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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

    2023-01-10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全区正高级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7〕36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63号),现将2022年度全区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
      (一)学历和资历要求。
       申报人员必须是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会计相关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且符合下列学历、资历条件。
      1.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2.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4)通过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可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职称。 
      (二)能力业绩要求。
      参加2022年度正高级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的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会计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内人社发〔2021〕26号)有关规定掌握。
      (三)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区2022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1〕212号)要求。
      申报人员自行在内蒙古人才信息库(www.nmgrck.cn)上打印审验卡。
       二、申报评审政策
      (一)考评结合的要求。
      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资格继续实行考评结合制度。
      1.取得2021、2022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成绩人员;截止2021年12月31日满55周岁(1966年12月31日前出生)且符合其他参评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2.参加2020-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试成绩符合国家合格标准人员,参加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符合内蒙合格标准人员,可以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二)实施助力乡村振兴一线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对在旗县(县级市、区)及以下基层农村牧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时,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不作论文、科研成果要求限制。对在苏木乡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不设定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三)实施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非公有制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职称逐级申报要求的限制,直接申报相应专业职称,其中,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应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应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参加考评结合系列职称评审的,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对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论文和继续教育不作硬性要求。
      (四)其他规定。
      1.转系列评审。因工作岗位变动到现在的会计岗位需参加转系列评审时,按照“先转后评”原则,在现任的新会计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评审条件的,需按要求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转评会计系列同等级的职称;转系列满1年后,具备评审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和考试等相应要求,可申报会计系列高一级职称评审。转系列人员参加晋升的,过去的资历连续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
      2.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3.中央和其他省、市、自治区驻自治区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区参加评审的,须经本单位同意并由中央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省、市、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函(主送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装订进申报材料册首页)。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履行委托的不予受理、评审结果不予核准。
      4.申报材料截止时间。申报职称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奖项、荣誉、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时间为当年申报时间。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再补报相关材料(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1)。
      三、申报评审渠道
      (一)线上注册申报。
      所有人员申报职称采取网上申报形式,须首先访问内蒙古人才信息库(网址:www.nmgrck.cn),进行线上注册登录,在业务办理—2022年职称申报栏目中,完成基本信息填报,上传个人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电子照片,通过系统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后,进行线下填写。
      (二)线下提交材料。
      申报人员线下材料提交应按照隶属关系及相关要求进行。
      1.盟市及以下所属单位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上报,最后由自治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送交会计高评委办事机构。
      2.自治区本级单位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将申报材料审核后报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将材料审核汇总后直接送交会计高评委办事机构(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3.中央和其他省、市、自治区驻自治区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区参加评审的,出具委托函后报驻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驻呼和浩特市的可以出具委托函直接报会计高评办。未按规定履行委托的不予受理。
      4.非公有制领域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原则,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把关后,可通过以下任一渠道推荐报送:存放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或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等地设立的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
      四、资格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上报材料需包括公示情况。
      (二)主管部门复核。
      各级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报送;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一次告知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材料。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直主管部门在上报材料前,要将本地区、本部门会计系列申报人员花名册在各自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上报材料需包括公示情况。
      (三)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
      自治区会计高评办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按原渠道退回。评审结束后,会计高评办通过财政厅官网和内蒙古会计网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5个工作日。
      五、其他事项
      (一)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
      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须签署《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评审工作结束后,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并归档备案。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二)评审收费标准。
      根据《关于核定正高级会计师考试、评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函》(内发改费字〔2009〕1930)正高级会计师评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320元;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对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与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1202号),高级会计师评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280元。
      (三)报送时间地点。
      1.自治区直属单位向会计高评办报送申报材料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至2月17日,逾期不予受理。
      报送地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515房间)。联系电话:0471-4192212。
      2.盟市人社局接收本级和旗县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由盟市人社局确定,盟市人社局向自治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报送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2023年2月17日,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会计系列)
          2.主管部门(盟市人社局)汇总表《申报人员花名册》
       
      (联系人:会计处 宫莉蓉,联系电话:0471-4192212)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月10日 

  •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加快建...

    2023-01-09 朗读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加快建设法治财政。现将我局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优化营商环境,健全守信践诺机制
      1.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分级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充分利用覆盖全区的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一张网”和全流程电子化优势。实现远程开标和“不见面”开标,支持供应商在线完成政府采购项目应标、提交响应文件、免费获取采购文件,无特殊需求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纸质标书和进行现场开标。目前,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电子卖场以及项目招投标,已全部取消审批环节,皆实现全流程电子信息化。取消了投标人现场报名、递交资料、报名费收取等事项,各交易主体只需加入中心主体库,使用CA锁可在任意时间、任意办公地点通过登陆交易业务系统实现网上报名、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网上缴纳保证金、网上递交电子标书、网上办理中标通知书、网上招标申请、网上预约开评标场地及网上专家抽取预约等各项采购服务。
      2.对我局制定的政策文件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截止目前,共清理政策措施文件31份,其中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文件有5份。经审查,均符合公平竞争的标准和要求,其他政策措施文件均不涉及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
      3.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专项清理行动,督促市本级部门对无分歧账款要应还尽还,截至目前,已经偿还3300万元。剩余2822.46万元与企业达成协议分年度偿还和通过资产抵顶的方式进行偿还。
      二、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要求依法承接自治区本级下放权责事项,对本部门的行政权责事项进行了重新梳理,共梳理出行政权责事项144项,其中:行政处罚135项、行政监督检查4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奖励0项、行政强制措施1项、强制执行0项、行政许可0项、其他行政权力3项。
      2.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制定了《巴彦淖尔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巴彦淖尔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巴彦淖尔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巴彦淖尔市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巴彦淖尔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等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全面摸排梳理我局持有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情况,及时清理不具备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人员,核查是否正式在编、在岗。
      3.落实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装备等保障机制。2022年预算安排市司法局专项经费330万元(其中:司法工作经费50万元、普法宣传经费40万元、仲裁业务经费50万元、提前下达司法行政系统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190万元),根据工作需要,截止目前已拨付市司法局项目经费330万元,为落实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装备保障机制等,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1.认真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制定了《市财政局领导班子工作制度》和《市财政局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监督工作细则》,对重要决策、重要干部任免与管理、重大项目安排及一次性支出万元以上大额度资金使用进行了详尽的制度规定,以保证决策机制的科学和完善。
      2.加强合法性审查,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合规合法。在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由条法税政科对其内容的合法、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认真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巴彦淖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通知》的要求,在制定科室完成全部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管理流程后,通过法治巴彦淖尔智能化一体平台登记备案,确保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2022年,共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19份、法律意见书37份。
      3.对2022年财政普法工作进行细化部署,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开展普法培训,培训市财政局干部职工及各旗县区财政局相关业务人员。一是特邀请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主任田晓润教授对新《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进行全面系统的讲解,营造了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二是下发“关于组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宣贯视频的通知”,进一步加深了全局对政策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加强了局领导与全体干部职工的履职能力。三是制定了常态化培训考核制度并组织全体职工参加了《行政处罚法》考试。四是制定了《2022年巴彦淖尔市财政局普法责任清单》,为“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进一步落到实处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
      四、全面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专项行动
      一是制定了《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专项行动方案》并成立了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制定了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学习周计划并开展了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专题学习会,全面系统的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三是开展警示教育学习,传达学习了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专项行动警示教育案例。四是以交流座谈方式围绕“检视剖析突出问题,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这一主题,组织召开了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专题研讨会,结合本次专项行动系统的学习和工作实践进行了交流发言。
      五、完善突发事件应对
      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程序和协调联动机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资金。现已落实中央救灾资金695万元,其中抗旱救灾资金285万元,洪涝灾害救灾资金410万元。本级安排应急抢险资金100万元。
      六、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为推动依法治市的进程,本着“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原则做好每一项行政工作。无论是作为信访案件的牵头部门还是协办单位,都能够认真调查并及时进行耐心细致解答,努力让当事人满意并息诉罢访。目前暂时没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七、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
      积极发挥财会监督严格落实防范和惩治会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保障依法履行职责。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已结束,目前已进入汇总阶段。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6日 

  •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确定...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

    2022-12-27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确定2022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考〔2022〕2号)精神,现确定2022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内蒙古自治区合格标准为55分,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请有关盟市、区直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做好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等工作。
      附件:2022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内蒙古自治区合格人员名单(不包括符合国家考试合格标准人员)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2月27日
      (联系单位:自治区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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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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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20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点击下载:

  • 市财政局 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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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20 朗读

    市财政局 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点击下载:

  •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动态调整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清...

      2022年我局对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清单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动态调整,调整...

    2022-12-19 朗读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动态调整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清单的公示,
      2022年我局对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清单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动态调整,调整后的行政权责事项144项,其中:行政处罚135项、行政监督检查4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强制措施1项、其他行政权力3项,具体详见附件。
      现将调整事项予以公示。
      附件:巴彦淖尔市财政局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清单(2022年)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9日

  • 巴彦淖尔市冬季取暖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能源局):...

    2022-12-09 朗读

    巴彦淖尔市冬季取暖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能源局):
       为加快推动我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工作顺利开展,保证我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示范效果,提高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建立清洁取暖长效机制,确保清洁取暖各项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巴彦淖尔市冬季清洁取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奖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与12月24日前将反馈意见至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科。
      联系人:罗丁
      联系电话:0478-7958802
      电子邮箱:36938074@qq.com
      附件:《巴彦淖尔市冬季清洁取暖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2024...

      各旗县区财政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202...

    2022-12-01 朗读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2024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确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旗县区财政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2024年党政机会议定点场所确定工作的通知》。 内财法函(2022)637号,转发你们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结合各自实际,采用公开征集的方式,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2023—2024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确定工作,于2022年12月10日前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联系人:行政政法科 郭建军,联系电话:0478 7807509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日 

  • 关于202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

    2022-11-18 朗读

    关于202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202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采用无纸化方式,分别于2023年5月(初级、高级)、9月(中级)举行。现就2023年度会计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一)报名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具备博士学位。
      6.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四)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五)本通知“一、考试报名”(二)中所述技校学历,是指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技工院校学历。本通知所述其他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
      (六)本通知所述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参加中级资格考试工作年限为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七)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
      (八)审核报考人员报名条件时,报考人员应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
      二、考试科目
      (一)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二)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三)高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初级资格证书;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中级资格证书;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下载打印考试成绩合格单,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
      三、考试大纲
      会计资格考试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23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大纲。2023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大纲将另行公布。
      四、考试时间及考务日程安排
      (一)考试时间
       
      1.初级资格考试于2023年5月13日至17日进行,共10个批次。《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2.中级资格考试于2023年9月9日至11日举行,共3个批次,《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65分钟,《财务管理》科目考试时长为135分钟,《经济法》科目考试时长为120分钟。
      3.高级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日期为2023年5月13日,考试时长为210分钟。
      会计资格考试时间、批次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二)初级、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
      1.2022年12月3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23年度初级、高级资格考试科目、考试时间、报名日期、报名方式等考试相关事项,并分别抄送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2.2023年2月7日至2月28日“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初级、高级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开通。在上述时间内,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自行确定本地区的报名开始时间。考试报名统一在2月28日12:00截止,缴费统一在2月28日18:00截止。
      3.2023年4月12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初级、高级资格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起止时间。
      4.2023年5月13日至17日组织初级资格考试,5月13日组织高级资格考试。
      5.2023年5月24日前,召开全国评卷会议,部署高级资格考试评卷工作,印发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6.2023年5月26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汇总本地区初级资格考试所有批次考试数据,在检查数据完整性、进行违纪违规处理后,向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报送上报数据,并附上报数据统计汇总情况表及上报数据清单。
      7.2023年6月7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完成本地区高级资格考试评卷工作,向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报送评卷数据,并附本地区上报数据统计汇总表、上报数据清单及评卷工作的书面报告。
      8.2023年6月16日前,完成数据核验后,下发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上公布。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同时公布本地区考试成绩、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
      9.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数据核验及评卷质量抽查后,下发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同时公布本地区考试成绩、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
      10.考试成绩与合格标准公布后1个月内,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复核、确认工作,并向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报送考试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及书面报告。
      (三)中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
      1.2023年4月2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23年度中级资格考试科目、考试时间、报名日期、报名方式等考试相关事项,并分别抄送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2.2023年6月20日至7月10日“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中级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开通。在上述时间内,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自行确定本地区的报名开始时间。考试报名统一在7月10日12:00截止,缴费统一在7月10日18:00截止。
      3.2023年8月15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中级资格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起止时间。
      4.2023年9月9日至11日组织中级资格考试。
      5.2023年9月20日前,召开全国评卷会议,部署中级资格考试评卷工作,印发主观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6.2023年10月12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完成本地区中级资格考试评卷工作,向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报送评卷数据,并附本地区上报数据统计汇总表、上报数据清单及评卷工作的书面报告。
      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在评卷过程中,应注意排查雷同试卷,特别是对“同对同错率”较高的试卷,应组织专家进行甄别、判定,确属雷同试卷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
      7.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数据核验及评卷质量抽查后,下发中级资格考试成绩,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同时公布本地区考试成绩、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
      8.考试成绩公布后1个月内,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复核、确认工作,并向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报送考试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及书面报告。
      五、其他事项
      (一)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统一规定的时间、程序组织网上报名工作,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报名条件审核报考人员考试资格,认真负责地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核工作。
      (二)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于考试开始2日前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于考试开始前1日内完成对所有考点、考场和考试机检测等工作,并做好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提高服务意识,认真负责,精心细致做好考务管理各环节工作,及时把考试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考生,确保2023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四)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要求,及时研判情况,制定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考试期间疫情防控工作。出现突发疫情紧急情况,确实不能正常组织考试的,由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请示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后,向社会公告暂停有关考区、考点的考试,并向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备案。相关考试管理机构要向考生做好解释工作。
      (五)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已经取得的中级资格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延长1年。
      (六)2023年11月3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本年度考试工作有关资料的封存、登记和归档工作,向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分别报送2023年度考试工作总结。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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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17 朗读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