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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推动建立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31 来源:
 内财购〔2024〕43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政府采购意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有效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全面提升采购人专业化能力,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助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现就建立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是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化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促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是全面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采购人政府采购行为,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提高采购人专业水准的必然要求。各采购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将建立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作为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水平和采购效能、加强政府采购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的有效抓手,为推动全区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力支撑。

二、建立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的目标任务和要求

以全面建成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为依托,通过建立全区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实现“一单位一专管员”,在全区范围内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实的政府采购专业队伍,促进采购单位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全面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和过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一)预算单位方面。政府采购专管员由预算单位自行确定。预算单位应至少明确1名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采购业务流程和操作技能,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风险防控意识的同志作为采购专管员。原则上应选择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预算单位确定采购专管员后,填写“政府采购专管员信息表”(详见附件),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专管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预算单位应当在变更后7日内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更新备案信息。

(二)主管部门方面。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和下属单位政府采购专管员信息的收集、汇总、报送。监督管理本部门所属单位采购专管员岗位设置情况。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制度统筹安排全年政府采购工作,督促采购活动按计划实施,及时发现采购中出现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合法合规解决。制定符合本部门、本系统实际的采购标准,推动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标准化、规范化。持续优化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形成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和评价机制。配合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监管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对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财政部门方面。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专管员的监督管理。加强与政府采购专管员“点对点”精准对接,帮助解决采购专管员反馈采购执行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不断改进和优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以更具灵活性、针对性、时效性的培训方式,加大“线上+线下”培训力度,提升政府采购专管员队伍的专业能力和业务素养。表彰先进政府采购专管员,树立学习标杆,激发工作热情和动力。加强对政府采购专管员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提升政府采购专管员执行力,形成合力,督促问题整改。

(四)采购专管员方面。采购专管员负责宣传和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参与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全程跟踪、指导和监督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各实施环节,审核把关,及时发现纠正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对政府采购预算、意向、需求、计划、采购方式、文件、合同,政府采购委托代理、信息公开、专家抽取,政府采购交易、结果确定、履约验收、询问质疑答复、档案管理等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审核;监督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执行;负责与财政部门沟通联络,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三、落实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抓好落实。各预算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择优选配政府采购专管员,确保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的全面实施。预算单位要加强采购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管理,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为政府采购专管员参加培训提供便利,培养本单位的“政采明白人”。预算单位应通过网络、书籍、报刊等方式为分管负责人和政府采购专管员提供业务所需学习资料。政府采购专员应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参加培训,提升依法采购、规范采购、高效采购的能力。

(二)精准发力,靶向施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准确把握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聚焦重点、精准发力。加强本地区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的监督和指导,打造高素质政府采购专管员队伍。加快建立完善政府采购专管员培训、评价、廉洁自律等制度,明确政府采购专管员责任,细化专管员规避、退出和轮换机制。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对成效明显的预算单位和工作突出政府采购专管员给予表扬,对未按照要求建立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的预算单位和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政府采购专管员给予批评并督促整改。

(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建立政府采购专管员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制,推动政府采购专管员机制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强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政府采购专管员管理和督导,强化日常管理,将政府采购专管员机制建设和管理作为推动我区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迈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为政府采购工作提质增效提供新动能。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好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政策宣传,从政策执行、采购人主体责任、营商环境等方面,多角度宣传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五)其他有关要求。2024年2月底前,自治区本级、盟市本级、各旗县(市、区)预算单位分别向各自主管部门上报本单位政府采购专管员信息。2024年3月10日前,主管部门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政府采购专管员信息。2024年3月20日前,旗县(市、区)完成本地区政府采购专管员信息汇总并上报盟市级财政部门。2024年3月30日前,盟市财政部门完成辖区政府采购专管员信息汇总并上报自治区财政厅,2024年4月底前,自治区财政厅完成全区信息专管员信息汇总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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