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管理,规范评审付费行为,提升评审质量和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评审实际,对原《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管理办法》(内财建〔2010〕544号)进行了修订。
二、政策措施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10条,对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删减。
主要条款变化情况。
一是对基本付费额计算部分进行了调整,基本付费额测算直接明确委托同一评审机构进行项目预算、结算等评审,基本付费额全额核定,项目预算评审基本付费额按全额的60%核定,项目结算评审基本付费额按全额的80%核定。删减原办法中易产生歧义或表述复杂不易操作的内容。并对基本付费额分段累时计算费率进行了调整。
二是将原审减额追加费由原来的按3-5%计取,调整为按审减额分段累进计算,计算公式为:核减额追加费=∑核减额(分段金额)×核减额付费率。
三是因评审付费范围的调整,《办法》删减了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费用确定方面的内容。
三、解读形式
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如对本实施办法有不理解之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具体咨询,咨询电话: 0471-41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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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管理,规范评审付费行为,提升评审质量和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评审实际,对原《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管理办法》(内财建〔2010〕544号)进行了修订。
二、政策措施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10条,对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删减。
主要条款变化情况。
一是对基本付费额计算部分进行了调整,基本付费额测算直接明确委托同一评审机构进行项目预算、结算等评审,基本付费额全额核定,项目预算评审基本付费额按全额的60%核定,项目结算评审基本付费额按全额的80%核定。删减原办法中易产生歧义或表述复杂不易操作的内容。并对基本付费额分段累时计算费率进行了调整。
二是将原审减额追加费由原来的按3-5%计取,调整为按审减额分段累进计算,计算公式为:核减额追加费=∑核减额(分段金额)×核减额付费率。
三是因评审付费范围的调整,《办法》删减了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费用确定方面的内容。
三、解读形式
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如对本实施办法有不理解之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具体咨询,咨询电话: 0471-419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