴彦淖尔市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中,不低于本地代理机构总数的10%,每家采购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
      三、专项整治、监督评价内容
      (一)重点整治内容。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授权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恶意串通行为。
      (二)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评价内容。是否具备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是否存在超范围代理的情况;采购代理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泄露标底等行为;采购文件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采购信息是否按规定进行公开,是否存在隐瞒、延误等问题;供应商选择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违规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开评标过程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评标专家违规行为;质疑投诉处理是否及时、规范,是否存在拒绝受理、敷衍塞责等问题;其他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落实情况。
      四、工作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监督评价工作从2023年12月初开始,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2023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成立检查工作小组,制度工作方案,明确评价、检查范围、内容及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检查工作小组名单,详见附件3。
      (二)开展自查阶段(2023年12月10日至12月20日):根据财政局通知要求,对照检查内容和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整理本单位相关情况及被抽取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等资料,对2022年、2023年度执业情况和2022年政府采购开展情况,形成自查(自评)报告,报送财政部门。
      (三)书面审查阶段(2023年12月20日至2024年1月5日):检查工作组按照工作指引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编制工作底稿。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工作组可进一步对代理机构、延伸至采购单位实施现场检查,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四)处理处罚阶段(2024年1月5日至5月31日):财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延伸检查,核实相关情况,依职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财政部门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主动公开处理处罚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
      (五)总结报告阶段(2024年6月1日至6月30日):财政部门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总结典型案例和先进工作经验,查找问题及不足,探索建立长效治理机制。相关报告抄送同级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五、工作要求
      检查人员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代理机构和被检查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和及时。在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代理机构、被检查单位存在项目报送不全、瞒报漏报、修改档案材料等问题,将依法给予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