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
为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集中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20号)等有关规定,现对2024年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督考核目的
监督考核集中采购机构,是通过考核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执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情况,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的执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的情况,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集中采购活动的效率,保障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服务质量。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所属预算级次,对同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监督考核。
二、监督考核内容
各级财政部门应成立监督考核工作组,随机抽取集中采购机构2023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考核,抽取个数原则上不少于5个,监督考核范围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75分为合格,75—89分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具体监督考核内容详见附件《巴彦淖尔市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指标体系》。
三、监督考核形式及时间安排
(一)监督考核形式
市财政局负责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督考核,旗县区财政部门自行成立考核小组负责本级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工作。
(二)具体时间安排
1.2024年9月15日前,被考核单位根据2023年所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情况,整理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附件《巴彦淖尔市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指标体系》所列考核内容进行自查,总结2023年工作特色和亮点,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形成自评报告,并将测评表及自评报告报本级财政部门。
2.2024年9月25日前,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考核小组到被考核单位进行现场书面检查,结合检查发现问题,形成检查工作底稿及完成最终的考核测评,经被考核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确认。
3.2024年10月25日前,各级财政部门对监督考核中发现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4.2024年10月30日前,各级财政部门应作出正式考核报告,考核报告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集中采购机构,并将考核结果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告。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严格遵守检查纪律和保密纪律。所有参加检查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四严禁”“八不准”纪律和有关廉政规定要求,切实做到依法检查、文明检查,杜绝任何形式的违纪违规行为,树立良好检查形象。
五、其他
被考核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考核工作,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瞒报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联系人:朱红梅 联系电话:0478-7807512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