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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

    为进一步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规...

    2025-10-14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修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25〕112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2017年,我厅联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7〕2091号),对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加强培训经费管理,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但在新的形势下,现行内财行〔2017〕2091号文件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培训工作需要,亟需修订完善。二、重要提示《办法》共二十六条,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7〕2091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内财行规〔2023〕5号)同时废止。三、问题解答1.区外培训执行培训地党政机关培训费标准,是否应明确各地标准?各地党政机关培训费标准会随着当地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修订发生变化,无法在《办法》中固化。各地党政机关培训费标准属于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区外各地的培训费标准可上网查询。2.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什么标准执行?由谁承担?根据《办法》第十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由培训承办单位承担。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参加该次培训的标准执行。3.是否允许参加收费培训?培训费标准如何把握?根据《办法》第十九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各单位要从严控制和严格审核单位所属人员参加收费培训,不得批准参加以获取利润为目的、未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各种中介机构及学会、协会等举办的培训班。确因履行岗位职责需要参加的、上级组织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的收费培训,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或本单位分管业务和财务的同志批准后,可以报销培训费用,报销标准原则上不能超过培训地党政机关培训费标准。4.行业特殊技能类培训费标准能否上浮?具体比例是多少?根据《办法》第九条 对于专业技术性较强且培训需花费较大的技能类培训,如购置标本、试剂以及进行实操演示、演练,现场做试验等特殊类培训,根据需要,可在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的基础上最高上浮20%。如在自治区旅游旺季(七、八、九月份)举办,可在培训费原有综合定额标准的基础上最高上浮40%。四、政策解读员及咨询电话如对本办法有不理解之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具体咨询。政策解读员:张立欣、戴睿东、张田颖政策咨询电话:0471-4192053,0471-4862609,0471-6944911政策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7:00

  •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

    2025-10-14 朗读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

    一、制定背景《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内财办〔2007...

    2025-06-23 朗读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内财办〔2007〕610号)于2007年制定,对照财政评审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该办法部分条款内容有所缺失或过时失效,某些条款表述过于笼统和宽泛,责任主体不够明晰,约束性、指导性不强,已不能满足当前财政评审管理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办法主要内容《办法》共分为总则、工作职责、评审范围和方式、评审内容和程序、评审结果运用及付费原则、监督管理、附则等七章25条内容。主要是充实财政评审内容,调整财政评审范围,细化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归属,明晰责任链条,完善评审工作程序,为提升财政评审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供制度支撑。主要内容有:(一)压实各部门评审职责。办法在第二章分别明确了自治区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评审机构的各自职能职责。(二)细化完善评审方式及程序等。办法明确了评审的范围、方式、内容以及程序。评审的范围包括:1.财务关系隶属于自治区本级部门(或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专项资金以及一般性政府债务和政府专项债务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改造等项目;2.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评审方式主要包括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等。(三)规定业务受理相关内容。考虑工作实际,明确了自治区财政厅每年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定部分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委托投资评审机构进行重点评审;其余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组织或督促建设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按规定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对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组织抽查或进行再评审。三、解读机关如对本实施办法有不理解之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具体咨询,咨询电话: 0471-4192013。

  •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2025-06-23 朗读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管...

    一、制定背景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管理,规范...

    2025-06-23 朗读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管理,规范评审付费行为,提升评审质量和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评审实际,对原《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管理办法》(内财建〔2010〕544号)进行了修订。二、政策措施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10条,对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删减。主要条款变化情况。一是对基本付费额计算部分进行了调整,基本付费额测算直接明确委托同一评审机构进行项目预算、结算等评审,基本付费额全额核定,项目预算评审基本付费额按全额的60%核定,项目结算评审基本付费额按全额的80%核定。删减原办法中易产生歧义或表述复杂不易操作的内容。并对基本付费额分段累时计算费率进行了调整。二是将原审减额追加费由原来的按3-5%计取,调整为按审减额分段累进计算,计算公式为:核减额追加费=∑核减额(分段金额)×核减额付费率。三是因评审付费范围的调整,《办法》删减了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费用确定方面的内容。三、解读形式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如对本实施办法有不理解之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具体咨询,咨询电话: 0471-4192013。

  •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付费...

    2025-06-23 朗读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管理办法》,

  •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就业...

    2025-05-14 朗读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就业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 《内蒙古自治区北疆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

    一、出台背景2023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在《关于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

    2024-09-19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北疆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2023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在《关于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的决定》(2023年7月5日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做出“打造北疆文化品牌”的重要决策部署;为全面打造这一具有内蒙古特质的地域性文化品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3年12月印发了《关于推进北疆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23〕28号)。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支持北疆文化建设,2024年自治区新设立了北疆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发〔2023〕1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4号)、《关于推进北疆文化建设的意见》(内党办发〔2023〕28号)。三、主要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北疆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包括7章34条。主要内容为:第一章,总则。《内蒙古自治区北疆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专项资金的概念和管理使用原则。第二章,管理职责。明确了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财政厅、各盟市财政和宣传部门、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职能职责。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明确了专项资金的具体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批。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申报程序、项目评审和项目选定等规定。第五章,资金下达拨付和使用。明确了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的要求。第六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要求。第七章,附则。四、实施期限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3年,具体为2024-2026年。五、施行时间《内蒙古自治区北疆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现就《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为规...

    2023-12-13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现就《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二、制定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及国家和自治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由总则、资助范围和标准、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资金管理和监督、附则五个部分组成。(一)总则。一是明确学生资助资金用于支持的项目。二是明确办法中适用的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范围。三是明确资金管理职责。(二)资助范围和标准。明确学生资助资金用于支持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国家和自治区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资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自治区学业奖学金、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和补助寄宿生住宿费资金自治区奖学费金等的具体补助标准。(三)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一是学生资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二是明确中央、自治区、盟市财政分担比例。三是明确资金分配、下达、使用范围。(四)资金管理和监督。一是明确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校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二是明确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三是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是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五是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五)附则。一是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多种手段完善高等教育学生资助体系。二是明确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三是明确管理办法解释权。四是明确管理办法施行时间及管理办法施行后同时废止的相关文件。四、施行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一)起草背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交通运...

    2023-12-02 朗读

    《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一)起草背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3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21〕10号)精神及现有各级出台的相关规章制度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二)起草过程。《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协商共同草拟,三次征求了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并在市财政局官网公开征求了意见。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合法性审查意见》。期间,市政府分管领导多次听取《实施方案》编制情况汇报,并提出修改意见,综合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程序经市财政局党组研究通过,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执行。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实施方案》包括总体要求、主要内容、配套措施三个部分。“总体要求”部分,包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主要内容”部分是《实施方案》的主体,在严格落实中央、自治区改革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分层分类划分模式,从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六个方面,划分市本级财政事权、旗县区财政事权和市本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具体执行事项23项,做到财政事权履行权责明确、全过程覆盖。其中,市本级财政事权5项,主要明确市本级有效管理区域内事务的支出责任;旗县区财政事权7项,主要明确辖区内事务的支出责任;市本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11项,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市本级与旗县区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配套措施”部分,包括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统筹推进改革,完善配套制度四个方面措施。三、划分原则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落实市本级与旗县区在自治区授权范围内履行财政事权的责任,发挥市本级、旗县区政府因地制宜加强区域内事务管理的优势,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兼顾政府职能与行政效率,实现权、责、利相统一,激励市、旗县区两级主动作为,做到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