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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

    2023-12-02 朗读

    《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一)起草背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3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21〕10号)精神及现有各级出台的相关规章制度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二)起草过程。《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协商共同草拟,三次征求了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并在市财政局官网公开征求了意见。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合法性审查意见》。期间,市政府分管领导多次听取《实施方案》编制情况汇报,并提出修改意见,综合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程序经市财政局党组研究通过,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执行。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总体要求、主要内容、配套措施三个部分。“总体要求”部分,包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主要内容”部分是《实施方案》的主体,在严格落实中央、自治区改革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分层分类划分模式,从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六个方面,划分市本级财政事权、旗县区财政事权和市本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具体执行事项23项,做到财政事权履行权责明确、全过程覆盖。其中,市本级财政事权5项,主要明确市本级有效管理区域内事务的支出责任;旗县区财政事权7项,主要明确辖区内事务的支出责任;市本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11项,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市本级与旗县区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配套措施”部分,包括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统筹推进改革,完善配套制度四个方面措施。
      三、划分原则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落实市本级与旗县区在自治区授权范围内履行财政事权的责任,发挥市本级、旗县区政府因地制宜加强区域内事务管理的优势,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兼顾政府职能与行政效率,实现权、责、利相统一,激励市、旗县区两级主动作为,做到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 

  • 《巴彦淖尔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02-02 朗读

    《巴彦淖尔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库规[2017]18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
      《预算法》《会计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及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0章54条,对银行账户的设置、开立、开户银行选择、变更、撤销、年检、资金存款业务提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各部门职责,构建了银行账户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确保账户管理规范有序。
      一是明确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巴彦淖尔市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社团组织,以及巴彦淖尔市市委、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以下统称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办法明确了预算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年检。严禁预算单位其他内设机构管理银行账户。并明确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使用以及变更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及提供银行账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是完善审批流程。办法明确申请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的职责权限,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要素、审批流程、审批时限作出规定。明确开户银行选择的方式及规定。银行选择采取集体决策或竞争性方式两种,不得选择在异地银行经办机构开立银行账户。明确预算单位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对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所有银行账户通过“一体化系统”进行年检报送,市财政局于4月30日前完成年检批复工作。
      三是规范账户设置和使用。办法规定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设置应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要求,坚持“规范、高效、精简”的原则,严格控制账户数量,规范账户管理。要求预算单位要切实发行好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管理、使用账户。不得违反财政部有关规定将财政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不得用财政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不得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一步实现预算单位账户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四是加强账户管理与监督。进一步明确市财政局、审计局和人民银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并加强对预算单位银行的日常监督检查,有效实现对银行账户全过程监督职能,防范预算和开户银行违法违规开设银行账户等行为的发生。
      巴彦淖尔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巴彦淖尔市冬季清洁取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

    2023-01-18 朗读

    《巴彦淖尔市冬季清洁取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奖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
      为加快推动我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工作,提高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建立清洁取暖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关于组织申报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的通知》(财办资环〔2021〕1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6号)和《巴彦淖尔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方案(2022-2024年)》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2022年4月,我市申报的冬季清洁取暖项目被列入第5批中央财政支持的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项目,项目实施年度为2022年至2024年,计划改造户数29.1669万户,总投资约47.66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9亿元,地方投入10.07亿元,社会投入24.69亿元,统筹其他专项资金3.90亿元。项目主要包括大型燃煤热电联产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集中供热管网延伸扩网改造、“煤改电”改造、配套农村电网延伸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五类工程。
      市委、政府高度重视冬季清洁取暖项目,成立了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项目实施工作。各旗县区均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工作专班,积极落实主体责任,推动项目落地实施。明确财政、发改、生态、住建、电力部门以及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的责任分工,并建立旬调度机制,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按照《巴彦淖尔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方案(2022-2024年)》制定本办法,用于规范巴彦淖尔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的分配下达、使用过程及资金效益。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至第七条,对《管理办法》制定背景、总体框架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至第十条,注明分配原则,确定分配方式,明确市县区各级部门工作分工。
      第三章 预算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对冬季清洁取暖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支出管理进行了明确。
      第四章 专项奖补资金奖励机制
      第十六条,建立冬季清洁取暖改造工作奖励机制,对专项奖补资金的考核、发放进行了明确。
      第五章 资金监管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对资金监管和违规违法使用专项资金单位的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执行时间。
      四、解读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联系人: 田锦明 罗丁
      联系方式:7958801 7958802 
      巴彦淖尔市冬季清洁取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奖补管理办法
      

  • 《巴彦淖尔市肉羊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2023-09-07 朗读

    《巴彦淖尔市肉羊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if !supportLists]-->一、<!--[endif]-->制定《实施方案(试行)》的背景
      为持续支持我市地方优势特色肉羊产业发展,带动农牧民增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 银保监局 林草局 气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财金〔2020〕1247号)、《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农保保费补贴资金》(内财金〔2022〕1587号)、《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内财金〔2023〕56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if !supportLists]-->二、<!--[endif]-->制定《实施方案(试行)》的必要性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启动地方特色肉羊保险工作。通过试点肉羊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肉羊保险,推动肉羊保险工作开展,将肉羊养殖的经营风险纳入农业保险保障范畴,增强地方肉羊产业抗市场风险能力,促进我市肉羊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农牧民收入稳步提高。
      <!--[if !supportLists]-->三、<!--[endif]-->《实施方案(试行)》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为八个部分:
      一是指导思想。
      二是基本原则。明确阐述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等四个方面的实施原则。
      三是试点地区。明确了肉羊保险的承保区域。
      四是服务期限。明确了肉羊保险工作的服务年限。
      五是保费资金构成。明确了肉羊保险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六是保险经办机构。明确了承保经办机构的引入方式。
      七是肉羊保险方案。详细制定了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率、保险保费保额、保费缴纳、保险理赔等七个方面内容。
      八是保障措施。从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密切配合、规范档案管理、加强监督检查、提升服务质量等五个方面阐述了肉羊保险工作的保障措施。
      <!--[if !supportLists]-->四、<!--[endif]-->解读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解读单位: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联系人:盛天灵 布和
      联系方式:7807215 7807561
       巴彦淖尔市肉羊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 《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12-13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现就《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及国家和自治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由总则、资助范围和标准、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资金管理和监督、附则五个部分组成。
      (一)总则。一是明确学生资助资金用于支持的项目。二是明确办法中适用的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范围。三是明确资金管理职责。
      (二)资助范围和标准。明确学生资助资金用于支持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国家和自治区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资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自治区学业奖学金、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和补助寄宿生住宿费资金自治区奖学费金等的具体补助标准。
      (三)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一是学生资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二是明确中央、自治区、盟市财政分担比例。三是明确资金分配、下达、使用范围。
      (四)资金管理和监督。一是明确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校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二是明确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三是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是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五是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附则。一是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多种手段完善高等教育学生资助体系。二是明确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三是明确管理办法解释权。四是明确管理办法施行时间及管理办法施行后同时废止的相关文件。
      四、施行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巴彦淖尔市科技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

    2022-12-16 朗读

    《巴彦淖尔市科技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政策解读,  一、《方案》的出台背景及过程
      2020年9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2号),要求各盟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方案,结合盟市财政体制、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发展情况等实际,推进相关改革。
      2020年12月,巴彦淖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巴政发〔2020〕20号)和《关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发〔2020〕21号),进一步明确了我市科技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总体要求。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文件精神,推动我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实际,遵循市和旗县区现行相关经费保障政策,我们对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细致梳理,向科技部门以及各旗县区充分征求了意见建议,并通过了相关部门的合法合规性审查,于2022年5月起草形成了《巴彦淖尔市科技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提出,市级与旗县区要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将我市科技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划分为“七大类+其他未列事项”等八个方面,其中:“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层级,确认为市或旗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等,确认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旗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方案》的配套措施
      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方案》提出了5项配套措施: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二是增强各级财力保障。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三是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四是协同深化相关改革,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五是加快修订完善制度。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系统梳理工作职责,加快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原政策文件: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 科技领域 教育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 《巴彦淖尔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

    2022-12-16 朗读

    《巴彦淖尔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划分市与旗县区政府在医疗卫生领域的任务与职责,形成科学合理、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市政府出台了《巴彦淖尔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现对《改革方案》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大力支持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医疗卫生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推动建立可持续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并平稳运行。通过改革,形成中央领导、权责清晰、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提高全市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因此,制定《巴彦淖尔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非常必要。
      二、制定依据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 科技领域 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2号)。
      2.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发〔2020〕20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发〔2020〕21号)。
      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巴彦淖尔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依据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划分市与旗县区政府在医疗卫生领域的任务与职责。《改革方案》共分为五部分: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医疗卫生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促进人人公平享有;坚持遵循规律,实现权责匹配统一;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进。
      (三)主要内容
      提出了市与旗县区在医疗卫生领域中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拟实现市与旗县区在医疗卫生领域财权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合法化、规范化,提高全市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四)配套措施
      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从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完善责任分担机制、强化支出责任落实三个方面要求各旗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政策文件: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 科技领域 教育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政...

    2022-06-16 朗读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规范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提高绩效评价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绩效评价管理有关法律、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1〕5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推动《办法》落实,现对《办法》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作以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第(九)点“开展评价和结果应用”、《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加强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规定,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体系,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47条,主要包括:总则、绩效评价依据原则和标准、单位自评组织实施、部门和财政评价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及公开、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同时设计了《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参考)》《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参考提纲)》等附件供参考。
      第一章明确本办法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项目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定义、分类和期限。
      第二章明确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原则、评价依据和标准。
      第三章明确单位自评组织实施原则、自评内容、自评方式方法、自评分值权重和单位职责。
      第四章明确部门和财政评价组织实施,规定部门和财政评价内容、评价实施程序、评价方法和要求、评价指标权重设定、评价分值和评价等级、评价报告内容以及对第三方机构管理要求等。
      第五章明确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和公开,分别从单位自评、部门和财政三个角度对评价结果应用进行规定,同时明确公开要求。
      第六章明确法律责任,分别从违法、违纪等方面对各类人员、部门所承担的责任予以明确。
      第七章明确自治区本级、盟市、旗县(区)均适用本办法,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实施细则,同时明确本办法具体生效日期。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自治区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与预算资金及相关活动有关的政府投资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执行。
       

  • 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扎实推进...

    2022-03-31 朗读

    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扎实推进会计法治建设,  
      ——《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系列解读之七
      2022年2月28日 来源:会计司
      “法者,治之端也。”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落实好这一重大战略任务,对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计工作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基础,也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会计法律规范体系,扎实推进会计法治建设,是落实《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根本保障。 
      一、“十三五”时期我国会计法治建设取得的主要成绩 
      “十三五”时期,财政部坚持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统御下推进会计改革与发展、在会计改革与发展中完善会计法治,会计法治建设力度不断加大、步伐不断加快、成效不断彰显。 
      (一)科学立法,全面推进会计法律规范体系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会计法律规范体系以《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两部法律为统领,以《总会计师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两部行政法规和若干部门规章为主干,以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行业管理制度为重要组成部分,以地方会计法规制度为补充。 
      1.加强顶层设计,加快推进“两法”修订。 
      自2017年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财政部先后启动《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全面修订工作,并取得实质性进展。一是《会计法》全面修订进入下一阶段立法程序。2017年,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工作方案》,成立财政部会计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启动修法工作。2019年10月,形成《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0 年以来,结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财会监督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形成《会计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21年8月报请国务院审议。二是《注册会计师法》形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17年,启动《注册会计师法》修订工作。2018年,成立财政部注册会计师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2021年10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治财务审计秩序、遏制财务造假的系列指示批示精神,形成《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服务改革要求,做好相关法律法规修订。 
      一是按照急用先出原则,《会计法》完成专项修正。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大程度上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2016年12月8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决议,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将会计从业资格列入建议取消的职业资格事项。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这是《会计法》自1985年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三次修订(正),前两次分别为1993年的小范围修正和1999年的全面修订。二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相关部门规章修订有序推进。两次修订《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放宽会计师事务所准入条件,优化简化审批程序和环节,精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申请材料,简化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程序,充实和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内容;两次修订《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简化申请注册者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完善相关监管和法律责任条款;修订《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大力简化代理记账资格申请材料,压缩法定审批时限,优化代理记账审批服务方式,删除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的规定,进一步放宽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条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修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删除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的规定,并修改与其他会计法规规章存在明显不一致的规定。 
      3.适应技术发展,夯实会计基础工作制度。 
      自201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正式施行。新办法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调整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增加并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以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会计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2020年3月,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围绕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合法性、规范性,从五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以规范电子会计凭证纸质打印件报销入账归档工作,推动实现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全流程电子化。2018年起,财政部组织开展系列课题研究,积极推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全面修订工作。 
      4.提高服务效能,健全会计标准体系。 
      一是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基本建成并全面实施,制定发布10项具体准则及2项具体准则应用指南、1项《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3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及1项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系列补充规定及新旧衔接规定等,为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部门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等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同时,为适应非营利组织及基金(资金)改革发展需要,修订《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制定发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等。二是企业会计标准体系建设与实施取得显著成绩,修订发布11项会计准则并组织编写应用指南,发布5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同时,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制定《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等会计处理规定,全面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三是管理会计、内部控制和会计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迈上更高台阶。在管理会计建设方面,形成以1项管理会计基本指引为统领、以34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为具体指导、以50余项案例示范为补充的管理会计指引体系。在内部控制建设方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在会计信息化建设方面,发布海关电子缴款书扩展分类标准等会计信息化标准,财政部等七部委印发《关于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函证数字化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基于信息化的会计审计工作质量明显提升。 
      (二)规范执法,不断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依据《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扎实开展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有效提升了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维护了会计监督权威。 
      1.瞄准社会民生痛点,深入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一是会同国家医保局选取77家药企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对违法违规药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保障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等重大改革的顺利推进。二是选择地方政府投融资性质企业、地方金控集团开展检查,重点关注其内部控制、资产质量和债务风险等情况,充分揭示风险隐患,切实规范会计秩序,有效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三是组织力量对瑞幸咖啡公司境内运营主体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和舆论关注。 
      2.聚焦执业风险焦点,切实抓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切实履行会计监督法定职责,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将全面轮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重点整治低价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厉打击执业走过场、走形式、卖报告等重大违规问题,不断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2016至2018年,每年组织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检查,2018年完成对40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首次轮查;2019年,组织对5家上市公司2018年度商誉核算、5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开展专项检查,对5家A+H股上市公司开展跨境监管合作专项检查,纠正会计信息“失真”,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针对康得新案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对审计署移交在对19家央企审计中发现的11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问题开展检查,对6名签字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落实放管结合要求,加强代理记账行业执法检查。 
      各地区通过承诺内容全覆盖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如北京、天津等地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及时发现并纠正代理记账机构“有照无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浙江依托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引领行政许可、执法监管数字化转型,实现代理记账机构全覆盖监管、全过程监管和智能化监管;安徽、山东等地按照不低于20%的抽查比例,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资格情况、业务开展情况、制度建设情况等开展检查;湖南发布《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2019-2020年组织对199家代理记账机构进行重点检查。 
      (三)深入普法,努力提高会计人员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1.多措并举开展会计普法宣传。 
      积极配合财政“七五”普法工作,做好对已发布会计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宣传解读培训工作,并结合《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的全面修订开展普法宣传。广泛组织会计系统普法活动,创新方式方法,努力提高会计人员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如各地普遍将《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等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湖南等地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推进会计诚信教育,推动党史学习教育的成效不断转化为工作实效;广西积极开展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验收或复核验收工作,不断推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注册会计师诚信宣誓办法》,组织行业1.6万人进行诚信宣誓。此外,为强化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财政部于2019年10月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和规范基层单位和会计人员加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执行。 
      2.加快推进会计诚信制度建设。 
      一是先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对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确立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内容,将职业道德作为会计人员评价的重要标准,引导广大会计人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完善继续教育形式,明确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并引入学分制管理。二是修订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2020)》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2020)》,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 切实提高审计质量的实施意见》,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监管,严厉查处与打击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导会计师事务所质量优先发展。 
      二、“十四五”时期我国会计法治建设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我国法治建设的思路越来越清晰,定位越来越精准,举措越来越到位。随着时代和实践的发展,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全面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全面依法治国,既是立足于解决我国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矛盾和问题的现实考量,也是着眼于长远的战略谋划。相较于全面依法治国要求,会计法治建设还存在以下问题与挑战: 
      (一)“两法”修订进程有待进一步提速。 
      《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是开展会计工作、实施社会审计的根本遵循,同时也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法律依据。现行《会计法》以1999年的修订为蓝本,至今已施行20余年,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已相对滞后,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的现状与需要,特别是在法律责任方面,相较于新修订的《证券法》,对会计违法的处罚偏轻偏软,使得《会计法》的震慑力大打折扣;现行《注册会计师法》于1993年颁布实施,至今已施行近30年,经济社会及注册会计师行业均发生了巨大变化,部分条款已不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存在法律责任界定不清晰、处罚偏轻、缺乏职业责任鉴定机制、未体现“放管服”改革要求、不适应当前新的经济形势和国际监管合作趋势等问题。上述两部法律目前虽已在修订进程之中,但仍需着力加快推动修订进程。 
      (二)会计监督有待进一步加强。 
      2020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会计监督是财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首次将财会监督纳入党和国家十大监督体系的重要决定,体现了党中央对会计工作及其职能作用的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财会监督的重要论述,对切实加强会计法治顶层设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加快完善会计法治体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其中,推动财会监督在内的各项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是目标、是方向,强化会计法治、加强财会监督是前提、是基础。当前,会计造假有抬头之势,导致财会信息失真,迫切需要加强会计监督、强化会计执法,以正本清源、纠偏纠错。 
      (三)会计诚信建设有待进一步强化。 
      “法治”的本质是“良法善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离不开法律约束。诚信是会计行业的道德底线,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近年来频发的企业会计信息失真、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会计师事务所“看门人”职责履行不到位等问题,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既违反了《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违背了诚信这一道德底线。因此,会计行业的诚信建设任重道远。目前,会计领域完备科学的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导致会计信用信息向市场的有效传导不足;相关法律惩戒偏轻偏软,且执法不严不力,难以对失信行为起到威慑作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有待进一步强化,以发挥会计职业道德自律与他律的约束作用。 
      三、“十四五”时期我国会计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 
      《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会计法治更具约束刚性”的总目标,明确加快完善会计法治体系、切实加强会计执法检查、持续推进会计诚信建设等重点任务。“十四五”时期,将加快形成完备的会计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会计法治实施体系,加快营造诚实守信的会计法治环境。 
      (一)提高立法质量,加快形成完备的会计法律规范体系。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十四五”时期,财政部将针对市场体系和监管体系培育完善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抓紧推进《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的修订,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1.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切实加大对财务造假的处罚力度,突出单位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建立会计人员终身禁入制度。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代理记账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许可的“资格罚”,形成有效震慑。对于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和会计审计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处罚标准与《证券法》有效衔接、保持一致。在现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增加对会计审计违法行为民事责任的追究。 
      2.健全“三位一体”会计监督体系,切实加强会计监督。进一步强化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社会监督作用,不断丰富政府监督的内容和手段。在法律层面明确对单位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的要求,从源头上遏制财务造假,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明确财政部门建立以日常监管为基础、以重点检查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保障的监督检查机制。推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3.增强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刚性约束,有力维护制度权威。以维护会计标准的统一性、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为出发点,在法律中进一步强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权威性,对未遵循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导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严重失真的行为追究责任主体相应法律责任,使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成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标尺”和“指南针”。 
      (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形成高效的会计法治实施体系。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提出,要着眼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水平普遍提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会计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有的是因为修订完善不够及时、规范无据,但更多是因为有法不依、失于规制。各级财政部门是会计法治实施的重要主体,要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1.加大会计执法力度。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依法加大对上市公司、国有企业、金融企业等实体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加大对会计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和公开曝光力度,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畅通会计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保护。 
      2.创新会计执法方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同时,优化执法检查机制,统一执法标准、统筹执法机制、统合执法力量,提升执法检查的专业性、权威性,并推动以案释法,加强案例教育和警示教育。 
      3.强化执法协作机制。推进跨部门联合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在财政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相关部门依职权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法定框架下,建立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信息共享的联动机制,切实提高执法检查的协同性、处理处罚的威慑性、制度规定的权威性。 
      (三)探索建立会计诚信体系,加快营造诚实守信的会计法治环境。
      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是现代经济活动的重要意识规范,也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的重要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诚信是会计主体在会计信息的生产过程中,对会计信息使用者、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一种基本承诺,也是会计人员必须遵循的基本道德和行为规范。朱镕基总理曾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题词:“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守准则,不做假账。”会计诚信要求会计主体和会计人员把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放在首位,把诚实守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 
      1.探索建立会计诚信体系,完善会计失信惩戒机制。创新事前环节会计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会计信用承诺制度,积极拓展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应用。加强事中环节会计信用监管,全面建立会计行业信用记录,加强对会计主体的动态监管。完善事后环节会计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违法情节严重的,坚决依法实施会计行业禁入措施。 
      2.加大会计诚信教育,引导会计人员尽职尽责。加强会计诚信课程建设,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构建不同财会群体的能力框架,将会计诚信作为能力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引导会计人员增强会计诚信意识。完善会计人才评价体系,健全会计人才评价标准,既强调对专业胜任能力的评价,又突出对会计人才品德的评价,充分体现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基本职业素养。加强会计诚信教育与高等教育、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资格考试评价的结合,通过高等院校授课、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资格考试评价,持续不断地对会计专业学生、会计从业人员进行会计诚信观念的灌输,增强广大会计人员诚信从业的自觉性。 
      3.注重会计诚信文化建设,健全会计人员守信激励机制。将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作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职称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审查的重要依据。鼓励用人单位依法使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优先聘用、培养、晋升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会计人员,使会计人员在潜移默化中提高诚信意识。注重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会计诚信模范等正面典型,深入剖析违反会计诚信的负面案例,引导会计人员树立诚信理念、践行诚信规范,提升社会整体会计诚信水平。 
      四、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一)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推进科学民主立法。 
      各级财政部门要聚焦实践问题和会计立法需求,提高会计立法的精细化、精准化水平;建立健全会计立法工作机制,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有效性,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增强会计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可依托会计学会、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深入开展会计法治相关课题研究,为推进会计工作法治化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不断完善各类咨询专家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领域咨询专家在推进会计法治建设中的“智库”作用。各单位和广大会计人员要积极参与会计立法工作,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反馈需求和意见建议,使会计立法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会计法治的要求和期待。 
      (二)抓好科学理论武装,建设高素质会计法治工作队伍。 
      扎实推进会计法治建设,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会计法治工作队伍。会计立法是为会计审计行为立规矩、定方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努力提高会计立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使会计立法人员具备遵循规律、发扬民主、加强协调、凝聚共识的能力。会计执法是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的关键环节,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应当努力教育和引导会计执法人员忠于法律、捍卫法律、严格执法、敢于担当,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抓好科学理论武装,铸就“金刚不坏之身”,永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三)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推进会计人员尊法守法。 
       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要以《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的全面修订为契机,引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立法,把立法过程变为宣传法律法规的过程,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畅通普法渠道,加大普法力度,扩大会计法律法规知晓度,促进单位负责人重视和支持单位依法开展会计工作。各单位要积极引导广大会计人员成为会计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会计人员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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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解答

    2022-03-31 朗读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解答,  2022年3月8日 来源: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问:留抵退税是什么?这项政策会产生怎么样的影响? 
      答:留抵退税就是把增值税期末未抵扣完的税额退还给纳税人。增值税实行链条抵扣机制,以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其中,销项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是指购进原材料等所负担的增值税额。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会形成留抵税额。 
      留抵税额主要是纳税人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在时间上不一致造成的,如集中采购原材料和存货,尚未全部实现销售;投资期间没有收入等。此外,在多档税率并存的情况下,销售适用税率低于进项适用税率,也会形成留抵税额。 
      国际上对于留抵税额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允许纳税人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申请当期退还。同时,允许退还的国家或地区,也会相应设置较为严格的退税条件,如留抵税额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每年或一段时期内只能申请一次退税;只允许特定行业申请退税等。 
      2019年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制度。今年,我们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优化征缴退流程,对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把纳税人今后才可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提前返还。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重点支持制造业,全面解决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生态环保、电力燃气、交通运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行业留抵退税问题。通过提前返还尚未抵扣的税款,直接为市场主体提供现金流约1.5万亿元,增加企业现金流,缓解资金回笼压力,不但有助于提升企业发展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还能够促进消费投资,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