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内财办〔2007〕610号)于2007年制定,对照财政评审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该办法部分条款内容有所缺失或过时失效,某些条款表述过于笼统和宽泛,责任主体不够明晰,约束性、指导性不强,已不能满足当前财政评审管理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总则、工作职责、评审范围和方式、评审内容和程序、评审结果运用及付费原则、监督管理、附则等七章25条内容。主要是充实财政评审内容,调整财政评审范围,细化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归属,明晰责任链条,完善评审工作程序,为提升财政评审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供制度支撑。主要内容有:
(一)压实各部门评审职责。办法在第二章分别明确了自治区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评审机构的各自职能职责。
(二)细化完善评审方式及程序等。办法明确了评审的范围、方式、内容以及程序。评审的范围包括:1.财务关系隶属于自治区本级部门(或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专项资金以及一般性政府债务和政府专项债务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改造等项目;2.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评审方式主要包括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等。
(三)规定业务受理相关内容。考虑工作实际,明确了自治区财政厅每年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定部分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委托投资评审机构进行重点评审;其余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组织或督促建设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按规定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对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组织抽查或进行再评审。
三、解读机关
如对本实施办法有不理解之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具体咨询,咨询电话: 0471-41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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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内财办〔2007〕610号)于2007年制定,对照财政评审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该办法部分条款内容有所缺失或过时失效,某些条款表述过于笼统和宽泛,责任主体不够明晰,约束性、指导性不强,已不能满足当前财政评审管理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总则、工作职责、评审范围和方式、评审内容和程序、评审结果运用及付费原则、监督管理、附则等七章25条内容。主要是充实财政评审内容,调整财政评审范围,细化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归属,明晰责任链条,完善评审工作程序,为提升财政评审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供制度支撑。主要内容有:
(一)压实各部门评审职责。办法在第二章分别明确了自治区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评审机构的各自职能职责。
(二)细化完善评审方式及程序等。办法明确了评审的范围、方式、内容以及程序。评审的范围包括:1.财务关系隶属于自治区本级部门(或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专项资金以及一般性政府债务和政府专项债务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改造等项目;2.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评审方式主要包括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等。
(三)规定业务受理相关内容。考虑工作实际,明确了自治区财政厅每年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定部分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委托投资评审机构进行重点评审;其余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组织或督促建设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按规定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对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组织抽查或进行再评审。
三、解读机关
如对本实施办法有不理解之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具体咨询,咨询电话: 0471-419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