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修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25〕112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7年,我厅联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7〕2091号),对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加强培训经费管理,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但在新的形势下,现行内财行〔2017〕2091号文件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培训工作需要,亟需修订完善。
二、重要提示
《办法》共二十六条,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7〕2091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内财行规〔2023〕5号)同时废止。
三、问题解答
1.区外培训执行培训地党政机关培训费标准,是否应明确各地标准?
各地党政机关培训费标准会随着当地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修订发生变化,无法在《办法》中固化。各地党政机关培训费标准属于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区外各地的培训费标准可上网查询。
2.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什么标准执行?由谁承担?
根据《办法》第十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由培训承办单位承担。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参加该次培训的标准执行。
3.是否允许参加收费培训?培训费标准如何把握?
根据《办法》第十九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各单位要从严控制和严格审核单位所属人员参加收费培训,不得批准参加以获取利润为目的、未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各种中介机构及学会、协会等举办的培训班。确因履行岗位职责需要参加的、上级组织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的收费培训,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或本单位分管业务和财务的同志批准后,可以报销培训费用,报销标准原则上不能超过培训地党政机关培训费标准。
4.行业特殊技能类培训费标准能否上浮?具体比例是多少?
根据《办法》第九条 对于专业技术性较强且培训需花费较大的技能类培训,如购置标本、试剂以及进行实操演示、演练,现场做试验等特殊类培训,根据需要,可在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的基础上最高上浮20%。如在自治区旅游旺季(七、八、九月份)举办,可在培训费原有综合定额标准的基础上最高上浮40%。
四、政策解读员及咨询电话
如对本办法有不理解之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具体咨询。
政策解读员:张立欣、戴睿东、张田颖
政策咨询电话:0471-4192053,0471-4862609,0471-6944911
政策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7:00
一、制定背景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内财办...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内财办〔2007〕610号)于2007年制定,对照财政评审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该办法部分条款内容有所缺失或过时失效,某些条款表述过于笼统和宽泛,责任主体不够明晰,约束性、指导性不强,已不能满足当前财政评审管理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总则、工作职责、评审范围和方式、评审内容和程序、评审结果运用及付费原则、监督管理、附则等七章25条内容。主要是充实财政评审内容,调整财政评审范围,细化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归属,明晰责任链条,完善评审工作程序,为提升财政评审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供制度支撑。主要内容有:
(一)压实各部门评审职责。办法在第二章分别明确了自治区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评审机构的各自职能职责。
(二)细化完善评审方式及程序等。办法明确了评审的范围、方式、内容以及程序。评审的范围包括:1.财务关系隶属于自治区本级部门(或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专项资金以及一般性政府债务和政府专项债务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改造等项目;2.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评审方式主要包括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等。
(三)规定业务受理相关内容。考虑工作实际,明确了自治区财政厅每年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定部分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委托投资评审机构进行重点评审;其余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组织或督促建设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按规定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对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组织抽查或进行再评审。
三、解读机关
如对本实施办法有不理解之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具体咨询,咨询电话: 0471-4192013。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管理...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管理,规范评审付费行为,提升评审质量和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评审实际,对原《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管理办法》(内财建〔2010〕544号)进行了修订。
二、政策措施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10条,对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删减。
主要条款变化情况。
一是对基本付费额计算部分进行了调整,基本付费额测算直接明确委托同一评审机构进行项目预算、结算等评审,基本付费额全额核定,项目预算评审基本付费额按全额的60%核定,项目结算评审基本付费额按全额的80%核定。删减原办法中易产生歧义或表述复杂不易操作的内容。并对基本付费额分段累时计算费率进行了调整。
二是将原审减额追加费由原来的按3-5%计取,调整为按审减额分段累进计算,计算公式为:核减额追加费=∑核减额(分段金额)×核减额付费率。
三是因评审付费范围的调整,《办法》删减了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费用确定方面的内容。
三、解读形式
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如对本实施办法有不理解之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具体咨询,咨询电话: 0471-4192013。
一、出台背景 2023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在《关于全方位建设模范...
《内蒙古自治区北疆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3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在《关于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的决定》(2023年7月5日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做出“打造北疆文化品牌”的重要决策部署;为全面打造这一具有内蒙古特质的地域性文化品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3年12月印发了《关于推进北疆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23〕28号)。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支持北疆文化建设,2024年自治区新设立了北疆文化建设专项资金。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发〔2023〕1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4号)、《关于推进北疆文化建设的意见》(内党办发〔2023〕28号)。
三、主要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北疆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包括7章34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总则。《内蒙古自治区北疆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专项资金的概念和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明确了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财政厅、各盟市财政和宣传部门、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职能职责。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明确了专项资金的具体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批。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申报程序、项目评审和项目选定等规定。
第五章,资金下达拨付和使用。明确了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的要求。
第六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要求。
第七章,附则。
四、实施期限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3年,具体为2024-2026年。
五、施行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北疆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一)起草背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一)起草背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3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21〕10号)精神及现有各级出台的相关规章制度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二)起草过程。《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协商共同草拟,三次征求了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并在市财政局官网公开征求了意见。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合法性审查意见》。期间,市政府分管领导多次听取《实施方案》编制情况汇报,并提出修改意见,综合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程序经市财政局党组研究通过,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执行。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总体要求、主要内容、配套措施三个部分。“总体要求”部分,包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主要内容”部分是《实施方案》的主体,在严格落实中央、自治区改革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分层分类划分模式,从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六个方面,划分市本级财政事权、旗县区财政事权和市本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具体执行事项23项,做到财政事权履行权责明确、全过程覆盖。其中,市本级财政事权5项,主要明确市本级有效管理区域内事务的支出责任;旗县区财政事权7项,主要明确辖区内事务的支出责任;市本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11项,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市本级与旗县区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配套措施”部分,包括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统筹推进改革,完善配套制度四个方面措施。
三、划分原则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落实市本级与旗县区在自治区授权范围内履行财政事权的责任,发挥市本级、旗县区政府因地制宜加强区域内事务管理的优势,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兼顾政府职能与行政效率,实现权、责、利相统一,激励市、旗县区两级主动作为,做到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
《巴彦淖尔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库规[2017]18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
《预算法》《会计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及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0章54条,对银行账户的设置、开立、开户银行选择、变更、撤销、年检、资金存款业务提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各部门职责,构建了银行账户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确保账户管理规范有序。
一是明确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巴彦淖尔市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社团组织,以及巴彦淖尔市市委、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以下统称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办法明确了预算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年检。严禁预算单位其他内设机构管理银行账户。并明确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使用以及变更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及提供银行账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是完善审批流程。办法明确申请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的职责权限,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要素、审批流程、审批时限作出规定。明确开户银行选择的方式及规定。银行选择采取集体决策或竞争性方式两种,不得选择在异地银行经办机构开立银行账户。明确预算单位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对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所有银行账户通过“一体化系统”进行年检报送,市财政局于4月30日前完成年检批复工作。
三是规范账户设置和使用。办法规定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设置应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要求,坚持“规范、高效、精简”的原则,严格控制账户数量,规范账户管理。要求预算单位要切实发行好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管理、使用账户。不得违反财政部有关规定将财政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不得用财政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不得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一步实现预算单位账户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四是加强账户管理与监督。进一步明确市财政局、审计局和人民银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并加强对预算单位银行的日常监督检查,有效实现对银行账户全过程监督职能,防范预算和开户银行违法违规开设银行账户等行为的发生。
巴彦淖尔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