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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02 来源: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一)起草背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3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2110号)精神及现有各级出台的相关规章制度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二)起草过程。《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协商共同草拟,三次征求了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并在市财政局官网公开征求了意见。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合法性审查意见》。期间,市政府分管领导多次听取《实施方案》编制情况汇报,并提出修改意见,综合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程序经市财政局党组研究通过,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执行。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总体要求、主要内容、配套措施三个部分。“总体要求”部分,包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主要内容”部分是《实施方案》的主体,在严格落实中央、自治区改革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分层分类划分模式,从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六个方面,划分市本级财政事权、旗县区财政事权和市本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具体执行事项23项,做到财政事权履行权责明确、全过程覆盖。其中,市本级财政事权5项,主要明确市本级有效管理区域内事务的支出责任;旗县区财政事权7项,主要明确辖区内事务的支出责任;市本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11项,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市本级与旗县区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配套措施”部分,包括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统筹推进改革,完善配套制度四个方面措施。

三、划分原则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落实市本级与旗县区在自治区授权范围内履行财政事权的责任,发挥市本级、旗县区政府因地制宜加强区域内事务管理的优势,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兼顾政府职能与行政效率,实现权、责、利相统一,激励市、旗县区两级主动作为,做到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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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3-12-02 10:36 来源: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一)起草背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3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2110号)精神及现有各级出台的相关规章制度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二)起草过程。《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协商共同草拟,三次征求了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并在市财政局官网公开征求了意见。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合法性审查意见》。期间,市政府分管领导多次听取《实施方案》编制情况汇报,并提出修改意见,综合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程序经市财政局党组研究通过,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执行。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总体要求、主要内容、配套措施三个部分。“总体要求”部分,包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主要内容”部分是《实施方案》的主体,在严格落实中央、自治区改革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分层分类划分模式,从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六个方面,划分市本级财政事权、旗县区财政事权和市本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具体执行事项23项,做到财政事权履行权责明确、全过程覆盖。其中,市本级财政事权5项,主要明确市本级有效管理区域内事务的支出责任;旗县区财政事权7项,主要明确辖区内事务的支出责任;市本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11项,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市本级与旗县区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配套措施”部分,包括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统筹推进改革,完善配套制度四个方面措施。

三、划分原则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落实市本级与旗县区在自治区授权范围内履行财政事权的责任,发挥市本级、旗县区政府因地制宜加强区域内事务管理的优势,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兼顾政府职能与行政效率,实现权、责、利相统一,激励市、旗县区两级主动作为,做到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