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28000117463691/2023-00001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发布机构 |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 文 号 | 巴财资环规〔2023〕1号 |
成文日期 | 2023-01-1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工作,提高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建立清洁取暖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6号)、《关于组织申报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的通知》(财办资环〔2021〕19号)和《巴彦淖尔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方案(2022-2024年)》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财政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冬季清洁取暖项目的资金。本办法所称地方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配套资金)是指巴彦淖尔市、旗县区两级财政部门从相应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冬季清洁取暖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
(二)符合《巴彦淖尔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各项要求。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施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纳入《实施方案》的项目,主要包括:城镇以热源推进热源清洁化改造和集中供热管网延伸改造,以“煤改电”为主要技术路径改造。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通过以奖代补、直接补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六条 根据既定的绩效目标,将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紧密结合,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的监管制度,提高冬季清洁取暖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范围内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征地拆迁及其他与冬季清洁取暖无关的日常性开支。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中央、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报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市财政局根据批准后的分配意见将资金拨至各旗县区财政局。
第十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项目的实施、资金测算、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的绩效自评和考核验收及上报工作。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照市与旗县财政事权原则负责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地方财政资金的筹措、分配、拨付、监管。
第三章 预算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配套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凡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引入社会资本的,应当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批复一经下达,应按照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承担管理使用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实行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实施条件、建设内容等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严格按照申报审批程序执行,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的,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门收回,重新分配。
第四章 专项奖补资金奖励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冬季清洁取暖改造工作奖励机制,根据实施年度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完成情况及考核情况予以资金奖励。市本级配套资金用于发放奖励资金。奖励依据为:
(一)资金使用情况。鼓励各旗县区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对资金拨付及时,使用率高,使用效益好的旗县区给予奖励。
(二)任务完成情况(量化指标)。对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并超额完成年度改造任务,经测评群众满意度高,综合考评排名较好的旗县区给予奖励。
(三)旗县区对冬季清洁取暖项目资金投入情况。鼓励各旗县区足额配套补贴资金,根据各旗县区资金投入情况给予奖励。
(四)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对各旗县区项目目标完成情况、资金管理情况、项目效益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市政府,经同意后,市财政局依据考核结果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章 资金监管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接受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将会同相关责任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立即停止拨付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及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使用用途或者金额的;
(二)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的;
(三)经督查仍未按计划规定如期完成项目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项目资料或调整资金的;
(五)截留、转移、侵占、挪用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的;
(六)相关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技术支撑单位、设备供应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七)未通过相关验收和绩效考核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或我市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旗县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细化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监管,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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