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库规[2017]18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
《预算法》《会计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及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0章54条,对银行账户的设置、开立、开户银行选择、变更、撤销、年检、资金存款业务提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各部门职责,构建了银行账户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确保账户管理规范有序。
一是明确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巴彦淖尔市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社团组织,以及巴彦淖尔市市委、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以下统称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办法明确了预算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年检。严禁预算单位其他内设机构管理银行账户。并明确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使用以及变更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及提供银行账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是完善审批流程。办法明确申请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的职责权限,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要素、审批流程、审批时限作出规定。明确开户银行选择的方式及规定。银行选择采取集体决策或竞争性方式两种,不得选择在异地银行经办机构开立银行账户。明确预算单位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对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所有银行账户通过“一体化系统”进行年检报送,市财政局于4月30日前完成年检批复工作。
三是规范账户设置和使用。办法规定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设置应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要求,坚持“规范、高效、精简”的原则,严格控制账户数量,规范账户管理。要求预算单位要切实发行好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管理、使用账户。不得违反财政部有关规定将财政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不得用财政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不得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一步实现预算单位账户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四是加强账户管理与监督。进一步明确市财政局、审计局和人民银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并加强对预算单位银行的日常监督检查,有效实现对银行账户全过程监督职能,防范预算和开户银行违法违规开设银行账户等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