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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http://czj.bynr.gov.cn 2024-08-29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各金融机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内财购〔2022〕778号)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巴财购[2022]509号)要求,现将我市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融资概念

合同融资业务(即“政采贷”)是一种纯信用的融资方式。凡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库中登记的供应商,可凭借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入驻平台的银行机构发起融资申请,银行机构以优于一般贷款利率的方式向通过授信审查的供应商发放融资贷款。合同融资工作坚持“市场主导,财政引导,银企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合同融资业务。

二、合同融资流程

(一)有融资需求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合同融资服务模块,选择中标项目向进驻平台的银行机构发起贷款申请。

(二)收到贷款申请后,银行机构应按规定对供应商及其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开立贷款专用账户,按照业务要求完成放款等流程

(三)银行完成放款后,须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及时上传数据。

三、职责分工

(一)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政策研究与指导,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融资双方提供平台和服务,但不得为融资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跟踪监督,对于采购人不依法公示采购合同和备案、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政府采购合同、拖延或拒付采购资金等行为,将加大违规处理力度,切实保障合同融资业务顺利开展。

(二)各有关单位(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于合同融资,在采购信息公告、采购文件及合同中,不得设置禁止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相关条款,不得限制中标(成交)中小企业选择金融机构的范围;采购人应依法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示政府采购合同并备案,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工作,并协助融资机构确认合同支付信息,不得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

(三)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供应商)。供应商应当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凭借政府采购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向进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的银行机构提出贷款申请;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配合融资机构对唯一收款账户进行确认和锁定,严格按照借款合同或融资协议偿还债务;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违规获取贷款,或不按约定按时还款付息的,融资机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市财政局依法将其纳入“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条件”名单并予以公示。

(四)银行金融机构。对有意向开展合同融资工作的银行,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提交书面申请,积极匹配合同融资产品,优化贷款流程、提高审贷效率,业务办理过程中及时完成业务系统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的数据反馈。

(五)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合同融资政策在采购文件中载明,采取有效方式向供应商宣传。银行机构需要借用采购代理机构的场所向供应商介绍其合同融资产品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支持。

四、工作要求

(一)账户管理。用于申请合同融资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使用贷款专用账户签订采购合同贷款专用账户作为本次采购活动的唯一收款账号。在未取得采购人和贷款银行的同意前,供应商不得擅自变更收款账号。

(二)资金支付。采购人应当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注明的账号中,不得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以外的账号,以保障贷款资金安全回收。

)业务办理。业务办理具体以金融机构公示的合同融资产品流程为准。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48月29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08-29 17:59 来源: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各金融机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内财购〔2022〕778号)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巴财购[2022]509号)要求,现将我市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融资概念

合同融资业务(即“政采贷”)是一种纯信用的融资方式。凡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库中登记的供应商,可凭借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入驻平台的银行机构发起融资申请,银行机构以优于一般贷款利率的方式向通过授信审查的供应商发放融资贷款。合同融资工作坚持“市场主导,财政引导,银企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合同融资业务。

二、合同融资流程

(一)有融资需求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合同融资服务模块,选择中标项目向进驻平台的银行机构发起贷款申请。

(二)收到贷款申请后,银行机构应按规定对供应商及其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开立贷款专用账户,按照业务要求完成放款等流程

(三)银行完成放款后,须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及时上传数据。

三、职责分工

(一)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政策研究与指导,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融资双方提供平台和服务,但不得为融资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跟踪监督,对于采购人不依法公示采购合同和备案、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政府采购合同、拖延或拒付采购资金等行为,将加大违规处理力度,切实保障合同融资业务顺利开展。

(二)各有关单位(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于合同融资,在采购信息公告、采购文件及合同中,不得设置禁止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相关条款,不得限制中标(成交)中小企业选择金融机构的范围;采购人应依法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示政府采购合同并备案,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工作,并协助融资机构确认合同支付信息,不得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

(三)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供应商)。供应商应当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凭借政府采购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向进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的银行机构提出贷款申请;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配合融资机构对唯一收款账户进行确认和锁定,严格按照借款合同或融资协议偿还债务;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违规获取贷款,或不按约定按时还款付息的,融资机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市财政局依法将其纳入“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条件”名单并予以公示。

(四)银行金融机构。对有意向开展合同融资工作的银行,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提交书面申请,积极匹配合同融资产品,优化贷款流程、提高审贷效率,业务办理过程中及时完成业务系统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的数据反馈。

(五)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合同融资政策在采购文件中载明,采取有效方式向供应商宣传。银行机构需要借用采购代理机构的场所向供应商介绍其合同融资产品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支持。

四、工作要求

(一)账户管理。用于申请合同融资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使用贷款专用账户签订采购合同贷款专用账户作为本次采购活动的唯一收款账号。在未取得采购人和贷款银行的同意前,供应商不得擅自变更收款账号。

(二)资金支付。采购人应当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注明的账号中,不得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以外的账号,以保障贷款资金安全回收。

)业务办理。业务办理具体以金融机构公示的合同融资产品流程为准。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48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