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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市局各相关科室、各国有商业银行巴彦淖尔分行:...
关于征求《巴彦淖尔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市局各相关科室、各国有商业银行巴彦淖尔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及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库规[2017]18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拟定了《巴彦淖尔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22年11月1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未按照上报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李浦欣 联系电话:7801935
附件:《巴彦淖尔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4日
抄送:各旗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甘其毛都口岸财政局
巴彦淖尔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管理办法
<!--[if !supportLists]-->第一章 <!--[endif]--> 总 则
<!--[if !supportLists]-->第一条 <!--[endif]-->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及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库规[2017]18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if !supportLists]-->第二条 <!--[endif]--> 本办法适用于巴彦淖尔市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社团组织,以及巴彦淖尔市市委、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以下统称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与巴彦淖尔市本级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但与巴彦淖尔市本级财政没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不适用本办法。
巴彦淖尔市本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单位(特殊情况下可分为三级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视为基层预算单位。
<!--[if !supportLists]-->第三条 <!--[endif]--> 市级预算单位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市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if !supportLists]-->第四条 <!--[endif]--> 市本级预算单位负责财务管理的部门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备案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严禁预算单位其他内设机构管理银行账户。
<!--[if !supportLists]-->第五条 <!--[endif]--> 市本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使用以及变更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及提供银行账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if !supportLists]-->第二章 <!--[endif]-->银行账户的设置
<!--[if !supportLists]-->第六条 <!--[endif]-->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市本级预算单位开立零余额账户要在具有代理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进行选择。
<!--[if !supportLists]-->第七条 <!--[endif]--> 市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可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根据需要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党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障费归集、个人所得税和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往来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特殊情况下,经财政部门同意,可以办理非税收入汇缴。
<!--[if !supportLists]-->第八条 <!--[endif]--> 市本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可开设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
<!--[if !supportLists]-->第九条 <!--[endif]--> 市本级预算单位需开设外汇账户的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中心支局和巴彦淖尔市财政局的相关规定办理。
<!--[if !supportLists]-->第十条 <!--[endif]--> 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或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预算单位可申请开设其他账户。
第三章 银行账户开立
<!--[if !supportLists]-->第十一条 <!--[endif]--> 市本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巴彦淖尔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审批同意后开立。本级各级次预算单位的开户申请统一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if !supportLists]-->第十二条 <!--[endif]--> 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纳入巴彦淖尔市本级“内蒙古财政信息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实行动态监管。
<!--[if !supportLists]-->第十三条 <!--[endif]--> 市本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通过“一体化系统”填写《巴彦淖尔市本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打印后连同电子表格与“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一并报一级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审核。一级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送达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内容应包括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开立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市本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if !supportLists]-->(一)<!--[endif]-->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或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巴彦淖尔市市编制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法人证书等复印件证明材料;
<!--[if !supportLists]-->(二)<!--[endif]-->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开展非税收入汇缴业务的,应
提供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的文件依据,及财政部门同意非税收入缴入基本户的文件依据;
(三)开设外汇账户的,应提供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巴彦淖尔市相关改革工作需要,各预算单位除本单位零余额账户以外,确需开立其他账户的,需向巴彦淖尔市财政局提供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和巴彦淖尔市政府相关开户文件依据后方可开立。
第十四条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对市本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相关开户规定的,出具《巴彦淖尔市本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对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注明使用期限。
第十五条 市本级预算单位在收到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出具的《巴彦淖尔市本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通知单》后,选择开户银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办理开户手续,并将开户信息通过“一体化系统”报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备案。
同时,市本级预算单位应将本单位选择开户银行相关材料复印件报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根据市本级预算单位报送备案的开立银行账户信息及相关材料,出具《巴彦淖尔市本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备案表》。
第十七条 未经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审批备案,市本级预算单位不得私自开立银行账户。
第四章 开户银行的选择方式
第十八条 市本级预算单位选择开户银行,一般采取集体决策方式,有条件的预算单位可以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要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且不得选择在异地银行经办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市本级预算单位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应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党组会或局长(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开户银行。
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予以公告。
备选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不得少于3家。预算单位所在地银行少于3家的,按实际数量确定备选银行。
第二十条 市本级预算单位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应就选择开户银行事宜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开户银行。具体流程如下:
(一)市本级预算单位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发布开户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开户事宜、参与银行基本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
(二)市本级预算单位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建由市本级预算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
(三)市本级预算单位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开户银行并对外公告。
市本级预算单位应当制作具体操作办法,对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操作流程、评选委员会组成方式、具体评选方法、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的具体设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一)评分指标。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等方面。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开户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开户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具体指标由市本级预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
(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由市本级预算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
第五章 银行账户变更
第二十二条 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发生变更时,通过“一体化系统”填写《巴彦淖尔市本级预算单位变更银行账户申请表》,打印后连同电子表格报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审批,同时将 “变更银行账户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市本级预算单位发生的下列变更事项,属银行账户变更范围:
(一)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三)因开户银行撤并等原因变更开户银行名称,但不改变预算单位名称及银行账号的;
(四)其他按规定需报经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审批的银行账户变更事项。
第二十三条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对市本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变更账户信息及相关材料审核同意后,出具《巴彦淖尔市本级预算单位变更银行账户备案表》。
第二十四条 市本级预算单位的主管部门发生变更的,填写《巴彦淖尔市本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变更登记表》,同时将 “主管单位变更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 银行账户撤销
第二十五条 市本级预算单位根据本单位集体决策自行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将开户银行出具的撤户证明复印件报一级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由一级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市本级预算单位根据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出具的《巴彦淖尔市本级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批复书》撤销银行账户的,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的有关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撤户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本级预算单位撤并的,其原账户应予以撤销。被撤并单位销户情况,由被撤并单位的上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一级预算单位被撤并的,由被撤并单位财务部门办理。
第二十八条 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撤户时,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第〔2003〕5号)及相关规定,账户资金余额转入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或国库,销户后的未了事项纳入基本存款账户或国库核算。同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市本级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应予撤销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章 银行账户年检
第三十条 市本级预算单位按年度进行银行账户年检,年检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第三十一条 每年1月31日之前,市本级预算单位对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所有银行账户通过“一体化系统”填写《巴彦淖尔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报一级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对未按时报送年检申请的单位,巴彦淖尔市财政局暂停单位用款计划的批复,直至报送年检申请为止。
第三十二条 每年4月30日前,巴彦淖尔市财政局按规定完成对账户年检的审核工作,出具《巴彦淖尔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批复书》。
第三十三条 在银行账户年检中,发现下列情形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已审批未备案的银行账户,要求相关单位立即补办备案手续;
(二)对账户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履行审批手续的银行账户,要求相关单位说明原因,立即补办变更手续;
(三)对应撤销但逾期继续使用的银行账户,应做撤户处理;
(四)对年检中漏报、瞒报的银行账户,根据银行账户性质,符合开户条件的,立即补报开户手续,违规开设的,应做撤户处理;
(五)对年检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视其情节,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资金存款业务
第三十四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应在开户银行办理。
第三十五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在保障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有较大规模余额的,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累计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六条 预算单位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具体操作方式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
第三十七条 预算单位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严格控制每次定期存款的银行数量,并与定期存款银行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定期存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市本级预算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本级一级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向巴彦淖尔市财政局报送有关银行账户材料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变更、撤销、备案及使用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
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经过本单位班子成员集体决策或采取竞争性方式并形成会议纪要等文字材料,以备查。预算单位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开户银行的选择。
第三十九条 市本级预算单位要按照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财政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不得用财政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
预算单位不得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第四十条 市本级预算单位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相应明细账,分账核算。
第四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办理未经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审批的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业务。
第四十二条 财政、人民银行、审计、外汇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市本级预算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移交人民银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中心支局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人民银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应监督开户银行按本办法规定为市本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中心支局应按本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监督巴彦淖尔市本级预算单位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巴彦淖尔市审计局按本办法规定对市本级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移交人民银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或巴彦淖尔市外汇管局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对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检查单位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拒绝、阻扰;有关银行应如实提供受检查单位银行账户资金的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第四十七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对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认为应追究市本级预算单位有关人员责任的,应按《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财监〔1998〕4号),填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移交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涉及追究开户银行有关人员责任的,由银行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市本级预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检查机构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应函告巴彦淖尔市财政局,由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决定暂停对违规单位用款计划批复,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对违规单位的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私自开立银行账户的,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银行账户用途,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
四十八条 监督检查机构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相关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函告巴彦淖尔市财政局,由巴彦淖尔市财政局依法取消该金融机构代理财政业务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市本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
(二)为市本级预算单位办理超额或超出账户功能提取现金的;
(三)明知是财政性资金而办理以个人名义开户存放业务的;
(四)明知是财政性资金而为其办理转为定期存款业务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法律法规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市本级一级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内部的基层预算单位具体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报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十一条 各旗县区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起施行。2014年 12月15日印发的《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 巴彦淖尔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巴财库〔2014〕1171 号)同时废止。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考核...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对2021年度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价工作的通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巴财购〔2022〕708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全市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开展了考评工作,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监督评价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本次集中采购机构考评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市、旗两级财政部门共同抽调15名专业执法检查人员组成5个检查组,依据《巴彦淖尔市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指标体系》的检查内容对8家集中代理机构进行对照检查。
二、考核方法
通过单位自查自评、现场随机抽取部分项目检查,现场监督考核评价等方式进行。
三、代理机构检查情况
2021年,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旗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能够积极落实政府采购各项政策,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较好的完成了集中采购代理工作。
四、存在问题
(一)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服务水平和采购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五、整改建议
(一)完善制度建设,切实贯彻执行。
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增强文件的执行效力,同时,将应公开的制度予以公布,以制度促进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提升采购服务质量,确保采购工作的公开、透明、高效开展。
(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岗位设置。
建立分工科学,相互制约,有利于内部监督的工作机制,将采购项目划分为不同阶段,不同阶段由不同部门或人员执行,避免一个采购项目由一人负责的弊端。
(三)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完成采购任务。
对下达的采购任务,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采购工作依法依规、按时、高效完成。同时,应强化职业道德,努力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并将以上内容作为对工作人员的考核指标。
(四)进一步规范采购实施程序。
对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中对中小企业、环保节能及监狱企业的优惠政策,依法依规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五)加强业务学习,提升业务素质。
采取集中培训和定期组织学习等多种方式,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规范程序依法依规组织采购工作,以良好的业务能力做好各项采购工作。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14日
附件:集中代理机构评价结果公告
集中代理机构评价结果
序号
集中代理机构名称
单位内部管理建设情况(25分)
采购活动开展情况(55分)
政府采购工作效果(10分)
职业素质(10分)
总得分
1
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5
52
7
6
90
2
磴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8
55
6
10
89
3
杭锦后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9
55
6
6
86
4
临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1
55
6
10
92
5
五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1
54
4
10
89
6
乌拉特前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
52
5
10
87
7
乌拉特中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3
53
7
10
91
8
乌拉特后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
55
1
10
86
各旗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市教育局,局机关预算科、条法税政科、督...
关于对《巴彦淖尔市学前教育资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各旗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市教育局,局机关预算科、条法税政科、督查考核科、预算编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巴彦淖尔市学前教育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局草拟了《巴彦淖尔市学前教育资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要以书面形式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加盖公章(无意见也需回复纸质版材料),于2022年9月8日前反馈至市财政局,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系人:李敏 电话:7807210
邮箱:jkw2022@126.com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2年9月5日
巴彦淖尔市学前教育资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巴彦淖尔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发展步伐,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21〕410号)、《财政部 教育部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73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if !supportLists]-->一、<!--[endif]-->主要内容
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原则,建立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减免保教费为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
二、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是经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就读的由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1修订)》认定的十种类型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主要包括⑴脱贫不稳定家庭 学生、⑵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⑶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⑷最低生活 保障家庭学生、⑸特困供养学生、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⑺烈 士子女、⑻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⑼残疾人子女、⑽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十类特殊困难群体。
三、资助项目和标准
(一)资助项目:减免保教费。
(二)资助标准:A类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每生每年2000元。B、C类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每生每年1000元。
幼儿园经批准的保教费收费标准高于免费标准的,按规定继续向幼儿家庭收取差额部分;幼儿园经批准的保教费收费标准低于免费标准的,按保教费收费标准据实补助。
(三)资金来源:减免保教费所需资金按照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由同级财政承担,市、旗县区根据资助人数和标准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自治区将根据旗县区在园幼儿规模、减免制度建立健全、幼儿资助投入及实施效果等因素给予奖补支持。各类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教费;各旗县区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扩大资金来源。
四、实施程序
(一)减免申请: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教费减免工作从2022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分学期减免,每年9月份开学时,家长填写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表,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幼儿园班主任老师核对,核对无误,原件退还家长,《申请表》、佐证材料复印件上交幼儿园资助办公室。
(二)减免认定:各幼儿园成立以园长为组长,资助办人员、班主任代表、教师代表、家长代表为成员的保教费减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认定,同时,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家长提供的材料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领导小组评议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作出准确无误的认定,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确认的精准度。
(三)结果公示:幼儿园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的名单在适当范围内、采用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公示无异,幼儿园将保教费减免幼儿名单上报教育局做进一步核查、核实。
五、资金拨付
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按学年进行,各幼儿园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名单提交到旗县区教育局审核汇总,旗县区教育局报旗县区财政局核定保教费减免金额,旗县区财政局按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向幼儿园拨付保教费减免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区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实施。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尽快研究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指导、检查、督促各幼儿园开展工作,确保减免保教费政策落实到位。
(二)落实工作责任。学前教育保教费减免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幼儿园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教费减免工作作为一项落实国家惠民政策的重要任务来抓,提高站位,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严格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1修定)》认定保教费减免对象,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内财教【2022】993号)文件为政策依据,严把保教费减免标准和认定审查关,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保教费减免资金。
(三)健全机制,完善基础信息。各旗县区幼儿园要建立学前教育保教费减免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工作,做好在园儿童信息和保教费减免儿童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完备的、有据可查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信息准确、完整。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地有声。各旗县区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受助幼儿的真实性和保教费减免落实情况,对弄虚作假的幼儿园,督促其限期纠正,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对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
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级审计部门要认真做好资助资金的专项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监督资金落实情况。
(五)规范和强化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地方资金预算并及时下达,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各地、各幼儿园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对资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资助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要切实加强对受助幼儿的审核、认定、汇总、上报、发放资金等全过程的管理,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均能及时得到资助。各地、各园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旗县区、各幼儿园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减免保教费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儿童宣传保教费减免政策,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本通知自2022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原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教育局《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学前教育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巴财教规〔2019〕4号)同时废止。
磴口县财政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
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磴口县财政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内财资环[2020]1281号)文件,按照《关于对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6375万元重新分配支持中央储备库项目资金分配的函》(巴环函[2022]59号)要求,及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中央储备库项目资金分配原则,现将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6375万,分配用于你地区“磴口县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4370万元,“磴口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2005万元。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302节能环保支出-污染防治-水体。
请严格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随意调整,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资金拨付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相关制度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2年8月31日
临河区财政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一湖两海...
关于下达“一湖两海”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预算(拨款)指标的通知,
临河区财政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一湖两海”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预算(拨款)指标的通知》(内财资环〔2021〕249号)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研究乌梁素海综合治理工作》[2022]12号的文件要求,现下达“一湖两海”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专项资金5000万元,专项用于临河区污水管网、泵站、道路更新改造工程。支出功能分类:2119999,其他节能环保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资本性支出。
一、请严格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随意调整,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资金拨付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相关制度规定。
二、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请将资金绩效情况在收到指标文下达后30日内报市财政局和生态环境局备案。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2年8月19日
通讯地址: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办公楼102房间 咨询投诉电话:0478-7801...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信访相关事项,
通讯地址: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办公楼102房间
咨询投诉电话:0478-7801904
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每周一下午(3:00-6:00)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办公楼102房间
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一是网上信访事项查询公布内容: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官网http://czj.bynr.gov.cn,点击“通知公告”。二是拨打信访接待室电话7801904进行查询。
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 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
关于巴彦淖尔市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打印准考证的通知,
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
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日期为2022年9月3日至5日。
巴彦淖尔市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为:2022年8月27日至9月2日。请考生在此时间内登陆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打印准考证。打印准考证网址:http://kzp.mof.gov.cn/
请考生持本人考前48小时内1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现场测量体温正常(体温<37.3℃)方可正常参加考试。核酸检测报告须为全国范围内具有新冠肺炎病毒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纸质报告,提供的报告上须准确显示采样时间,要精确到小时。没有考前48小时一次核酸检测报告,一律不准参加考试。为保证能够顺利参考,请考生提前预约核酸检测服务。
准考证打印后,请考生仔细核对本人身份证号码、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认真阅读《考生须知》等全部信息,有问题及时联系考区管理机构解决。
考生考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地点为准。建议考生提前熟悉考点、考场,以免耽误考试。
考试时间有可能会受到新冠疫情影响而发生改变,请考生随时关注网上通知。
巴彦淖尔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2022年8月17日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规范执法行...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征求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专项行动意见建议的函,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规范执法行为,营造严格执法、规范管理、风清气正、激情干事的良好氛围。根据《巴彦淖尔市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专项行动方案》(巴依法治市委发〔2022〕3号 ),从即日起至8月5日,重点围绕全面提升执法缺位、不作为,执法宽松软,程序不规范,选择性、随意性执法,趋利性执法,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工作落实不到位,以及其他损害群众合法权益和营商环境等问题,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相关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源路财政局6楼(条法税政科607室)。
(二)通过邮箱将意见发送至:352765368@qq.com。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2年7月28日
内蒙古博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巴彦淖尔市财政局的委托,于2022年07...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2022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中标公示,
内蒙古博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巴彦淖尔市财政局的委托,于2022年07月27日9时30分就巴彦淖尔市财政局2022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采购编号:BZCG〔2022〕010号)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现就本次采购的中标结果公告如下:
1、项目名称:巴彦淖尔市财政局2022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
2、采购编号:BZCG〔2022〕010号
3、中标人名称:
单位名称:内蒙古中盛德瑞会计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
中标价格:288000.00元 (大写:贰拾捌万捌仟元整)
服务期:从获取中标通知书之日至起2022年11月30日
4、公示时间:2022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8日
5、参会评委:韩淑梅、马冬梅、赵永亭
6、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
采购人: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联系人:郭子祥
联系电话:0478-7807500
代理机构:内蒙古博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泰汇大厦19楼
联系人:徐丽
联系电话:1584788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