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 <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行为,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内财购〔2024〕73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
1.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
2.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