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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关于下达2026年第二批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

    各旗县区财政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

    2026-06-15 朗读

    关于下达2026年第二批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 各旗县区财政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内财资环〔2026〕473号)和《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分配意见的报告》(巴林草发〔2026〕113号)文件精神,现就下达2026年第二批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金下达(一)本次下达2026年第二批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项目代码为10000017Z175070050002)438万元,具体支持旗县区、金额及支出功能分类科目见附件。收入请列入2026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入2026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3农林水支出”。(二)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督,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二、有关要求(一)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新近印发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5〕153号),修改了资金支持方向,国家下达项目和任务清单以及调整补助标准等原因,调整下达提前下达部分资金。请各旗县对照管理办法进一步抓好落实,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二)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高质量完成。同时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三)请严格按照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加快预算执行,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对无法执行的资金应办理预算调整申请,该上交的及时上交。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附件:1.2026年第二批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表2.2026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6年6月15日 

  • 关于下达2026年第二批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

    各旗县区财政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

    2026-06-15 朗读

    关于下达2026年第二批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通知, 各旗县区财政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的通知》(内财资环〔2026〕474号)和《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分配意见的报告》(巴林草发〔2026〕114号)文件精神,现就下达2026年第二批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金下达(一)本次下达2026年第二批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项目代码为10000017Z175070050001)1259万元,具体支持旗县区、金额及支出功能分类科目见附件。收入请列入2026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1100250节能环保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入2026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1节能环保支出”。(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督,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二、有关要求(一)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资金使用绩效、项目储备等情况对测算结果进行了调整,对相关资金予以扣减或奖补(年度总规模,包括提前下达资金在内统一测算),请进一步抓好落实,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二)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高质量完成。同时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三)请严格按照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加快预算执行,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对无法执行的资金应办理预算调整申请,该上交的及时上交。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附件:1.2026年第二批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表     2.2026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区域绩      效目标表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6年6月15日 

  • 关于调整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

    各旗县区财政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下达2026年...

    2026-05-15 朗读

    关于调整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 各旗县区财政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内财资环〔2026〕298号)和《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调整2026年中央财政森林草原防火补助资金分配意见的报告》(巴林草发〔2026〕93号),现对《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巴财资环〔2026〕19号)下达部分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见附件。请严格按照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附件:调整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表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6年5月15日

  • 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有关旗县区财政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下达2026年“三北”工程补助...

    2026-08-14 朗读

    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有关旗县区财政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下达2026年“三北”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内财资环〔2026〕725号)和《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三北”工程补助资金预算分配意见的报告》(巴林草发〔2026〕203号)文件精神,现就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三北”工程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金下达(一)本次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三北”工程补助资金(项目代码为10000024Z241204000001),具体支持旗县区、金额见附件1,区域绩效目标表见附件2。收入请列入2026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1100311-专项转移支付收入节能环保”,支出请列入2026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2110499-其他自然生态保护支出”。(二)“三北”工程补助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旗县区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督,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二、有关要求(一)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高质量完成。同时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二)请严格按照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附件:1.2026年中央财政“三北”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2.2026年中央财政“三北”工程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6年8月14日

  • 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各旗县区农牧和科技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民委、水利局、林业和草原...

    2026-10-13 朗读

    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农牧和科技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民委、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财政常态化帮扶工作的部署要求,规范市本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6〕1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内农牧帮扶发〔2026〕4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巴彦淖尔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农牧局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巴彦淖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巴彦淖尔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巴彦淖尔市水利局            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9月18日                巴彦淖尔市农牧局办公室                  2026年9月18日印发                            巴彦淖尔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巴彦淖尔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6〕1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内农牧帮扶发〔2026〕4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指巴彦淖尔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重点支持产业帮扶、就业帮扶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帮扶资金使用应当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有利于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第三条  巴彦淖尔市本级、各旗县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常态化帮扶工作需要及财力状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帮扶资金,其中市本级投入力度要保持总体稳定。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  帮扶资金主要用于:(一)支持帮扶产业发展。重点支持提升产业帮扶质效,优先用于支持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下统称重点帮扶群体)通过产业增收。推动旗域农牧优势主导产业全产业链开发,支持具有较好资源禀赋、良好市场前景、带动增收能力强的种养业,延伸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和以农牧业产业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统筹支持具有民族特色、地域特色的手工业等,壮大县域农牧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支持必要的供水供电、路渠管网等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运用先进高效农牧业科学技术促进帮扶产业提档升级,支持推广良种良法和先进生产加工技术等。对帮扶小额信贷予以贴息补助。按规定支持发展新型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可利用产业帮扶到户奖补政策,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开展生产经营,引导鼓励参与农牧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因户施策支持庭院经济、林下经济、手工经济等适合家庭经营的产业项目。各地可结合帮扶工作需要及财力情况,使用市本级及以下帮扶资金对其他困难群体分层分类实施产业帮扶到户奖补。(二)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就业增收。支持吸纳重点帮扶群体等参与小型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工代赈项目。对重点帮扶群体开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可对帮扶车间、乡村工匠、劳务品牌吸纳重点帮扶群体就业给予奖补。规范支持重点帮扶群体从事公益性岗位。自治区帮扶资金对重点帮扶群体中符合条件的跨盟市就业人员每年可安排一次交通补助,一般不低于200元、不超过800元。具体补助标准由旗县区确定。巴彦淖尔市本级帮扶资金可通过务工奖补等方式,促进重点帮扶群体、其他困难群体稳定就业。对重点帮扶群体中符合条件的跨自治区就业人员每年可安排一次交通补助,一般不低于300元、不超过1000元。(三)支持补齐必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道路、饮水保障、排水等村(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欠发达国有农牧场和林场)内户外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影响群众基本生产生活的突出困难,促进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统筹考虑财力承受度和群众接受度,可以行政村或自然村组等为单位因地制宜片区化推进。支持必要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四)其他方面。对过渡期通过巴彦淖尔市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的、截至过渡期结束仍未实施完毕的项目或政策,可继续通过帮扶资金予以支持,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政策有序转换和退出。第五条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支持产业帮扶、就业帮扶等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支出,包括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支出、修建楼堂馆所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门墙亭廊栏”以及绿化和彩灯彩带等景观类设施、苏木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设备、苏木乡镇垃圾转运和处理设施设备、大中型水利工程设施等,以及中介费用(除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管理费外)。偿还“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帮扶资金要避免与其他渠道安排的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重复使用。帮扶资金不能用于社会救助、公共卫生、养老保险、教育、文化等农村牧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各地重点帮扶群体的识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本级预算安排。不得安排帮扶资金承担明确由地方履行的支出责任。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管理第六条  帮扶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测算因素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及权重,应统筹考虑保障各地财政运行稳定性、常态化帮扶工作需要、年度重点工作等情况进行适当调节。对于常态化帮扶特定事项、区域等可适时采取定额等方式分配。按照年度帮扶工作安排,对旗县区申报的部分项目适当采取项目法分配。第七条  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由巴彦淖尔市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其中开发式帮扶、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资金由巴彦淖尔市农牧局管理;易地搬迁后续扶持任务资金由巴彦淖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由巴彦淖尔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管理;农村牧区供水保障任务资金由巴彦淖尔市水利局管理;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资金由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管理。市本级帮扶资金应重点用于中央和自治区帮扶资金未能覆盖或覆盖不足的领域,发挥查缺补漏功能,避免资金重复投入。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下达,指导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资金项目和形成资产具体使用监管,组织实施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负责提供资金测算所需行业基础数据,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第九条  收到中央帮扶资金预算后,巴彦淖尔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在10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在10日内下达旗县区财政部门,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收到自治区帮扶资金预算后,巴彦淖尔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在30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在30日内下达旗县区财政部门,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市本级预算安排的帮扶资金在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30日内下达旗县区。巴彦淖尔市农牧局在30日内提出市级帮扶资金分配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分配意见下达旗县区。旗县区须在收到中央、自治区和市级帮扶资金30日内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上。第十条  帮扶资金支出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要按进度拨款,严禁以拨代支,严禁将帮扶资金拨付到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非中标项目施工单位账户。第十一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帮扶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相应任务方向帮扶资金分别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项目实施单位严格落实绩效管理要求,财政部门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绩效管理责任的监督指导。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关于帮扶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三条  帮扶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原则上下放到旗县区,强化旗县区管理责任。各旗县区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帮扶资金项目库,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从项目库中选择。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当年四季度前完成下年度项目申报、评审和入库。入库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有进有出,3年内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旗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商财政部门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对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第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报批。根据项目规模、实施主体、覆盖区域等因素,由嘎查村(欠发达国有农场)、苏木镇或旗县区部门等提出项目入库申请。项目实施单位提交入库申请时,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及帮扶资金申请额度、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期限等。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对照入库要求审核,确保入库项目质量。拟入库项目,由旗县区农牧部门统一汇总报旗县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欠发达国有农场实施的项目,由欠发达国有农场提出项目入库申请,报所在旗县区审批。在项目申报、评审、批复各环节,严格落实公告公示要求,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帮扶资金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或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拟入库项目,由旗县区行业部门逐级上报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提级综合论证。对帮扶资金投资500万元(含)-1000万元或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拟入库项目,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提级综合论证。在项目入库环节进行提级综合论证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和实施环节,对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托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运营的单个项目或同一主体当年累计帮扶资金投资规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尽职调查。第十五条  产业发展类项目入库时要明确运营方案,基础设施类项目入库时要明确管护机制和管护经费来源。到人到户类项目坚持“多干多补、少干少补、以干定补”,旗县(区)要事先制定实施方案,合理确定发放范围、条件、标准、上限等,规范项目实施方式和程序,涉及发放到人到户资金的,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精准发放到位。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各年度建设内容及资金投入金额。同一项目整合不同渠道资金实施的,应在实施方案中说明,并区分不同资金的具体支持内容。建成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拟确权对象。工程建设类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符合规定的村庄小型建设项目可按有关规定施行简易审批。第十六条  帮扶资金实施的产业项目应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各地要积极发挥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采取带动发展生产、帮助产销对接、吸纳务工就业、经营收益分配等多种方式,与重点帮扶群体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可适当带动其他农牧户,不得采用简单入股分红方式实施项目。第十七条  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项目申报时应明确具体绩效目标,事中根据需要开展绩效监控,事后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评价结果作为所在地区和单位以后年度申请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十八条  帮扶资金实施项目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具备条件的应尽量确权到嘎查村(欠发达国有农场),对公益性资产,可结合受益范围、管护能力合理确定权属。各地要加强项目资产全过程管理,在项目谋划时明确资产管护责任,在完工验收后做好资产确权移交,加强资产后续运营管护,规范开展收益分配。第十九条  市本级帮扶资金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验收、后续管护维护等与项目管理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帮扶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监督平台,加强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根据情况进一步采取追回已拨付资金、扣减预算等措施强化监督,并适时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做好帮扶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等工作。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帮扶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安排和巴彦淖尔市委、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常态化帮扶工作实际及相关改革要求,适时调整完善帮扶资金支持内容、分配因素等。第二十三条  市本级帮扶资金是中央、自治区帮扶资金的补充和延伸,与上级资金统筹互补、形成合力。旗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帮扶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分配方式、具体用途以及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等,与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帮扶资金用途做好统筹衔接、查缺补漏。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政策有效期参照中央、自治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执行,由巴彦淖尔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巴彦淖尔市农牧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巴农牧局发〔2025〕369号)同时废止。

  • 关于对2026年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拟支持...

    市属各单位、各旗县区: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2026年中央、自治区地方公...

    2026-09-22 朗读

    关于对2026年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旗县区: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2026年中央、自治区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和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市财政局、市文旅广局下发《关于申报2026年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项目的通知》(巴财教〔2026〕200号)。到申报截至日共征集项目53个,经市财政局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并结合当前我市急需解决的重点事项、财政困难程度、2025年度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执行率和绩效评价等情况,综合评选出拟支持项目45个。现对拟支持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自9月21日至9月28日)。公示期,单位和个人对拟上报项目如有异议,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方式向我们反映。单位反映的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的反馈意见需要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匿名反映情况不予受理。受理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张育荣   8567527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刘闻   8525818附件:2026年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拟支持项目明细表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6年9月22日

  • 关于公开征求《巴彦淖尔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为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统一征收口径、杜绝重...

    2026-09-23 朗读

    关于公开征求《巴彦淖尔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统一征收口径、杜绝重复收费,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内政发〔2025〕2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由市财政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制定了《巴彦淖尔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9月23日-10月7日。意见反馈渠道:联系人及电话:市财政局贾玉荣,0478-8567517电子邮箱:byneczjtfsk@163.com;联系人及电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李桃,0478-8738655,电子邮箱:bszjjck@126.com。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22日

  • 关于公布嘎查村“两委”干部基本报酬和正常离任嘎...

    为进一步巩固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成果,确保嘎查村...

    2026-09-08 朗读

    关于公布嘎查村“两委”干部基本报酬和正常离任嘎查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存在问题监督举报渠道的公告, 为进一步巩固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成果,确保嘎查村“两委”干部基本报酬和正常离任嘎查村干部生活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整治重点未严格按照要求,每月25日前将嘎查村“两委”干部基本报酬和正常离任嘎查村干部生活补贴通过“一卡通”足额发放到个人手中,存在拖欠情况。二、监督举报渠道来信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财政局(临河区新华西街开源路)举报电话:0478-8567533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问题线索,我们对监督举报信息将严格保密,依法依规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6年9月8日

  •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

    市本级有关单位: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财会监督服...

    2026-09-02 朗读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市本级有关单位: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财会监督服务宏观调控、规范财政管理的职能作用,按照自治区财政厅202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部署,结合市本级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及对象(一)行政事业单位。检查以2025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严厉打击虚构经济业务、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关注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情况,聚焦2023-2025年服务类事项支出的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及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等情况。检查对象:市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和大数据中心。(二)重点企业。检查以2025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严厉打击虚构经济业务、虚增利润粉饰报表、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关注收入、资产减值、金融工具、合并财务报表等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重点检查私设会计账簿、伪造或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利用虚构经济业务或第三方配合等方式实施造假等违法行为。检查对象:巴彦淖尔市融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日报印务有限公司本次检查单位公示名单见附件1。二、检查时间2026年9月7日至2026年10月31日。三、检查要求(一)严格规范检查,严守工作纪律。检查组要坚持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责任明晰;严格遵守《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纪律》(附件2),维护财会监督队伍良好形象。(二)压实主体责任,积极配合检查。各被检查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压实工作责任,指定专人对接联络,如实完整提供会计资料、客观反映实际情况,落实必要办公保障,确保检查工作有序推进。联 系 人:杨楠,联系电话:8567556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6年8月28日附件1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单位的公示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工作部署,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将开展202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现将列入检查的单位予以查前公示。序号单位名称1市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2市政务服务中心3市大数据中心4巴彦淖尔市融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巴彦淖尔日报印务有限公司附件2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纪律一、四项纪律(一)强化政治纪律,坚定信念勇于担当。(二)强化廉政纪律,廉洁自律守住底线。(三)强化工作纪律,依法用权作风过硬。(四)强化保密纪律,筑牢防线严守秘密。二、八个不准(一)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超标准住宿安排。(二)不准违规使用被检查单位的交通工具。(三)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娱乐活动。(四)不准收受被检查单位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移动支付红包、虚拟货币等。(五)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费用。(六)不准利用检查工作便利谋取个人利益。(七)不准接受他人请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八)未经批准,不准对外公开发布或透露检查信息。

  • 巴彦淖尔市中央政策性养殖业保险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委托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

    2026-04-22 朗读

    巴彦淖尔市中央政策性养殖业保险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委托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巴彦淖尔市中央政策性养殖业保险服务项目,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机构前来报名参加。一、项目基本情况1.名称与编号:采购项目名称:巴彦淖尔市中央政策性养殖业保险服务项目采购文件编号:sczj-2026-0012.内容及分包情况(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包号货物、服务和工程名称数量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预算金额(元)1巴彦淖尔市中央政策性养殖业保险服务项目1详见采购文件要求03.服务期限:3年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或资格预审条件1.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批准在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资质的批复文件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在拟开展补贴险种业务的旗县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巴彦淖尔市级中心支公司。报名人应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1号)的规定,符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条件;应符合巴彦淖尔金融监管分局《关于更新巴彦淖尔市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保险公司名单的通知》(巴金办发〔2025〕30号)文件相关要求;应符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 号)文件相关要求。3.到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通过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的信用记录内容为准。)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采购文件获取的时间、地点、方式符合上述条件的报名人可在2026年4月23日至2026年4月29日,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到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06办公室递交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合格后,到巴彦淖尔市财政局510办公室获取采购文件。报名人需填写投标报名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如未换证的携带原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2.有效的企业开户行许可证;3.农业保险业务的批复文件;4.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5.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6.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http://www.ccgp.gov.cn)中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7.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注:以上证件需提供原件或复印件贰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四、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至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至时间:2026年5月15日上午09时30分投标地点: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开标时间:2026年5月15日上午09 时30分开标地点: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十二楼开标室五、公告发布平台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官网(http://czj.bynr.gov.cn/)六、联系方式1.采购单位: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财政大楼邮政编码:015000联系人:盛女士联系电话:0478—85672152.代理机构: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林草大楼12层邮政编码:015000联系人:塔娜联系电话:18647860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