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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数额罚款”认定应符合相应的听证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某技术指导和研究中心叶酸片采购项目投诉案分析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http://czj.bynr.gov.cn 2022-01-05

 

案例要点

投标供应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还明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较大数额罚款金额的认定以投标供应商被处罚时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有关规定为标准。

基本案情

采购代理机构Z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此前负责组织了“内蒙古自治区某技术指导和研究中心叶酸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HJZB-2020B-1204)”,项目预算为108万元,该项目于2020年12月4日在内蒙古政府采购网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于2020年12月15日开启竞争性磋商,当时有4家供应商参与,分别为内蒙古T公司、深圳O公司、北京M公司、辽宁G公司。其中,北京M公司评审排序第一,以100.656万元成交。深圳O公司评审排序第二,其于2020年12月18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20年12月28日予以答复。深圳O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1月13日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北京M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较大数额罚款,属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记录,不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条件。

经调查取证,北京M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提供了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大兴区生态环境局(原环境保护局)给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回函,也提供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供应商北京M公司(成交供应商)因行政违法,2019年1月31日,被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作出处罚决定,处以罚款25万元整。因此,投诉书中反映的北京M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事实属实。

处理理由

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显示,投标供应商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对于什么是重大违法记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该办法第七十八条还规定,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的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996年9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第二条规定:“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行为可能面临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执行。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由市级行政机关确定,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但是,截至2019年1月31日,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作出处罚决定时,北京市环境保护机关未明文确定该领域内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本案中,上述处罚决定中的罚款数额(25万元)达到了北京市大兴生态环境局适用的行政处罚听证标准,北京M公司的违法行为认定为构成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该公司在参加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存在较大数额罚款的重大违法记录,不符合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处理结果

鉴于上述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且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行政复议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在2021年3月2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内财购函[2021]149号),北京M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财政部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投诉处理决定,确认成交结果有效。2021年7月16日财政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财复议[2021]392号),认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的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维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的投诉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八条,《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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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数额罚款”认定应符合相应的听证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某技术指导和研究中心叶酸片采购项目投诉案分析

2022-01-05 10:25 来源:

 

案例要点

投标供应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还明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较大数额罚款金额的认定以投标供应商被处罚时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有关规定为标准。

基本案情

采购代理机构Z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此前负责组织了“内蒙古自治区某技术指导和研究中心叶酸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HJZB-2020B-1204)”,项目预算为108万元,该项目于2020年12月4日在内蒙古政府采购网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于2020年12月15日开启竞争性磋商,当时有4家供应商参与,分别为内蒙古T公司、深圳O公司、北京M公司、辽宁G公司。其中,北京M公司评审排序第一,以100.656万元成交。深圳O公司评审排序第二,其于2020年12月18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20年12月28日予以答复。深圳O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1月13日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北京M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较大数额罚款,属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记录,不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条件。

经调查取证,北京M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提供了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大兴区生态环境局(原环境保护局)给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回函,也提供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供应商北京M公司(成交供应商)因行政违法,2019年1月31日,被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作出处罚决定,处以罚款25万元整。因此,投诉书中反映的北京M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事实属实。

处理理由

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显示,投标供应商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对于什么是重大违法记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该办法第七十八条还规定,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的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996年9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第二条规定:“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行为可能面临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执行。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由市级行政机关确定,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但是,截至2019年1月31日,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作出处罚决定时,北京市环境保护机关未明文确定该领域内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本案中,上述处罚决定中的罚款数额(25万元)达到了北京市大兴生态环境局适用的行政处罚听证标准,北京M公司的违法行为认定为构成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该公司在参加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存在较大数额罚款的重大违法记录,不符合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处理结果

鉴于上述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且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行政复议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在2021年3月2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内财购函[2021]149号),北京M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财政部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投诉处理决定,确认成交结果有效。2021年7月16日财政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财复议[2021]392号),认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的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维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的投诉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八条,《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