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财政局、市直有关部...
关于再次征求《巴彦淖尔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巴彦淖尔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巴彦淖尔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结合市本级实际市财政局起草了《巴彦淖尔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巴彦淖尔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巴彦淖尔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再次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务必于11月15日(周五)下午17:00前将意见建议以纸质文件(加盖公章)反馈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科(0805室),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13948385912@163.com 。如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逾期仍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贾晓霞 联系电话:7807511
附件:1.巴彦淖尔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征求意见稿)
<!--[if !supportLists]-->2. <!--[endif]-->巴彦淖尔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巴彦淖尔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11日
巴彦淖尔市预决算公开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
巴彦淖尔市预决算公开管理办法,
巴彦淖尔市预决算公开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规范预决算公开工作,提高预决算信息公开质量,进一步提升我市预决算信息公开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2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内财监〔2022〕55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决算,是指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报表(以下简称政府预决算),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部门预决算),经主管部门批复的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单位预决算),以及与其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 地方预决算公开的原则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外,政府预决算、部门及所属单位预决算都应当依法主动公开。坚持以公开促改革,以预决算公开为抓手,促进财税体制改革,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好基础。
第四条 地方预决算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时效,聚焦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让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二、预决算公开职责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地区预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市本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各旗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
市财政局内部工作职责:预算科牵头市本级部门预算批复及公开等具体工作;国库科牵头市本级部门决算批复及公开等具体工作;绩效管理和监督科牵头对市本级和旗县区预决算公开进行监督,对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各业务科室具体负责对应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和绩效目标批复及公开监督指导工作。旗县区财政部门可参照市财政局分工明确各股室职责。
第六条 各部门组织开展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公开工作,负责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预决算,组织和推动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各部门负责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第七条 预算部门是预决算公开的主体,应履行预决算公开的责任和义务,保证预决算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当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责任;加强沟通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
三、预决算公开时间
第九条 政府预决算公开时间。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自然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部门预决算公开时间。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自然日)内由部门向社会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第十一条 单位预决算公开时间。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决算后十五日(自然日)内批复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经主管部门批复的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自然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原则上与主管部门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四、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十二条 政府预决算应当公开政府预决算报告。
第十三条 政府预决算报表。具体要求:
(一)各级财政(为全辖概念,包含下级财政)收支预决算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上四本预算收入表和支出表应单独制作公开,不得合并公开。
(二)本级财政(不包括下级财政)收支预决算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上四本预算收入表和支出表应单独制作公开,不得合并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表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按经济分类公开到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没有数据的空表也要公开并予以说明。
(三)政府债务预决算公开,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及参考表样等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政府预决算报表说明。具体要求:
(一)举借政府债务情况。包括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①随同预算公开上一年度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或余额预计执行数),以及本地区和本级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券(含再融资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额(或预计执行数)、本年度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等;②随同调整预算公开当年本地区及本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③随同决算公开上年末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决算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决算数,以及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二)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如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的,也应说明。
(三)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决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
(四)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在政府预算报表说明中,应对预算绩效工作安排情况进行说明;在决算报表说明中,应对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重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结果公开内容。
第十六条 鼓励公开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
第十七条 预算调整情况。按规定做好调整预算公开。
第十八条 财政管理制度,包括税收政策、非税收入收缴、财政专户、税收优惠政策等相关财政收入制度,本级专项支出管理、转移支付管理、政府采购等财政支出制度,会计、国库、国有资产等其他财政管理制度。
五、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十九条 各地可参照附件中的公开模板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公开,除标注事项外不得随意删减报表或内容,没有数据的可以填零,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细化模板内容。
第二十条 部门(单位)概况。包括:部门(单位)主要职能职责、部门(单位)机构设置及所属单位构成情况、部门(单位)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
第二十一条 部门(单位)预决算公开表。
(一)部门(单位)预算公开表有12张,包括:收支总表、收入总表、支出总表、财政拨款收支总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项目支出表、项目绩效目标表、政府采购预算表。
(二)部门(单位)决算公开表有11张,包括: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机构运行经费支出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及政府采购支出信息表。
没有数据的空表也要公开,不得自行删除。各部门(单位)应确保公开报表中的明细项目合计数与合计栏填列的数据一致。
第二十二条 部门(单位)预决算公开说明。
(一)部门(单位)预算公开说明事项共14项,包括:收支预算总体情况、收入预算情况、支出预算情况、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体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情况、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情况、项目支出预算情况、机构运行经费支出预算情况、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情况、国有资产占用情况、项目绩效目标情况。
(二)部门(单位)决算公开说明事项共14项,包括: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收入决算情况、支出决算情况、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决算情况、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决算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项目支出决算情况、机构运行经费支出决算情况、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国有资产占用情况、预算绩效情况。
(三)决算中预算绩效情况公开说明。部门(单位)详细说明年度开展四本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情况、部门评价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一、二级项目数,资金数及资金占比情况。
(四)注意事项说明。
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时,应包含以下内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要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
部门(单位)在进行公开说明时,应确保文字说明中的数据与公开报表中的数据一致。如报表为空表或报表中数据为“0”,对应的文字说明中金额也应填“0”。按要求需与上年决算数(或上年预算数或本年预算数)作对比说明的,即使发生额为“0”,若发生增减变化,应填写增减变化原因;若无增减变化,则应写明“与上年决算数(或上年预算数或本年预算数)相同。”
第二十三条 名词解释。对本部门(单位)预决算公开中使用的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说明。
(一)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预算信息公开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
(二)部门(单位)政府采购决算信息公开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的比重。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部门(单位)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有关情况进行公开,包括车辆信息、设备信息等。
第二十六条 绩效信息公开说明。
(一)财政部门在公开政府决算时同步公开财政评价报告。
(二)部门(单位)在公开预算时同步公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鼓励公开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见附件3)。
(三)部门(单位)在公开决算时同步公开项目绩效自评结果和重点项目部门评价报告。
(四)部门(单位)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根据预算项目开展情况,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结果情况综述,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自评组织实施情况、自评结论、项目绩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主要内容,并将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附后(见附件4)。项目自评要覆盖部门(单位)本年度所有项目,但对外公开中,部门(单位)最低自评项目公开数量不少于5个,低于5个自评项目的部门(单位)按实际数量公开。
六、预决算公开方式及文件格式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要确保本级预决算信息在各地政府或财政部门网站(部门及所属单位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开预决算并永久保留)集中公开的前提下,同时在全区统一集中监管平台进行公开,并保证公开信息一致、权威、规范。
七、涉密事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应当健全预决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审查。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处理: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支出”科目也不公开。
八、监督考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指导,及时制定预决算公开规范,明确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公开时间、内容,程序。市财政局制作公开模版,提供旗县区财政部门、本级各部门参照,提高我市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公开规范化水平。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预决算公开情况向同
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报告。各旗县区财政部门在预决算 信息公开后 10 日内将公开情况函告市财政局,具体内容包括: 公开内容说明、批复文件文号、批复时间、公开主体、公开时间、公开方式及地址等。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预决算公开情况纳入地方财政工作考核范围,选择预决算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细化程度,以及公开形式是否规范、组织是否切实有效等指标,结合社会公众评价,市财政局对本级各部门和旗县区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考核,旗县区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考核。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将预决算公开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切实增强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预决算公开检查,对预决算公开检查结果进行量化评价、排名,排名情况在系统内通报。建立健全预决算公开工作与财政体制结算或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曝光,监督整改。整改不力的可采取通报、约谈和现场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
第三十三条 预决算公开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应当移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建议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九、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巴彦淖尔市预决算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2024年全国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已于2024年10月30日公布,考生...
关于2024年度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复核的通知,
2024年全国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已于2024年10月30日公布,考生可登录“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 查询。查询网址:https://ausm.mof.gov.cn/点击首页【服务大厅】【考试服务】【成绩查询】。现将考试成绩复核等事宜通知如下:一、成绩合格标准根据2022年2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科目的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二、成绩复核考生的不合格考试科目成绩如果需要复核,请工作时间致电0471- 4192054。复核受理时间截止2024年11月29日17时,过期不予受理。全国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网上考试,成绩复核内容只限于答卷卷面分数合计以及登录是否有误。不复核原始试卷,不组织重新判卷。三、合格证书发放及其他事宜合格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统一印制。大约2025年2月底3月初证书到达内蒙古后,由盟市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发放工作。领取证书时需要提供考生身份证原件、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或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打印的考生考试成绩合格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打印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证明等。有关证书发放及其他相关事宜,请考生关注内蒙古会计网、“内蒙古会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2024年10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一号) ...
《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一号)
2024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9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2024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预算绩效管理,健全预算制度,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结果应用、绩效管理监督等预算绩效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各单位是指各部门所属单位。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的原则,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对本级政府预算、部门预算、政策和项目预算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将绩效管理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完善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绩效评价制度,强化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基本民生财力保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主体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各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实现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比可测、动态调整、共建共享。
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应当与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标准等衔接匹配,突出结果导向,重点考核实绩。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委托方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和规定,选取专业能力突出、机构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较好的第三方机构。
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规范的原则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其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第三方机构实行受托工作成果责任制。
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诚信体系建设,推动信息共享。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记录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情况,协助财政部门强化信用管理。
第二章 事前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申请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等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
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包括:
(一)新增加的重大政策、项目;
(二)发生重大调整的既有重大政策、项目;
(三)政策到期申请延续执行的重大政策、项目;
(四)其他需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重大政策、项目。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事前绩效评估结果。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政策出台、项目入库的必备要件。
第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申报项目和编制预算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整体绩效目标、政策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与政策目的、资金投入规模、职能职责、项目实施计划等相匹配。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审核绩效目标,重点审核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项目入库和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对绩效目标不明确、绩效指标不完整或者编制质量不高的,减少或者不予安排预算。
第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算批复、预算下达、预算调整调剂时,应当同步批复下达绩效目标。
各部门在批复所属单位预算时,应当同步批复下达绩效目标。
经批复的绩效目标应当作为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批复后,不得擅自调整。
预算执行中因国家、自治区规划调整或者政策、重点工作任务调整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九条 绩效运行监控采取各部门、各单位日常监控和财政部门重点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预算执行中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监控。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对绩效运行日常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及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
(一)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者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按照程序报本级财政部门调剂预算,并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二)对于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者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者风险等情况,应当暂停项目实施,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按照程序调减预算,并停止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对在监督检查、审计、绩效评价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中发现问题较多、绩效目标完成可能性差、管理薄弱的项目予以绩效运行重点监控。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于绩效运行重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研判,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应当暂缓或者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据经批复的绩效目标,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优先选择本部门重大政策、项目,随机选择一般性项目组织开展部门评价。
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核验。对于抽查核验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开展财政收入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绩效评价。
财政部门应当优先选择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资金投入量大、实施期长的政策、项目作为评价对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财政运行情况实施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以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六章 绩效结果应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管理结果反馈、问题整改、通报、报告等机制,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
第三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当及时向被评价部门、单位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明确整改时限;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整改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本级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将下级人民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与转移支付分配挂钩。
第三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下列绩效管理结果:
(一)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评价结果;
(二)对本级部门和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情况;
(三)对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绩效管理结果。
第七章 绩效管理监督
第三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强化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决算草案同步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财会监督职责,加强预算管理监督,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执业质量的监管,对第三方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抽查。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对所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强监督,各单位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内部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以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一)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核心绩效指标标准体系;
(二)项目绩效目标、部门整体绩效目标;
(三)单位自评、部门评价结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以下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一)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标准体系;
(二)组织开展的财政评价总体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四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部门和预算单位、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和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算绩效结果纳入政府绩效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财政局、市直有关部...
关于征求《巴彦淖尔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巴彦淖尔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巴彦淖尔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内财资【2020】1216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内财资【2019】470号)文件要求,市财政局起草了《巴彦淖尔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巴彦淖尔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巴彦淖尔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现向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请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于4月29日17:00前将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花脸稿反馈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科(0805室),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13948385912@163.com 。无意见也请反馈告知。
联系人:贾晓霞 联系电话:7807511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2日
各相关单位: 按照《关于组织盟市财政局开展2024年会计信息质...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按照《关于组织盟市财政局开展2024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内财监检〔2024〕10号)要求,我局将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聚焦会计准则、制度的有效执行,严肃查处财务舞弊和会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行业风气,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二、检查范围
(一)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统一要求,选取市本级3个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分别是:巴彦淖尔市体育局、巴彦淖尔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巴彦淖尔市城通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重点关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以及“三公”经费、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重点关注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严厉查处伪造会计凭证、虚构经济业务、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严重违法行为。同时,关注是否有会计师事务所及代理记账机构参与上述相关违法行为。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关于组织盟市财政局开展2024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内财监检〔2024〕10号)及其他相关制度。
四、检查时间
现场检查工作于2024年9月至10月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市、旗县区两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财会监督主责,注重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相互促进,保障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程序。市、旗县区两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规范执法程序。要从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尺度是否统一(“四个是否”)等方面,审理论证检查发现问题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三)提高检查水平,严肃工作纪律。市、旗县区两级财政部门要改进完善检查工作方式方法,紧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易发领域,结合日常监管涉及的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交问题线索等,借助信息化手段,精准有效选取检查对象、发现问题线索。要突出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精准识别风险点,避免平均用力,紧盯能够作出行政处罚的突出问题,力争查处一批严重违法行为和性质恶劣案件,体现震慑效应。全面实行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加大违法违规案例公开曝光力度。全体参检人员要履职尽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维护财会监督队伍良好形象。
(四)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检查发现问题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切实提高检查成效。及时报告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进展和舆情动态。
六、财会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电话和检查组廉政监督电话
举报受理电话:0478-7801922
廉政监督电话:0478-7801973
市属各单位、各旗县区: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2024年中央、自...
关于对2024年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评审结果进行公示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旗县区: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2024年中央、自治区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指标文件和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市财政局下发《关于申报2024年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项目的通知》(巴财教〔2024〕190号)。到申报截至日共征集项目57个,经市财政局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并结合当前我市急需解决的重点事项、财政困难程度、2023年度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执行率和绩效评价等情况,综合评选出拟支持项目49个。现对拟支持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自8月20日至8月27日)。
公示期,单位和个人对拟上报项目如有异议,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方式向我们反映。单位反映的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的反馈意见需要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匿名反映情况不予受理。
受理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教科文科 张育荣 7807527
附件:2024年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拟支持项目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