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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7-23 朗读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公安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财政局,各旗县区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各政府采购当事人:为贯彻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6〕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公安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财购〔2026〕695号)部署要求,进一步持续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巴彦淖尔市财政局会同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巴彦淖尔市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                                     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3日联系电话: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朱红梅    0478-8567512巴彦淖尔市公安局             李春阳    0478-8967612        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王希谦    0478-8231918巴彦淖尔市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6〕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公安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财购〔2026〕695号)要求,进一步巩固2024、2025年开展的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成果,持续保持高压震慑态势,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巴彦淖尔市财政局会同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取得实效,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范围主要针对全市范围内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专项整治。检查对象为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涉及相关问题可延伸至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等采购主体,必要时可延伸至相关年度。二、工作内容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内容为: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以供应商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三、工作原则(一)立足问题靶向治理紧盯政府采购领域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类堵点难点,细化专项整治核心工作任务,以刚性举措严厉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做到违法线索一查到底、违规行为从严处置,常态化通报典型违纪违法案例,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不断净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二)构建多元协同监管体系持续健全部门联动、上下贯通、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监管体系,统筹行业主管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等各类监督渠道,创新运用人工智能数字化监管工具,统筹整合各方监管资源、凝聚监管合力,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统筹性、整体性与联动效能。(三)推行综合治理长效模式统筹抓好即时整改与长效建制工作,一方面针对现存突出问题精准出台整治举措,靶向攻坚、立行立改,保障各类问题整改落地见效;另一方面立足行业长远规范发展,深挖共性问题、延伸治理成效,补齐法规制度短板,构建常态化、规范化长效监管治理体系。四、工作分工巴彦淖尔市财政局会同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2026年全市专项整治工作,三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涉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需要核验相关信息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核实,经查证属实的,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市本级、旗县区财政、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参照上述分工,组织开展本级专项整治工作,上级部门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督导,确保整治工作上下贯通、同频共振。五、工作安排本次专项整治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4〕2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分别对开展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尚未开展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地区,可以将集中采购机构一并纳入检查范围;对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社会代理机构,按照《暂行办法》分级分类标准开展检查。专项整治工作自2026年6月中旬开始,12月底结束,分七个阶段推进(详见附件1)。六、工作要求(一)压实责任,闭环推进各级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周密部署落实,统筹各方资源,调配得力人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要建立问题反馈和通报机制,按阶段将有关整治工作进展、典型案例和遇到问题、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平稳有序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二)完善机制,深化协同各级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按照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压实压紧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深化与公安部门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强化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协作联动,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虚假认证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压实各行业主管部门主体监管职责,督促完善内部管控体系,增强行业自主监管动能。(三)完善制度,拓展成效各级财政部门全面提炼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成熟举措、特色经验,把日常监督有效做法固化为长效管理制度。靶向梳理整治发现的各类违规问题,深挖根源,对症施治,抓好整改落实,补齐政府采购领域制度短板,堵塞流程管理漏洞,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转化为常态化治理能力,促进政府采购市场法制化、规范化、良性化发展。 附件:1.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安排2.202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名单

  •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发区财政局、甘...

    2026-07-23 朗读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发区财政局、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财政局: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行为,强化采购质量管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购〔2026〕6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                         2026年7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购〔2026〕694号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7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采购人履约验收管理责任,保证采购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闭环管理,实现采购与预算、资产及财务等管理工作协调联动,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结果管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80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及其他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条款的活动。第二章  履约验收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履约验收工作机制,加强履约风险管理,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及时开展履约验收,依法处理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委托代理权限配合采购人进行履约验收。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在需求管理和采购文件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并依据采购文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履约验收的实施主体、时间、方式、内容和标准等事项。第六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市场实际和履约风险控制等情况,可以采用一次性验收和分期(分段)验收等方式开展履约验收。第七条 采购人原则上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履约验收。确有必要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履约验收的,采购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并与其订立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验收内容、标准、要求、费用等权利义务事项,委托费用列入单位采购项目预算。第三方机构应与供应商无任何利害关系,不得转包验收服务,出具虚假意见承担连带责任。同一项目的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作为该项目履约验收的第三方机构。采购人应当审查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履约验收意见,并书面确认履约验收意见。委托履约验收不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对履约验收工作的主体责任。第三方机构应当依据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及时向采购人反映履约异常情形,协助采购人解决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和合同履行纠纷等。第八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配合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项目验收,提供与验收相关的生产、技术、服务、数量、质量、安全等资料,根据实际需要做好技术说明、测试演示或场景应用情况分析等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履约验收程序第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委托验收第三方机构和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进行虚假验收。违反本办法进行虚假验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 采购需求管理文件、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等是履约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要求提供样品的采购项目中,封存样品是履约验收工作的参考依据,样品由采购人负责封存保管,保存期限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限。采购人与供应商订立的补充合同或其他有效约定是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条件达到时,采购人应当及时启动履约验收工作。在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履行验收条件达到时,供应商须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验收资料。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成立验收小组,负责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具体工作。组成验收小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对于金额小、相对简单的项目验收,由本单位3名(含)以上单数工作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于金额较大、技术性较强的项目验收,由本单位人员和外聘专家5名(含)以上单数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需确定一名负责人。参与本项目合同签订的相关人员不能作为负责人,分期(分段)验收的负责人原则上应当保持一致,负责人不得无故更换。(二)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邀请本单位之外相关领域专家等作为验收小组成员参与验收。前期参与本采购项目相关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及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小组成员参与履约验收。(三)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人员不得作为验收小组成员参与履约验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所有人员应当签署承诺,严格保守项目验收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和商业秘密。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根据项目实施和任务完成情况,尽快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对于金额较小、简易的项目,如办公设备等,开始验收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对于金额较大、复杂的项目,原则上应在验收开始后约10-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原则上应在验收开始后约15-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邀请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加验收并出具专业意见:(一)政府采购合同金额较大且技术规格参数复杂的采购项目;(二)采购人自身验收检测专业技术水平有限的采购项目,如建设清单中包含专业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等专业设备的采购项目;(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认为有必要采取委托第三方验收的采购项目。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验收小组应当依据采购文件和合同制定验收工作实施方案,按照方案开展验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当客观真实反映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验收工作实施方案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明确验收工作的起止时间,涉及分期(分段)验收的,应当明确每一期(段)的起止时间。(二)履约验收范围应当完整,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不得省略、遗漏和缺失,也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三)履约验收内容应当具体,形成详细的验收过程性资料,客观反映货物供给和服务承接完结情况。(四)履约验收方式应当符合项目特点,科学确定验收周期,指派具体验收人员分别实施验收。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五)履约验收标准应当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行业规程规范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等,对服务类采购项目,可以参照行业标准、专业标准等。(六)验收工作须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规范开展。验收小组成员严禁与供应商串通验收、弄虚作假,严禁对验收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须主动申请回避。第十六条 验收小组应当按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开展验收,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按照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检测报告、政府采购合同等进行逐一核对、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当至少包括验收时间、验收地点、参与人员、验收方法、逐项核对清单及核对结果、检测(检验)数据等内容,由验收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第十七条 履约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小组应形成书面验收报告,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验收报告中应逐条列明收到的货物、服务的技术参数、商务参数,并与采购需求、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中提出的技术参数、商务参数及实质性要求进行对比,不得以“满足”、“合格”或“√”等简单表述编制验收报告。专业性技术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可以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格式出具,不受前述表述方式的限制,但检测结论应当能够明确反映履约是否符合合同要求。验收小组所有成员应当在书面验收意见上签字。验收小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验收意见,不同意见附书面理由,采购人留存,作为争议处理依据。对大型项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采购项目,验收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像资料纳入项目档案管理。第十八条 对于需要分期、分批验收的项目,采购人应合理编制每一次验收报告,最后形成总验收报告。第十九条 采购人、供应商应当对验收小组出具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对验收意见存在异议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对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应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开验收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履约验收与资金支付挂钩,严禁无验收直接支付资金。对于未完成履约验收或履约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不得将全部资金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对于需要分批或分期验收的项目,施工进度、支付进度应与每次验收结果挂钩。对于确需先支付资金,才能履约的项目,如采购车辆保险等,采购小组需据实在《履约验收范本》的验收意见中说明原因。对于项目所有履约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和中小企业管理相关管理规定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不得拖延、拖欠或非法扣留。对于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停止支付采购资金,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或重新提供货物和服务;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处理。采购人未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或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财政部门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对其进行监督预警,采购人仍不支付或退还的,财政部门依法采取财会监督措施。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按照《保证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 项目履约验收完结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小组名单、验收方案、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上传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归档,不得伪造、编造、隐匿、销毁或者擅自改变原始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除外。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作为政府采购档案的组成部分,应保存15年以上。涉密项目按照保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对履约验收发生的检测(检验)费等费用支出,政府采购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由采购人承担。验收小组成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费用支出,政府采购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由采购人承担,执行标准可参照专家评审费,采购人单位指定参加履约验收的工作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本条上述两款中所涉及的检测(检验)费、专业技术人员费用等费用由采购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列入单位预算。第二十四条 履约验收资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供行政监督部门及审计、巡视、纪检监察等单位按需调阅。第二十五条  履约验收过程中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对涉密政府采购,采购人应根据保密管理规定,并参照本办法,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履约验收。对框架协议和电子卖场采购,采购人可参照本办法确定简易验收流程。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采购人应当在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中明确履约验收具体流程。第二十七条 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要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实际履约情况等。对可以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及时掌握供应商履约进展。如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 对于采购本国产品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供应商填报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加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本国产品的履约验收,要求其对产品属性改变、组件成本占比、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提供明确的证明材料,对于无法提供确切证明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与填报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不一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第三十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单位的履约验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将督导所属预算单位的履约验收工作纳入部门内控制度建设的一部分。主管预算单位原则上可以不定期对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履约验收工作的专项检查或抽查。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将采购人履约验收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一)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二)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中履约验收方案的规定情况;(三)履约验收主体责任履行情况;(四)履约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五)履约验收档案材料管理情况;(六)其他应当纳入采购人履约验收监管的内容。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履约验收工作的,由财政部门采取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预算单位。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内财购函〔2025〕558号)同步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工作,可以按照原合同约定的验收方案执行。附件: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范本(内蒙古政府采购云平台内置版本)附件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范本*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地址:*供应商:*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计划验收日期:*验收日期:*验收小组结论:○验收通过  ○验收不通过*验收小组成员:*验收小组意见:*单位验收结论:○验收通过  ○验收不通过*单位验收意见:其他补充事宜: 

  •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为进一步规...

    2026-06-04 朗读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的通报,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采购交易行为,整治政府采购领域乱象,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强化违法违规行为警示教育效应,筑牢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合规底线,现将我市政府采购领域查处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供应商保证金缴存异常 涉嫌串通投标移送公安案 在2024年某镇冬季供暖购煤政府采购项目投标阶段,三家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均将投标保证金存入同一供应商专属虚拟账户,该行为严重违背政府采购虚拟账户专属专用的管理要求,存在明显串通投标情形。后续其中两家供应商变更保证金缴纳方式,以保函形式继续参与本次项目投标,且项目最终完成中标流程。经核查,该项目涉案情形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超出财政部门行政执法管辖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门已将该起供应商串通投标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主体刑事责任。 案例二:多家供应商投标文件由同一人编制 串通投标违法案 2024年,某镇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公开开展招标工作,完成开标及中标结果公示流程。2026年,在全市政府采购专项治理检查工作中查实,本项目两家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投标文件均由同一人员统一编制,属于政府采购恶意串通投标行为。该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基本原则,扰乱正常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财政部门对两家涉事供应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目前涉案罚款已全部足额上缴非税收入专户。 案例三: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擅自放弃中标资格违法案2022年,某县人民医院设备更新改造政府采购项目完成中标公告发布后,中标供应商单方面提交弃标申请。经监管部门核查,该供应商出具的弃标理由不成立,属于无正当理由擅自放弃中标项目的违法情形。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违背中标供应商履约责任与诚信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监管部门对该中标供应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目前涉案罚款已足额上缴非税收入专户。工作要求 全市各政府采购单位、供应商及相关代理机构要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深刻汲取典型案例教训,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坚守诚信履约底线。各预算单位要规范采购流程、压实主体责任,严把项目招标、履约、验收全流程关口;各市场主体要合规参与采购活动,杜绝串通投标、无故弃标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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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30 朗读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未依法履职行为警示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点击下载:

  •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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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30 朗读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点击下载:

  • 关于开展2023-2026年度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题培训的...

    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八五”普法精神,进一步提升评...

    2026-03-16 朗读

    关于开展2023-2026年度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题培训的通知, 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八五”普法精神,进一步提升评审专家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规范全市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2023-2026年度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培训及补学安排通知如下:一、政策依据与核心要求1、学时要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培训工作的通知》(内财购函〔2021〕354号)规定,评审专家每年每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及专项培训合计不得少于40学时。2、监督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内财购〔2025〕767号)第五章第三十六条第十三项规定,每个财政年度培训学时未达40学时的专家,将暂停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待补学完成后,方可申请恢复评审资格。二、2026年度培训安排为方便专家完成2026年度培训,提供以下两种学习途径,请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一是通过“内蒙古政府采购网”云平台参加培训,学习完成后系统将自动记录学时,无需专家手动申报。二是通过网络在线教育“易采通”App进行学习(https://ykt.caigou2003.com/#/w/2181),学习完成后需手动上传证书进行学时登记,登录“内蒙古政府采购网”个人账户 → 点击“培训学时”→ 点击右上角“新增”→ 完善信息并上传培训合格证书。<!--[if !supportLists]-->三、<!--[endif]-->以前年度补学安排根据系统数据筛查,部分专家存在以往年度培训学时未达标情况。即日起,对未达标专家将暂停参加评审活动。请相关专家根据缺失年度,通过指定链接完成补学,补学2023年https://ykt.caigou2003.com/#/w/2177;补学2024年https://ykt.caigou2003.com/#/w/2178;补学2025年https://ykt.caigou2003.com/#/w/2179。完成对应年度补学并取得合格证明后,请按本通知第二条“途径二”的流程上传证书,同时填写“恢复评审资格申请表”(见附件),备注姓名后发送至czzfcg2021@163.com 邮箱,方可申请恢复评审资格。四、其他事项请各位专家高度重视年度培训工作,合理安排学习时间,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训任务,避免因学时不足影响正常评审工作。财政局咨询电话:0478-8567988,易采通咨询电话:13811278057。附件:恢复评审资格申请表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6年3月16日

  • 重磅!财政部公布最新“四类”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政府采购事关财政资金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惩治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

    2025-12-03 朗读

    重磅!财政部公布最新“四类”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政府采购事关财政资金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惩治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要事,是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实事。长期以来,财政部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切实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要求,自2024年起,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以“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和坚定决心依法严肃查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为更好地将整治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财政部从全国范围内遴选一批违法性质严重、警示教育意义深刻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典型案例集中体现了专项整治严惩突出问题、释放震慑效应、维护市场秩序的阶段性成果,兼具实效性和指导性,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从内容结构看,每个案例由基本案情、处理结果、典型意义三部分组成,全链条完整呈现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等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后果影响,脉络完整、架构合理。 二是从问题类型看,案例覆盖政府采购领域典型问题,包括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歧视中小企业、指向特定产品;代理机构逾期退还保证金、违规收取专家劳务费;供应商提供虚假的证书、检测报告、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委托同一公司员工办理磋商事宜等。 三是从实践价值看,深度解析每个案例的成因、性质、影响以及相关法规政策的出台背景与适用要点等,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具体的行为指引,为各地财政部门规范执法、经营主体合规操作提供了实践指南。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需常抓不懈、久久为功。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深刻认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和惩治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意义,深刻把握标本兼治与系统治理的科学方法,纵深推进专项整治,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推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张舒慧) 目 录 一、某单位招标文件排斥外地企业参与投标 二、某单位招标文件歧视中小企业 三、某单位磋商文件采购需求指向特定产品 四、某单位招标文件设置地域障碍 五、某代理机构长期滞压供应商保证金 六、某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转嫁专家劳务费 七、某供应商提供多份虚假证书 八、某供应商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 九、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十、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公司员工办理磋商事宜01某单位招标文件排斥外地企业参与投标 案例一 基本案情 采购人X大学委托代理机构C公司就“学校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人位于S省,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实验室所需操作台、实验椅、试剂架、器皿柜等货物。 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抽取本项目进行检查。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要求供应商“在S省具有售后服务机构或承诺中标后设置”;提供高温台面、水盆、水龙头等十余项产品的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满足全部招标参数”及“售后服务要求”的承诺书;售后服务主要内容为货物维修、更换,质保期为一年至十年不等,且要求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响应到场,72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上述内容均为实质性要求,不满足将导致投标无效。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为,本项目的采购标的为桌、柜、椅、架等货物。招标文件已明确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响应到场,72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等服务要求。在此前提下,招标文件将供应商“在S省具有售后服务机构或承诺中标后设置”、提供制造商承诺书等作为实质性要求,增加了外地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成本,严重妨碍市场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采购人X大学、代理机构C公司分别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政府采购市场是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对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重要引领作用。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采购文件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本地化服务要求,但不得以限定供应商注册地、要求供应商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等方式排斥、限制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地市场。同时,对于市场上供货充足、非进口的通用型产品,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制造商的授权、承诺、背书等作为证明材料,防止出现制造商通过控制货源、价格进而垄断政府采购市场。02某单位招标文件歧视中小企业 案例一 基本案情 采购人D单位委托代理机构Z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米面、蔬菜等主副食品,本项目要求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送货。 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收到供应商B公司的投诉书,反映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的问题。财政部门检查发现,招标文件中的评审因素包括,“自有经营场所和租赁固定的经营场所:投标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持有,实际用于企业营销场所的超市或直营店面积(含投标企业分公司及企业连锁直营店,不含办公区域、库房及加盟店等),总面积最大的供应商为M,得8分,其他供应商为N,得(N/M)*8分”;“供应商提供公告之日前6个月缴纳社保人数,缴纳社保人数最多的供应商为M,得6分,其他供应商为N,得(N/M)*6分”;“提供近三年销售主副食品类总金额证明材料,提供连续三年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并加盖公章,销售金额最高的供应商为M,得6分,其他供应商为N,得(N/M)*6分”等。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为,招标文件将营业面积、从业人员、销售总金额等多项与供应商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相关的要素作为评审因素,限制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采购人D单位、代理机构Z公司分别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小企业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提供就业岗位、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技术创新等具有重要作用。政府采购领域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保护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采购人、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当根据采购需求、市场竞争状况等合理确定资格条件和评审标准,不得将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直接或间接与企业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相关的要素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评审因素,限制或排斥中小企业参与竞争。03某单位磋商文件采购需求指向特定产品 案例一 基本案情 采购人W单位委托代理机构S公司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图书馆设备,包括图书馆管理系统、书架、护眼灯、朗读亭等。 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收到举报线索,举报人反映本项目磋商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的问题。财政部门检查发现,磋商文件规定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朗读亭”的设备部件“耳机”的技术参数为“SL”;“方形面板护眼灯”、“条形面板护眼灯”的功率、通量、色温、半峰边角等技术参数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并规定“检测报告有CMA、CNAS、ilac-MRA标志”。磋商文件将前述“半峰边角”参数设置为实质性要求,不满足将导致响应无效;其他技术参数均为评审因素。 财政部门进一步查明,“SL”是某耳机品牌,生产厂家为G公司。ILAC为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的简称,该组织拥有ilac-MRA标识的所有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拥有ILAC多边承认协议(MRA)成员资格,可授权有关检测、校准、医学实验室使用ilac-MRA/CNAS标识。相关机构申请使用ilac-MRA及CNAS标识属于自愿行为。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为,磋商文件将耳机品牌“SL”作为评审因素,变相赋予了特定产品的竞争优势。同时,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并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CMA)。本项目在不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情况下,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多种产品检测报告兼具CMA、CNAS、ilac-MRA标识,并将相关指标作为实质性要求或评审因素,排斥潜在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上述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八)项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采购人W单位、代理机构S公司分别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采购人X大学、代理机构C公司分别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公平竞争原则是政府采购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依法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采购人、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尽可能明确拟采购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证明材料等要求,不得通过指定特定品牌、特定产品、特定供应商,或限定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材料出具单位等方式,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财政部门依法对采购文件存在指向性、排他性等问题进行查处,有助于保障潜在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益,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04某单位招标文件设置地域障碍 案例一 基本案情 采购人 Q单位委托代理机构K公司就“后勤社会化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采购标的为物业服务,要求供应商向采购人指定的4个地点派驻物业服务人员完成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收到供应商D公司的投诉书,反映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的问题。财政部门检查发现,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包括“应急处理预案(含疫情防控)方案(15.0分):根据投标人针对疫情防控、紧急、突发、意外等事件的防控、预防、应变、处置措施方案和应急响应时间(提供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距离采购人百度地图驾车最短用时截图)进行横向对比”;同时,本项目实质性要求包括,“如有意外事件或采购人需要,投标人须承诺10分钟内到达现场,公司法人代表或项目经理30分钟内到达现场,及时处理上述问题”,不满足将导致投标无效。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为,本项目采购物业服务,主要工作由供应商派驻至采购人4个指定地点的服务人员完成,供应商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地址到采购人处的距离,与供应商处理紧急、突发情况的能力没有必然联系,且招标文件已经将“如有意外事件或采购人需要,投标人须承诺10分钟内到达现场,公司法人代表或项目经理30分钟内到达现场”作为实质性要求。因此,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应急处理预案”部分要求变相对供应商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障碍,与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采购人Q单位、代理机构K公司分别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有助于推动商品和要素资源在全国自由有序流动,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重要保障。采购人应当认真调研,仔细分析采购需求,结合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采购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除法律特殊规定外,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将区域差异作为评审因素,变相赋予本地供应商不合理的竞争优势。财政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依法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05某代理机构长期滞压供应商保证金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2年至2023年,代理机构D公司接受委托,组织开展了“J大学家具采购项目”“A单位空调节能改造项目”“M单位维修改造项目”等多个政府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对代理机构D公司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情况进行检查。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及相关财务凭证显示,代理机构D公司存在逾期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问题,所涉项目40余个,所涉供应商300余家,逾期未退还保证金数额累计超过600万元。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为,代理机构D公司在多个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且涉及面广、滞压金额较大,严重损害营商环境。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D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代理机构D公司进行整改,及时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 典型意义 投标保证金能够有效遏制供应商随意弃标、围标串标等行为,有助于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与规范性。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4年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制度得以明确保留。在此背景下,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不得无故拖延退还保证金,同时禁止截留或挪用保证金。本案中,代理机构逾期不退还保证金,给供应商带来了额外的财务负担,这不仅不利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执行,而且严重减损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财政部门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查处,有效缩短了供应商的资金占用时间,提高了资金运行效率,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06某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转嫁专家劳务费 案例一 基本案情 采购人S单位委托代理机构J公司就“食品安全抽检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采购标的为检验检测服务,分4个包进行采购,由5位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共有4家供应商中标。 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抽取本项目进行检查。招标文件规定代理机构J公司向中标供应商“另外收取专家评审费”。相关财务凭证显示,代理机构J公司向4家中标供应商收取评审专家劳务费共计13600元,其中6100元用于支付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剩余7500元作为公司收入入账。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为,本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应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代理机构J公司向中标供应商收取评审专家劳务费,且将其中的7500元作为公司收入入账,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财政部门责令代理机构J公司进行整改。代理机构J公司在收到通知书的当月完成整改,将违规收取的13600元评审专家劳务费退回4家中标供应商。 典型意义 治理涉企违规收费问题,对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代理机构违规收取评审专家劳务费,并将部分费用截留自用,是实践中较为典型的巧立名目“乱收费”现象,不仅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还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此类违法行为较为隐蔽,财政部门通过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对代理机构乱收费行为进行专项检查,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查快处、靶向纠治,实现了以治促改的良好效果,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起到了积极作用。07某供应商提供多份虚假证书 案例一 基本案情 采购人A单位委托代理机构G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保安服务,用于保护古建文物安全,保障参观游览秩序。经组织评审,Y公司中标。 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收到供应商E公司的投诉书,反映Y公司涉嫌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人员资质证书。财政部门检查发现,Y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部分员工的学历证明、社保证明、保安员证书等证明材料。财政部门通过网络查验、请相关主管部门协助调查等多种方式,对相关材料予以核实,发现Y公司提供的11份学历证书、10份保安员证书、8份Y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记录均属于虚假材料。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为,Y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多份虚假证书等材料,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员工社保缴费情况属于Y公司经营信息,学历证书、保安员证书中部分材料可从公开渠道查询真伪,Y公司没有尽到审慎的核实义务,将上述材料编制到投标文件中获取评审优势,存在明显主观过错。 鉴于Y公司提供的虚假材料数量较多,违法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Y公司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典型意义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对投标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客观事实,应对其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如供应商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处罚。本案中,供应商有责任完善其内部控制体系,并审慎审核投标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供应商因疏忽审核而提供虚假材料,既损害了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监管过程中,坚持协同共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分工,通过多种途径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事实予以核查。对于提供虚假材料且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依法从重处理处罚,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08某供应商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 案例一 基本案情 采购人L医院委托代理机构Y公司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医疗物资。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标的为综合产床、转运呼吸机等医疗器械,A、B、C、D公司等10家供应商参与响应,A公司为成交供应商。 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收到举报线索,举报人反映参与本项目的多家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造假。财政部门检查发现,供应商A、B、C、D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均显示,响应产品转运呼吸机的制造商为F公司,划型声明为“中型企业”。经进一步核查,F公司实际属于大型企业。对此,上述4家供应商表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相关数据来源于网络查询、电话咨询,但未就信息来源提供合理说明和证据。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为,A、B、C、D公司均声明F公司属于中型企业,但F公司实际属于大型企业,前述4家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与事实不符,不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A、B、C、D公司的行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A、B、C、D公司分别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典型意义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最大程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政府采购领域实施了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明确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无论其属于何种类型企业,只要投标货物制造商为中小微企业,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此背景下,供应商有责任进行审慎地核实,确保《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载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果供应商不能确定相关声明函内容真实有效,可以不作声明承诺,放弃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本案中,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了错误的制造商企业类型,从而不当享受了专属于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这一行为侵害了其他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财政部门依法对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行为进行了查处,有效维护了遵守法律、诚实守信的中小企业的正当权益,有力营造了更加公平、更具活力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09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案例一 基本案情 采购人S医院委托代理机构Z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R、D公司等3家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投标。 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收到举报线索,举报人反映R、D公司串通投标。财政部门检查发现,在D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出现了R公司的投标文件封面页。经调查取证,R公司、D公司均表示,为避免供应商不足3家导致废标,R公司邀请D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为,R公司为凑成本项目达到法定供应商数量要求,邀请D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在两家公司的协作过程中,D公司的投标文件混装了R公司的投标文件封面页,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情形,D、R公司的违法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恶意串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R、D公司分别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典型意义 为维护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供应商应当依照各自的条件和能力,依法、诚信、独立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为谋取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而进行恶意串通。恶意串通行为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使采购人无法以合理的价格获取优质的产品或服务,同时也挤压其他合法供应商的生存空间,使其失去公平获取项目的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分别对恶意串通行为进行了明确列举。实践中恶意串通行为较为隐蔽,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财政部门必须依据具体个案中的确凿证据,来判定供应商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的恶意串通情形。财政部门对恶意串通行为作出认定并依法惩处,对于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串通投标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10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公司员工办理磋商事宜 案例一 基本案情 采购人K单位委托代理机构L公司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教材。X、Y、Z公司等4家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X公司为成交供应商。 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收到举报线索,举报人反映X、Y、Z公司恶意串通。财政部门检查发现,X公司代理人a、Y公司代理人b、Z公司代理人c均在X公司缴纳社保,属于X公司员工。此外,X、Y、Z公司响应文件部分内容异常一致。经调查取证,X公司对串通行为予以认可。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为,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X、Y、Z公司的代理人均为成交供应商X公司员工,在X公司缴纳社保,且3家公司响应文件内容异常一致,3家公司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恶意串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X、Y、Z公司分别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典型意义 恶意串通行为违背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采购人、其他合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正当权益,破坏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在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财政部门应当依据个案证据判定供应商行为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本案中,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扰乱市场秩序,财政部门通过综合考量“供应商委托同一公司员工办理磋商事宜”“供应商响应文件部分内容异常一致”“一家供应商承认串通”等证据,依法判定供应商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对于引导供应商依法合规、诚实信用、保持独立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持续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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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八五...

    2025-09-29 朗读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专题培训的通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八五”普法精神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培训工作的通知》(内财购函〔2021〕35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业务水平,规范全市各级政府采购活动,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开展2025年度全市政府采购专题培训,参训人员可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络在线教育方式自行自愿选择进行学习,网络在线教育由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组织实施。培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if !supportLists]-->一、<!--[endif]-->培训时间云平台培训:2025年12月底前自行完成在线培训:2025年9月30日——11月20日为报名时间(见附件1);2025年9月30日——11月30日为培训时间(见附件2)。二、培训要求本次培训既是做好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需要,更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具体要求,各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与评审专家按规定参加,各采购代理机构要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安排专职人员参与培训。市财政局对于参与情况及学习效果进行实时统计,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三、合格证书下载及上传方式(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操作流程: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代理机构账户一培训备案一人员培训备案一新增(完善内容、上传培训合格证书)(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操作流程: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个人账户一点击“培训学时”一右上角点“新增”(完善内容、上传培训合格证书);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学习系统自动记录学时。线上培训具体报名事项按照《附件》要求操作即可。附件1:2025年巴彦淖尔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线上培训的通知附件2:2025年巴彦淖尔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线上培训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5年9月29日 点击下载: 

  •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保障中小企业政采预留份额

    9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5-09-25 朗读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保障中小企业政采预留份额,   9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会议提出,要保障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预留份额,让民营企业敢投资、有回报。  会议指出,要聚焦企业关切的突出问题,在扩大准入、打通堵点、强化保障等方面实施一批务实举措,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要拓宽民间投资空间,支持民间资本加大新质生产力、新兴服务业、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投资。要严格落实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制度规定,保障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预留份额,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等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要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破除限制民间投资的各种隐性壁垒,加强创新支撑和融资支持,完善服务体系。(宗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