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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做好2023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年终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确保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云平台”)顺利...

    2023-12-01 朗读

    关于做好2023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年终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确保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云平台”)顺利完成政府采购项目年终处理,现结合巴彦淖尔市财政年终结算业务要求和巴彦淖尔市本级实际情况,将2023年度“政府采购云平台”年终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计划录入通道关闭时间
      因政府采购项目从采购计划备案、到交易执行、再到合同签订、支付需要一定周期,“政府采购云平台”采购计划录入功能将根据采购业务类型分时间节点进行关闭。项目采购计划录入通道关闭时间为2023年12月10日20时;电子卖场采购计划、无过程采购计划和框架协议合同授予采购计划录入通道关闭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20时。请各预算单位根据以上时间节点合理安排本单位采购活动。
      二、交易系统停止交易时间
      “政府采购云平台”交易系统包括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卖场系统和框架协议采购系统,现结合各类采购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各交易系统停止交易时间如下:
      (一)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即日起,停止发布开标(开启)时间在2023年12月22日20时以后的招标类采购公告;
      (二)电子卖场系统。自2023年12月22日20时起,停止下单或发布采购公告,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
      三、在途业务数据处理
       如在2023年12月31日前,各预算单位仍存在未处理的在途数据,“政府采购云平台”将统一进行处理。 

  •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单一来源政府采购管理工...

    巴彦淖尔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 开发区财政局、甘其毛都口...

    2022-06-17 朗读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单一来源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 开发区财政局、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情形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依法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主要是指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需要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项目功能决定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不能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2.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 如果使用不同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替代,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且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果的,不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3.因为产品或者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只能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提供或者实施,其他供应商无法提供或者实施。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项目具有可预见性,由于采购人缺乏合理规划,导致项目紧急的,不适用该项规定。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二、严格规范单一来源采购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严格论证。
      (一)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将采购项目和唯一供应商名称等信息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报财政部门审批,也不必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示。
      对于此类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三)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补充论证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同时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四)采购人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和需求调查。对采购标的市场竞争、供需环境、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形成是否具有唯一性的市场调查结论。采购人可邀请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采购需求论证,论证意见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和明确,详细说明项目所需投入的人工、材料等支出,并结合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进行价格测算,确保达成合理的成交价格和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五)采购人应当组织由3名以上(单数)专业人员组成论证小组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论证。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特点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论证专家。
      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
      (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按照预算级次报市财政部门审批。旗县级预算单位,应当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审批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函。
      2.采购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具体包括以下内容:采购人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基本情况说明;项目预算金额;拟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等内容;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时间及公示有无异议的说明。有异议的,需提供异议意见、组织补充论证情况说明以及异议论证意见。
      3.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论证意见要求专业人员单独分别论述,并签字署名。
      4.专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等。
      5.市场调查情况及价格测算情况。
      6.采购意向公开情况(系统打印件)。
      7.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情况(系统打印件)。
      (二)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还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主管预算单位的申请文件、原采购项目合同复印件。
      四、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执行
      单一来源采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合同订立原则,规范采购执行程序,杜绝直接签合同采购,并应当严格验收。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明确具体的采购需求。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应当废标。
      (三)协商谈判结束后,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谈判记录,并由参加协商谈判的全体人员签字。对协商谈判结果有异议的谈判人员,应当在协商谈判记录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认可协商谈判结果。
      (四)采购人应当在自行完成单一来源协商谈判或者收到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协商谈判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协商谈判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同时向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六)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七)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八)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五、强化单一来源采购监管
      财政部门收到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申请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予以批复;申请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本通知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采购人修改补充;申请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本通知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并将不予批复的理由告知采购人。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大数据分析信息,进行大数据监管和监督预警。加强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监管,并随机抽取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进行日常监督。对采购人扩大法律法规适用情形、内控制度不完善、未规范执行采购程序、论证证据不充分、审查意见不明确等违法违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管理与指导。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负责。通过单位集体研究决议等形式确定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并形成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意见。采购人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要求做好单一来源采购的论证、公示、异议处理、协商情况记录、结果公开、合同签订、履约验收、采购档案保管等工作,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采购人应当选取熟悉采购项目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人员进行单一来源采购论证。专业人员必须独立发表论证意见,如有需要,论证人员应当开展调查研究。专业人员论证意见不得以项目延续性、供应商熟悉情况或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等理由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依据。论证意见出现相互抄袭、与实际情况不符等问题的,按“谁采购、谁负责”追究采购人主体责任。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2年6月17日
       

  • 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的通知

      各旗县区财政局、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

    2022-07-12 朗读

    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的通知,
      各旗县区财政局、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平等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的通知》等要求,现就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提升透明度
      (一)推行评审过程公开。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公告的同时,应公开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开标情况、资格审查情况、符合性审查情况、专家评分情况、中标(成交)候选人推荐情况等。
      (二)推进履约结果公开。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制度,实际使用人应当参与验收,根据项目特点,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或者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以及合同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验收结果应于验收结束后及时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开。项目合同涉及中止、未经验收提前终止的,应及时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开。
      二、深入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提升便利度
      (一)优化平台服务功能。深化政府采购数据应用,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及时、精准推送。优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拓展“政采贷”、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金融产品在线供给。提升智能化学习和咨询平台功能,强化在线培训和咨询服务。积极拓宽“掌上办”业务范围。加快推进政府采购交易、监管、服务一体化。
      (二)完善项目电子交易。加快推进项目电子交易系统迭代升级,完善身份认证、电子签章、远程演示、线上询标、合同签订、履约验收、档案管理、资金支付等功能,进一步提升交易效率。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在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进行竞价采购的,应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政府采购政策等相关规定,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确保有序竞争。
      三、强化政府采购全链条监管,促进公平竞争
      (一)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管理。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分散的禁止性规定进行梳理、细化,以打造最优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目标为导向,进一步明确采购各方主体禁止行为。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文件公开前,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破除歧视性、隐蔽性的政府采购壁垒。
      (二)健全行政裁决机制。积极整合自治区、市、旗县区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资源,加强行政裁决能力建设。优化升级在线询问质疑投诉处理系统功能,引导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质疑、投诉,提升答复处理效率,创新调解机制,规范审理程序,为供应商提供标准统一、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三)创新监管方式手段。推进政府采购文件范本标准化建设。扩大专家异地评审项目范围,完善专家激励约束和考核评价体系。综合运用信息系统控制、大数据预警、信息公开、双随机检查等管理方式,利用政采云平台开展远程监督、实时监督、全流程监督。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理处罚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行为。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2日 

  •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有关工作...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科学合...

    2022-07-15 朗读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加强政府采购源头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发挥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公平竞争交易规则的重要抓手,在采购活动流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管理(范本)》要求,为做好相关政策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管理职能
      各预算单位应切实发挥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职能,统筹指导本部门、本系统预算单位做好政府采购需求制定和实施计划编制工作,做到应编尽编。同时,根据本部门、本系统实际情况,确定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重点审查的项目类别或金额范围,做好审查工作,防范采购风险。
      二、加强采购实施计划备案管理
      各预算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准确、完整、科学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内容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具体包括:采购项目的类别、名称、采购标的及其对应品目、采购预算、采购数量(规模)、组织形式、采购方式、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需求审查情况、以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if !supportLists]-->三、<!--[endif]-->完善内控制度,加强采购需求管理风险控制
      各预算单位应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细化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明确岗位权限和职责,加强对采购需求的风险防控,预判采购需求形成和实现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事项,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和替代方案,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
      各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进行审核,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将记录上传至内蒙古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
      四、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各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将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不定期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预算单位违反《需求管理办法》,可通过约谈或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其限期整改。各预算单位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数据资料。
      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需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源头管理,并结合项目特点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编制项目采购需求,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执行中,请各采购单位与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沟通配合,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5日
       
       
       
       
       
      附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需求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指采购人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采购需求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七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
      第八条 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第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
      求。
      第十条 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 3 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十一条 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对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第三章 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购人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
      采购实施计划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
      第十三条 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
      (二)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第十五条 采购人要根据采购项目实施的要求,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合理
      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自主选择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十七条 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
      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要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
      第十八条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 2 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第十九条 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的选择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依法获得批准。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一般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综合考虑以单方案报价、多方案报价以及性价比要求等因素选择评审方法,并根据实现项目目标的要求,采取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单一或者组合定价方式。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或者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外,一般采用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采购项目涉及后续采购的,如大型装备等,要考虑兼容性要求。可以要求供应商报出后续供应的价格,以及后续采购的可替代性、相关产品和估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第二十二条 合同类型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典型合同类
      别,结合采购标的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如订购、设计、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应当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划分合同履行阶段,明确分期考核要求和对应的付款进度安排。对于长期运行的项目,要充分考虑成本、收益以及可能出现的重大市场风险,在合同中约定成本补偿 、 风险分担等事项。
      合同权利义务要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了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应当使用标准文本。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合同文本应当经过采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审定。
      第二十四条 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
      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方案应当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
      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采购项目,要研究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判断风险发生的环节、可能性、影响程度和管控责任,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包括国家政策变化、实施环境变化、重大技术变化、预算项目调整、因质疑投诉影响采购进度、采购失败、不按规定签订或者履行合同、出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等。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简便、必要的原则,明确报财政部门备案的采购实施计划具体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类别、名称、采购标的、采购预算、采购数量(规模)、组织形式、采购方式、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有关内容等。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一般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审查内容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
      (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 2 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
      (二)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
      (三)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四)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五)采购人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采购人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
      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
      第三十三条 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的具体采购项目范围,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管预算单位可以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确定由主管预算单位统一组织重点审查的项目类别或者金额范围。
      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重点审查。
      第三十四条 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
      采购文件应当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监督检查,将采购人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采购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工作的,由财政部门采取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预算单位。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方式、评审规则、供应商资格条件等存在歧视性、限制性、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等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存在无预算或者超预算采购、超标准采购、铺张浪费、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等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采购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因采购人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实施采购的,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管理要求。
      第四十一条 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的需求管理,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暂停使用政...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甘其毛都口岸管...

    2022-07-28 朗读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暂停使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货物类品目网上竞价交易方式的通知,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财政局,各旗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为进一步落实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的总体部署要求,不断优化电子卖场功能,提升采购人采购体验,切实增强电子卖场各方当事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暂停使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货物类品目网上竞价交易方式的通知》(内财购〔2022〕849号)文件要求,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决定暂停使用以网上竞价的方式在电子卖场开展采购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暂停电子卖场网上竞价交易方式执行(仅针对货物类品目,服务类品目不受影响),具体恢复使用时间将另行通知。
      二、工作安排
      暂停使用网上竞价方式前,已经录入网上竞价采购计划但尚未发布采购公告的采购人,应变更交易方式,选择直购、询价、反拍等交易方式开展采购活动;已经发布网上竞价公告的采购人,可以按照原渠道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暂停使用网上竞价方式后,自治区财政厅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关于网上竞价交易方式的相关规定暂时停止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电子卖场网上竞价交易系统迭代升级工作的重要意义。暂停电子卖场网上竞价使用,进行迭代升级是电子卖场守正创新、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着眼于电子卖场的长远发展,立足于为电子卖场各方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体验和服务保障,电子卖场各方当事人应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给予大力支持和理解。
      (二)要切实做好电子卖场网上竞价交易系统迭代升级期间工作衔接。本通知下发后,各级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要将通知内容和要求第一时间向预算单位传达,引导预算单位及时对采购计划进行调整,避免对采购工作造成影响。
      (三)要严肃采购纪律,依法依规开展电子卖场网上竞价交易系统迭代升级期间采购活动。各预算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依法依规开展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各供应商应始终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不得相互串通或销售针对政府采购的特供商品。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7月6日
       

  • 强化评审专家管理 提高政采工作质量

      评审专家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参与者,其综合素质高低直接关系采购...

    2022-08-08 朗读

    强化评审专家管理 提高政采工作质量,
      评审专家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参与者,其综合素质高低直接关系采购项目评审质量。为进一步提升巴彦淖尔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审专业化水平,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质量,规范政府采购活动行为,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巴彦淖尔市财政局于6月中旬至7月底组织开展了政府采购专家库清理整顿工作,对存在重复注册、信息不完善、考试不合格等情况的404名专家予以了清理出库。
      通过本次清理整顿工作,切实提高了巴彦淖尔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整体质量,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升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奠定了基础。
      下一步,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将持续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严把专家入库“初审关”,将职业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专家吸纳到政府采购专家库中,建立评审专家库常态化、动态化清理整顿机制,加强评审专家教育培训,加强评审活动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客观公正,评审结果合法有效,真实地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进巴彦淖尔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

      各旗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财政局,市本级...

    2022-09-14 朗读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 行为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各旗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财政局,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的通知》(内财购〔2022〕10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2年9月14日

  •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对2021年度集中采购机构考核...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考核...

    2022-10-14 朗读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对2021年度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价工作的通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巴财购〔2022〕708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全市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开展了考评工作,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监督评价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本次集中采购机构考评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市、旗两级财政部门共同抽调15名专业执法检查人员组成5个检查组,依据《巴彦淖尔市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指标体系》的检查内容对8家集中代理机构进行对照检查。
      二、考核方法
      通过单位自查自评、现场随机抽取部分项目检查,现场监督考核评价等方式进行。
       
      三、代理机构检查情况
      2021年,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旗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能够积极落实政府采购各项政策,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较好的完成了集中采购代理工作。
      四、存在问题
      (一)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服务水平和采购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五、整改建议
      (一)完善制度建设,切实贯彻执行。
      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增强文件的执行效力,同时,将应公开的制度予以公布,以制度促进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提升采购服务质量,确保采购工作的公开、透明、高效开展。
      (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岗位设置。
      建立分工科学,相互制约,有利于内部监督的工作机制,将采购项目划分为不同阶段,不同阶段由不同部门或人员执行,避免一个采购项目由一人负责的弊端。
      (三)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完成采购任务。
      对下达的采购任务,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采购工作依法依规、按时、高效完成。同时,应强化职业道德,努力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并将以上内容作为对工作人员的考核指标。
      (四)进一步规范采购实施程序。
      对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中对中小企业、环保节能及监狱企业的优惠政策,依法依规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五)加强业务学习,提升业务素质。
      采取集中培训和定期组织学习等多种方式,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规范程序依法依规组织采购工作,以良好的业务能力做好各项采购工作。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14日
       
      附件:集中代理机构评价结果公告
      集中代理机构评价结果
      序号
      集中代理机构名称
      单位内部管理建设情况(25分)
      采购活动开展情况(55分)
      政府采购工作效果(10分)
      职业素质(10分)
      总得分
      1
      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5
      52
      7
      6
      90
      2
      磴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8
      55
      6
      10
      89
      3
      杭锦后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9
      55
      6
      6
      86
      4
      临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1
      55
      6
      10
      92
      5
      五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1
      54
      4
      10
      89
      6
      乌拉特前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
      52
      5
      10
      87
      7
      乌拉特中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3
      53
      7
      10
      91
      8
      乌拉特后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
      55
      1
      10
      86
                                      
       

  • 关于举办2022年巴彦淖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业...

    点击下载:

    2022-10-21 朗读

    关于举办2022年巴彦淖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线上培训的通知, 点击下载:

  • 关于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通知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

    2022-11-07 朗读

    关于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通知,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过紧日子”要求和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工作方案,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做好采购预算设定、采购方式选择、采购文件编制、评审方法选择、采购项目实施等工作贯穿于采购活动各环节,切实提升采购效率和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嵌入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强化内部监督,建立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采购需求管理模式。主管预算单位要建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审查机制,对本部门、本系统开展的需求管理工作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政府采购需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做好政府采购需求调查工作,对拟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的同类市场供需情况、相关产业发展、市场平均价格、历史成交价格、技术参数、商务要求等,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不得少于3个进行调研,编制采购需求调查报告并在“政府采购云平台—需求管理”模块中予以填报、审核,避免需求调查流于形式,导致采购活动失败或争议问题发生。
      三、市本级各主管预算单位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负有指导、监督、管理职责,应按照本单位建立的政府采购需求审查机制要求,对所属预算单位开展的采购需求工作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强制标准的采购需求,或不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采购需求,不得审查通过,不得开展下一步采购活动。各采购人对本单位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全部责任。
      四、市本级各预算单位要根据政府采购需求调查情况,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评审,科学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预算,坚决遏制“豪华采购”“天价采购”“质次价高”采购的发生。对于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采购预算设定脱离实际,导致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价格远低于预算或远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情况,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通过监督预警方式实行“亮灯”管理,情节严重或多次重复发生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或启动监督检查。
      五、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按照采购需求调查的情况编制采购文件,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供应商资格条件、选定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等,对于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应采用招标或询价的方式采购;对于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应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对于采购需求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第三方提供设计、解决、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以上评审因素的设定也应按照采购需求与实现项目目标的因素确定。
      六、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设置的采购需求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改变采购需求中实质性内容,坚决杜绝合同与需求“两张皮”或变相更改合同内容。要加强对采购合同的履约管理,特别是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按照自治区政府“五个大起底”专项工作要求,加快推进维修、改造、修缮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施。对于验收通过的项目,及时支付合同款项,鼓励有条件的提高预付比例,对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要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七、市本级各预算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无预算,不配置、不采购”,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及时转固入账。对于“半拉子工程”大起底的项目,要由项目主管部门尽快开展投资评审,完成竣工决算手续,明确管理责任,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高效使用。
      八、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和预算资金年终结算业务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做好采购需求调查、采购意向公开、采购计划备案、采购公告发布、采购项目实施等工作,合理安排各项目采购时间,坚决杜绝突击花钱、突击采购以及无采购需求、不符合资产管理规定的采购,严格落实无预算不采购政策规定。采购公告发布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年度预算执行截止或预算资金收回节点前一个月,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除外。
      九、市本级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处理涉及政府采购的沉淀资金和年终未完结采购计划。对于已报政府采购预算,但未备案或核准采购计划,应及时“归还”政府采购预算涉及指标,缴回相应资金;对于已备案或核准采购计划,但未发布采购公告或下单电子卖场的,应及时作废政府采购计划,并缴回相应资金;对于已完成采购项目但仍有结余资金的,应及时缴回相应资金;对于属于3年内续期采购项目,但未及时备案采购合同的,应向业务科室说明情况,确保资金安排落实到位。
      十、市本级各预算单位要充分认识过紧日子要求和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价格等要素要进行详实的调查后,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源头管理和严格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要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强化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监督预警,建立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采购人和主管预算单位的培训,提升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需求的专业能力。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