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告备案管理的通知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相关工作,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提升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信息公开、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工作
(一)依法依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并作为合同附件。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中标、成交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二)采购人应正确履行主体责任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三)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严格审核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规格型号、质量或服务技术要求、价款(单价、总价)或者报酬、履约保障金数额及提交方式、合同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采购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时,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针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对其服务质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绩效考评情况,一年一签政府采购合同并分年付款。合同金额按第一年采购金额起算。合同一年按签订之日起算的12个月。
二、切实加强合同公告和备案工作
(一)政府采购合同公开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采购合同公告。采购人应在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发布唯一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信息,即“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www.ccgp-neimenggu.gov.cn)。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规定格式发布采购合同公告,确保发布公告信息中的合同编号、合同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等内容真实、准确、合法。
(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采购合同备案。采购人应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度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的规定,与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其中,合同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告。
采购人应当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在不损害正当权益、不影响项目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在融资合同签订、信息发布、资金支付等方面为融资业务开展提供必要的配合。对于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供应商,不得实行差别对待,并应在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方面给予必要配合。
三、加大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
各主管预算单位,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信息公开、备案管理工作。主管预算单位应强化责任担当,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助力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监督预警系统和人工审核等手段,加大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信息公告、备案工作日常监管。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规定时间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采购人,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四、其他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